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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1972年中国共产党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研究

    时间:2022-12-03 12:30:0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闫立光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值冷战正酣,新中国在外交上采取向苏联“一边倒”的政策,成为社会主义阵营的一员。美国为在远东抗衡中苏,加紧扶植日本,并对诞生的新中国实行遏制和孤立政策,从而使得中日关系在冷战体制的制约下发展曲折。尽管如此,新中国在成立初期就表示愿意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世界各国建交,发展关系,以打破美国的对华封锁。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基于日本国内的情况,形成一条对日关系的总方针,即坚持“两个区分”(1)“两个区分”主要是指将日本广大人民与军国主义者区分开来,将一般官员与军国主义政府中的决策者区分开来。坚持“两个区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对日政策的重要方针。,将少数军国主义者与广大人民加以区分,并通过以民间外交为突破口,实现以民促官,最终使日本政府改变对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政策,逐步恢复中日邦交关系。在该方针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处理。

    长期以来,学术界主要侧重对日侨归国或日本战犯改造等个案进行微观考察,而从宏观视角加以系统性研究仍较薄弱(2)相关研究成果参见:张颖,潘敬国.周恩来与日侨归国问题的解决——基于《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的考察[J].党的文献,2019,32(2):58-65;
    周桂香,石田隆至.抚顺战犯管理所对日本战犯的教育改造——以学习毛泽东《论持久战》为中心的考察[J].中共党史研究,2017,30(8):109-120;
    朱力宇,熊侃.新中国处理日本战犯的成功经验及中国对国际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过渡司法的视角[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19(5):13-19;
    等等。。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持续解决、合力推动促进了中日关系的渐进改善和发展。鉴于此,本文在相关文献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拟就1949—197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实践与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当前进一步解决相关问题、推动中日关系的发展提供借鉴。

    1949—1972年中日两国未实现邦交正常化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了一系列解决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实践工作。

    (一)协助日侨回国

    大多数日侨在抗日战争胜利初期被遣返回国,但由于国共内战而中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因势因时推动日侨回国工作的开展。

    1950年10月,日本红十字会在国际红十字大会上借机向中国红十字会提出请求,希望帮助了解日侨在华情况。中国红十字会将此向党中央汇报,中共中央非常重视,得知在华的日侨尚有3.4余万人后,提出积极协助他们回国,并指定统战部门做计划。1952年7月,负责统战工作的廖承志向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汇报了拟定的计划。听完汇报,党中央随即批准成立中央日侨事务委员会,专门开展日侨归国的协调与准备工作。9月,政务院按照各地日侨分布情况,颁布处理在华日侨相关决定,提出总的方针,即遵循自愿原则,分批分期协助其回国。另外,还明确了比较具体的途径、所需经费等问题[1]268。同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过程中,首次公开中国政府愿意协助日侨回国的政策及计划。部分内容如:若日本方面能够解决船只问题,中国政府和人民亟愿给予协助[2]140;
    中国政府建议日方可派出相关机关或团体,与中方委托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开展具体协商。这些方针与计划揭开协助日侨回国工作的序幕。

    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助日侨回国的方针与计划经广播,在日本反响强烈。日本红十字会随即向中国红十字会致电,提出就相关问题开展协商。但由于当时中日两国还处于对立的严峻状态,1952年12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电复提出由日本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商组成代表团到北京具体交涉。12月26日,中方收到日方代表团的来访代表名单。1953年1月6日,经中共中央同意及批准,中国红十字会电复日本三团体,同意其人员构成,并明确此次讨论的范围为协商日侨归国相关事宜[3]。1月31日,日本代表团抵达北京。中日双方经过准备和四次正式会谈后,于3月7日发表相关公报,其中就协助对象、登船时间、地点及船只安排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从谈判的效果来看,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政策、制定的计划受到日方代表团的广泛好评。如一名日本代表评价中方代表团团长廖承志的发言,“一次谈话就把所有问题都解决得差不多了”[2]145。从谈判形成的方案来看,最终商定由日方派船只,中方负责将日侨送至港口。

