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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国防部:关于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的相关规定以及办理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国防文职人员相关事宜的程序、手续、权限

    时间:2023-01-19 12:05:1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国防部长根据2015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法》,政府2013年4月22日关于国防部职能、任务、权限、组织机构的规定的第35号决定,以及总参谋长提议:颁布关于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等级对应工资标准、授衔、晋衔、降资降衔规定以及办理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相关事宜的程序、手续、权限的通知。①2016 年10 月30 日,越南国防部长颁布“关于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等级对应工资标准、授衔、晋衔、降资降衔规定以及办理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相关事宜的程序、手续、权限”的第170/2016/TT-BQP 号通知,通知自2016 年12 月15 日起生效;
    2021 年1 月28 日对170/2016/TT-BQP号通知进行修订补充,颁布了第12/2021/TT-BQP 号通知(即本通知),自2021 年3 月15 日起生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

    1.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等级对应工资标准、授衔、晋衔、降资降衔、延长专业技术军人服役年限。

    2.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调高等级、授予军衔、晋升军衔,降低工资、类别、子类别、等级、军衔以及延长服务年限、结束服务的程序、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现役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及有关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实施原则

    1.实行民主集中,机关、组织、单位领导负责,分工分级管理原则。

    2.公平,公开,透明。

    3.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手续。

    4.为保障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的权利,拥有权限的机关、组织、单位依据本通知审查相关决定的合法性。

    第四条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等级对应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少尉对应工资系数:小于3.95;

    2.专业技术中尉对应工资系数:3.95—4.45(不含);

    3.专业技术上尉对应工资系数:4.45—4.90(不含);

    4.专业技术大尉对应工资系数:4.90—5.30(不含);

    5.专业技术少校对应工资系数:5.30—6.10(不含);

    6.专业技术中校对应工资系数:6.10—6.80(不含);

    7.专业技术上校对应工资系数:6.80以上。

    第五条专业技术军人授衔和定资

    《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法》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对象,符合专业技术军人选拔条件和标准的,授衔和定资如下:

    1.被选为专业技术军人的军官、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根据岗位、专业技术和业务培训等级、改选前的工资标准,确定类别、子类别、工资,授予专业技术军衔,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应工资标准。

    岗位与所学专业、所学业务不一致的,则按其当前的专业、业务和岗位确定类别、子类别、工资,并授予专业技术军衔。

    2.士官、士兵改选为专业技术军人,根据岗位、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确定类别、子类别、工资,并授予专业技术军衔,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应工资标准。

    3.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被选为专业技术军人,依据岗位、专业技术和业务培训等级、当前职位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如果有的话),确定类别、子类别、工资,并授予专业技术军衔,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应工资标准。

    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以外人员,则依据岗位、专业技术和业务培训等级,确定类别、子类别、工资,并授予专业技术军衔,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应工资标准。

    第六条提升专业技术军人工资时,军衔等级随之调升

    1.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等级低于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工资所对应的军衔等级时,应调升军衔。

    2.若军衔等级为《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最高军衔等级,则增加工资或发放标准外津贴,不再晋升军衔。

    3.当军衔高于《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最高军衔等级时,军衔予以保留。

    第七条专业技术军人受降低工资处分而降衔

    专业技术军人违反纪律受到降低工资处分,则依据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应的军衔等级降低其军衔等级。

    第八条受降资、降衔处分而重新定资

    1.专业技术军人受降低一级或多级工资处分,则根据降低工资级数重新确定新的工资档次及专业技术军人岗位类别。

    享受一级工资的,不适用降低工资处分;
    但应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参照《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法》第五十条第1款第a、b、c、d 和g 项规定的处分形式处理。

    2.专业技术军人受到降衔处分,根据降衔后的军衔等级,按同军衔、同子类别、同类别最高工资系数确定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少尉不适用降衔处分;
    但应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参照《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法》第五十条第1款第a、b、c、d 和g 项规定的处分形式处理。

    3.享受标准外津贴的专业技术军人,如受降低工资或降低军衔处分,则不再享受标准外津贴,并依据本条第1、2款规定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4.新的工资级别时间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受到处分前的工资级别时间应予保留,以计入下次提升工资的时间;
    下次提升工资的时间要比规定时间增加12个月。

    第八a 条延长军队服役年限的对象及条件

    1.对象

    a.正担任以下职务的高等学历专业技术军人:

    在国防研究机构、学校、医院、体育中心、艺术团、工厂、企业及在偏远地区、边境地区、海岛工作,工作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技师、技术员、教练员、创作人员、演奏人员、歌手、演员;

    b.受过严格培训的稀缺专业的专业技术军人,或军队没有培训专业的专业技术军人,高级人才;

    c.在各国防工厂企业担任指挥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军人;

    d.不属于本款第a、b、c 项规定对象的专业技术军人,由国防部长直接决定。

    2.条件

    本条第1款项规定的专业技术军人,符合下列条件可延长军队服役年限:

    a.单位有编制和需求;

    b.达到《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军衔等级最高服役年限,没有接替人员,自愿继续服役;

    c.具备良好政治素养、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完成交付任务;

    d.具有优秀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技术能手,工作质量效果好。

    第八b 条延长军队服役的时限

    1.延长军队服役的时限不得超过该军衔等级最高服役年限5年,但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2.本通知第八a 条第1款第c 项规定的对象,延长军队服役期间,不得担任指挥、管理职务;
    特殊情况由国防部长决定。

    3.专业技术军人延长军队服役期间,不符合本通知第八a 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则安排退出现役。

    第八c 条延长军队服役期间享有的待遇

    专业技术军人在延长军队服役期间依法享受工资、津贴和补助。

    第九条增加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调高等级、授予军衔、晋升军衔,降低工资、类别、子类别、等级、军衔,以及延长或结束军队服务的审批权限

    1.国防部长审批权限

    a.授专业技术军衔;

    b.对于工资系数大于等于6.80的专业技术军人,增加工资、调整子类别;
    晋升专业技术上校军衔;
    提升专业技术军人类别;

    c.对于工资系数大于等于6.20的国防职工和文职人员,增加工资、调整子类别;
    提升国防职工和国防文职人员类别;

    d.延长专业技术上校及本通知第八a 条第1款项第a 项和第八b 条第2款规定的对象的服役时间。

    2.总参谋长审批权限

    a.参照本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部直属单位指挥员的审批权限,执行总参谋部和国防部直属股份企业的有关审批权限;

    b.根据国防部各直属单位的建议,审批专业技术中校及以下军衔专业技术军人延长军队服役时间,延长军队服役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内(不超过5年)。

    3.国防部直属单位指挥员的审批权限(国防部直属企业除外):

    a.工资系数小于6.80的专业技术军人增加工资及调整子类别;
    专业技术中尉至专业技术中校晋升军衔;

    b.工资系数小于6.20的国防职工和文职人员增加工资和调整子类别;

    c.专业技术中校及以下军衔专业技术军人延长军队服役时间,包括:

    —延长军队服役时间1年以内;

    —本条第2款第b 项规定的总参谋长获得审批权后,延长军队服役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内(不超过5年)。

    4.对晋升军衔、增加工资级别系数具有审批权的,亦拥有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标准外津贴的审批权限。

    5.对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晋升等级、晋升军衔、增加工资级别系数有审批权限的,亦拥有降低工资、类别及下调子类别、等级、降低军衔及批准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和文职人员结束军队服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在预备役部队服役的专业技术军人增加工资、调整子类别、授予军衔、晋升军衔的审批权限

    1.在预备役部队服役的专业技术军人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授予军衔、晋升军衔的审批权限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1款第a、b、c 项和第3款第a 项规定执行。