    在协商确定好方案后,中日双方开始按照计划分批协助日侨回国。第一批登船时间是1953年3月20日至3月21日,地点是天津、秦皇岛、上海三个港口,人数5000人左右。此后,每间隔15~20天协助一批。自1953年3月开始到10月截止,共协助七批次日侨回国,人数达23 000余名,详见表1。

    ① 参见:第一批愿意回国的日本侨民离我国返日本 他们对我国人民的真诚协助一再表示衷心的感谢[N].人民日报,1953-03-24(1);
    从秦皇岛登船回国的第二批日本侨民启程[N].人民日报,1953-04-13(1);
    集中在上海的第二批日侨回国[N].人民日报,1953-04-16(1);
    集中在天津的第二批日侨回国[N].人民日报,1953-04-18(1);
    第三批愿意回国日侨四千余人 离开秦皇岛等地返回日本[N].人民日报,1953-05-12(4);
    集中在秦皇岛的第四批日侨回国[N].人民日报,1953-07-06(4);
    第四批日侨分别由上海和天津回国[N].人民日报,1953-07-07(4);
    第五批回国日侨离天津[N].人民日报,1953-08-08(1);
    第六批日本侨民离天津返国[N].人民日报,1953-09-06(4);
    集中天津的第七批日侨返国[N].人民日报,1953-10-12(4)。

    根据中日双方代表团签订的公报,集中分批协助结束后,若仍有日侨愿意回国,中国方面将继续给予协助[4]。据相关资料显示,之后中方又数次以较分散的形式协助其他日侨回国[5]。在协助日侨回国的过程中,中方不仅按照协定负责吃、住等具体工作,而且还充分发挥人道主义精神和优待原则,对生活困难的日侨提供救济,甚至在集中登船地举办联欢晚会、观看影片等娱乐活动欢送日侨。日侨高度赞扬中方的这一做法。在临别的时候,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向中方表达谢意,如向毛泽东主席献旗致敬等。

    从成效的层面分析,协助日侨归国工作具有双赢性。一方面,让留守在华的日侨陆续回到日本;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趁此解决旅日华侨及几千具日本侵华期间被强掳的中国劳工的遗骨回国问题。1952年12月31日,中方负责日侨归国问题的廖承志向周恩来请示,提出以协助日侨归国为契机解决这一问题的想法,得到批准。为此,中方代表团在协助第一批日侨回国时,向日方表达这一愿望,得到积极回应。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1953年7月,百余名华侨及中国劳工遗骨分别乘坐日方的“心安丸”“黑潮丸”号船只回到祖国怀抱[6]。

    综上,在中日两国尚处于对立或断交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通过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协助解决日侨归国问题,打开并增进了中日两国民间的接触与交往。

    (二)改造与宽大处理日本战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随着各项事务的展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府处理日本战犯工作逐渐提上日程。这批日本战犯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1950年7月从苏联引渡过来的969人,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
    另一部分是中国政府在山西境内俘获的140人,除4名与731部队有关被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外,其余都关押在太原战犯管理所[7]。前者多是担任日本关东军的官兵和伪满洲国的部分官员,后者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军从阎锡山军队所俘获的[8]。对于这批日本战犯,中国政府以酌情宽大处理为指导思想,陆续开展了改造、审判与释放工作。