    2.在预备役部队服役的专业技术军人降低工资、降低类别、降低军衔的审批权限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5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调高等级、授予军衔、晋升军衔,降低工资、类别、子类别、等级、降低军衔及结束军队服务的程序、手续和审批权限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调高等级、授予军衔、晋升军衔,降低工资、类别、子类别、等级、降低军衔及结束军队服务的程序、手续和审批权限按照越南人民军队领导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调高等级、延长军队服务时间的程序、手续

    1.国防部直属单位指挥员权限内的程序、手续:

    a.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达到增加工资时间,或专业技术军人符合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条件标准,国防职工符合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条件标准;
    文职人员符合调高等级条件标准;
    专业技术军人有延长军队服役时间意愿,直接向连、营及相当级别的指挥员报告;

    b.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连、营及相当级别党委、指挥员负有汇总、检查、审查并书面上报的责任;

    c.团及相当一级军力部门负有汇总、审定所属单位专业技术军人增加工资、晋升军衔、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延长军队服役时间,所属单位国防职工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所属单位文职人员增加工资、提升级别的责任;
    并通过工资出纳委员会延长军队服役时间,报团及相当一级党委、指挥员审查,建议上级书面报送国防部直属单位;

    d.国防部直属单位军力部门接收、汇总、审定直接下属单位的建议,并通过工资出纳委员会延长军队服务时间,报单位党委、指挥员审批:

    —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权限,决定专业技术军人增加工资、调整子类别、晋升军衔、延长军队服役时间,决定国防职工增加工资、调整子类别,决定文职人员增加工资;

    —根据本通知第九条第1、2款规定的权限,提交专业技术军人增加工资、类别、调整子类别、晋升军衔、延长军队服役时间,国防职工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文职人员增加工资、调高等级建议报告。

    2.国防部长、总参谋长权限内的程序和手续:

    军力局接收国防部直属单位的建议报告,审核并综合报告总参谋长、国防部长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1、2款规定权限审批。

    3.专业技术军人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晋升军衔、延长军队服役时间,国防职工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文职人员增加工资、等级的审批决定自文件签署之日起生效。

    收到决定后,最迟15个工作日,各级指挥员(团、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应举行命令宣布仪式并向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国防文职人员颁发命令状。特殊情况,由团及相应级别指挥员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材料及实施时间

    1.材料

    a.连、营及其相当级别至国防部直属单位指挥员的建议材料;

    b.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调高等级、延长军队服务时间的建议名单;

    c.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延长军队服务时间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实施时间

    a.每年7月,国防部长根据本通知第九条第1、4款规定权限,审批晋升专业技术上校及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国防职工增加工资、提升类别、调整子类别,文职人员增加工资、调高等级,及上述人员享受标准外津贴;

    b.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国防部长、总参谋长根据本通知第九条第1、2款规定的权限,审批延长军队服务时间;
    各单位要提前3个月(90天)计算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等级军队服役时间点,并向国防部、总参谋部(军力局)提交建议报告;

    c.每年7月,国防部直属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3、4款规定权限,审批专业技术军人增加工资、调整子类别、晋升军衔,国防职工和文职人员增加工资、调整子类别,享受标准外津贴;

    d.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待退休期间,有审批权的部门(或指挥员)可在其退休前增加工资。

    退休前增加工资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

    1.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正式生效。

    2.本通知取代以下通知:国防部长2009年3月18日颁布的“关于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文职人员晋升降低军衔、类别、工资及调整子类别、待遇,授予、变更、剥夺、降低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的权限规定”的第12号通知;
    国防部长2014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国防部长2009年3月18日第12/2009/TT-BQP 号通知第一节第6款”的第5号通知;
    国防部长2010年4月6日“关于授予、变更越南人民军队专业技术军人军衔”的第31号通知。

    第十五条责任

    1.总参谋长,各机关、组织、单位首长及有关个人负责落实本通知。

    2.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性质和程度依法查处。

    国防部部长、副部长 潘文江上将(签署)

    2021年3月15日 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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