    对关押的日本战犯,根据党中央的明确批示,“要做到一个不跑,一个不死,将来也可以考虑一个不杀”[9]。这初步体现了党中央宽大处理日本战犯的政策导向。关押初期,大部分日本战犯都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有的日本战犯还表现出对抗态度。中国政府为消除此现象,遵循国际惯例,以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和人道主义的精神对其进行改造。首先,提高战犯吃、住、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在伙食上,1950年8月29日,周恩来指示要按国际惯例的管理方式尊重其人格[1]72。根据这一指示,战犯管理所以战犯级别为标准,将伙食分成大灶、中灶、小灶三种待遇。仅以1952年小灶级别的战犯为例,当时中国居民的年均消费水平才80元,而其每年的菜价就约57.6元[10]。在监舍条件和医疗方面,与想象中黑暗、阴森、闭塞的环境不同,战犯的监舍温暖而整洁。管理所还有门诊急诊制、体检制和重病报告制等有助于关注与保障其健康的举措。其次,重视思想改造。1952年春,周恩来指示要开展“悔罪教育”[11],目的是引导日本战犯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实现思想上的革旧图新。与悔罪教育相配合,战犯管理所经常举办多样化、常态化的文艺活动。如一名日本战犯回忆称,晚饭后有一个钟头的“纳凉晚会”,较年轻的士兵还会唱歌跳舞[12]。为进一步激发战犯接受改造的热情,中国共产党出台通信会面政策,允许战犯与家属和亲友通信、会面。经过人道主义待遇的感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改造战犯工作取得积极的成效,如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鼎丞总结,多数战犯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13]。这为开展侦查、审判工作创造了前提。

    审判日本战犯,需要认定其罪行,中国共产党通过改造的方式促使其主动认罪的同时,积极开展侦讯,调查战犯罪行。早在1951年,周恩来就要求最高人民检察署开展对战犯犯罪证据搜集的调查工作。但期间因抗美援朝的爆发而被迫停止,直到1953年末才重新启动。为做好对日本战犯的侦讯,中共中央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成立领导机构。在周恩来的指示及支持下,成立中央侦查处理日本战犯领导小组,任命廖承志为组长,负责领导开展工作。其次,明确方针政策。有了方针,侦讯才能做到有章可循。中央在侦讯开始初期确立“少数从严,多数从宽”等方针。为使侦讯工作能经受住检验,中央要求侦讯必须按照国际规范开展。再次,组建侦讯队伍。主要是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侦查翻译人员,经培训后展开具体的侦讯工作。以此政策、措施为基础,1954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954年检察署改为检察院)分别向太原战犯管理所和抚顺战犯管理所派出工作团,提讯和调查取证。工作团一方面向日本战犯反复说明日本侵华战争的非正义性和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引导其自觉认罪,进而检举他人的罪行;
    另一方面奔赴全国12个省市地区查找物证、人证。到1956年6月,工作团基本完成侦讯工作。以太原战犯管理所的取证情况为例,直接证据材料有4532件,间接证据材料则达10 920件[14]。这些丰富的证据为之后的战犯定罪、审判和释放提供了依据。

    在掌握日本战犯的罪行后,中国陆续开展审判与释放工作。实际上,在侦讯的同时,“宽大处理”战犯的政策就已经开始酝酿并提出。1954年10月,关于如何对待日本战犯,周恩来声明中国政府愿意采取宽大政策[15]。1955年12月,周恩来向战犯管理所传达中央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意见,即总的实行“宽大处理”,具体为“不判死刑和无期,极少数判有期徒刑”[1]531。1956年3月,周恩来进一步指出对日本战犯要“分批释放”“表现好也可以减刑或赦免”[1]557。195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宽大处理日本战犯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太原、沈阳设立特别军事法庭,负责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3)截至1956年6月,1109名日本战犯,在关押过程中死亡47人,还有1062人。因此,主要是对这1062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犯有严重罪行的45名战犯提起公诉。随后,6月9日至19日、7月1日至20日期间,沈阳军事法庭共公开审理了36名日本战犯;
    6月10日至20日,太原军事法庭公开审理了9名日本间谍及战犯。经过审判,分别判处这45名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犯8年到20年有期徒刑[16]。期间,除了武部六藏因患重病假释回国和佐真之助服刑期间死亡,另43名日本战犯从1957年至1964年陆续被释放。此外,其余1017名日本战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签署免于起诉的决定书后,于1956年6月21日、7月15日、8月18日分三批即行释放。日本战犯被释放后,仍然由中国红十字会协助其回国。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对日本战犯的改造与审判坚持人道主义的原则和宽大处理的政策,一方面解决了日本战犯问题;
    另一方面改变了其对中国的态度,以及对战争与和平的认识,促使其为中日友好事业作出贡献。正如释放的战犯献给中国红十字会的锦旗上所写:“贡献后半生为坚决反对侵略战争、争取持久和平而斗争,中日两国人民的永远的友谊万岁。”[17]

    (三)对日提出并解决战争赔偿要求问题

    中国共产党对日提出战争赔偿要求问题,是为回应台湾当局放弃对日战争索赔,以及因势改善中日关系而展开的工作。一方面,1952年4月28日,美日两国宣布《旧金山和约》生效。与此同时,《日台条约》签署。台湾当局为求得一个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的中国合法政府代表的形象,被迫放弃对日战争索赔。随后,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表示不会承认这两个条约。另一方面,中日双边贸易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有了较大的发展,上台执政的日本首相鸠山一郎又释放出愿同中国改善关系的积极信号。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为争取早日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必须表明对日战争索赔问题的态度。

    首先,中国共产党着眼于中日关系发展大局,确立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立场。早在195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商讨制定对日方针中,就初步决定免除对日战争赔偿的要求。1956年11月,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到访中国的松本治一郎(第一任日中友协会长)时指出,日本人民是无罪的,中国无意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18]。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专门讨论这一问题,考虑到不想让日本人民由于承担赔偿而增加负担,以及汲取德国一战大量赔款引起该国人民复仇主义的教训等因素,确立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1964年6月,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陈毅回答日本记者提问时,首次公开表明中国政府关于对日战争赔偿要求问题的政策,指出中国人民有权要求赔偿,但中国政府和人民从来是向前看的[19]。显然,中国共产党从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大局着眼,放弃对日本战争赔偿的要求。但是,这一时期中日两国政府尚没有恢复正式的邦交关系,该政策主要是通过非官方途径表达的。之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爆发,对日战争赔偿要求问题被搁置。

    到20世纪70年代初,一方面日本国内民众要求恢复中日邦交的呼声日渐高涨,另一方面美国调整对外政策,开始改善同中国的关系。基于此,田中角荣接任日本首相后,提出加快与中国邦交正常化的步伐[20]。这就意味着中日两国官方逐渐揭开处理战争赔偿问题的序幕。1972年7月,作为先派使者的日本公民党委员长竹入义胜被派往中国沟通邦交恢复方面的事宜。这期间,周恩来总理表明中国政府关于战争赔偿的态度,指出“毛主席说放弃赔偿要求,……联合声明里也可以写上放弃要求赔偿权”[21]。并且,双方约定9月份进行恢复邦交谈判。8月4日,竹入义胜回到日本后向田中角荣首相汇报会谈情况,田中角荣对中方的政策很是赞许,表达了到华访问的意愿。9月25日,田中角荣访华,意味着中日两国开启恢复邦交的谈判。9月26日,中日双方开展部长级会谈,专门探讨战争赔偿问题。日方以《日台条约》为依据,认为没必要将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权写进联合声明中。对此,在当天下午的第二轮会谈中,周恩来总理严正驳斥日方的观点,并强调《日台条约》是蒋介石逃到台湾后才签署的,不能代表全中国,该条约是在美日缔结《旧金山和约》之后签订的,是慷他人之慨。但中国共产党是从不想增加日本人民负担出发,是从发展中日友好关系出发,才放弃赔偿要求[22]。由于双方立场不同,9月26日中国外交部部长姬鹏飞与日本外相大平正芳继续就此问题谈判。日本方面建议删去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权中的“权”字。中方从大局着眼,表示同意,但要求日本就对华侵略公开谢罪。日方表示同意。至此,关于战争赔偿问题,双方基本达成共识。

    基于双方谈判,最后在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从发展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出发,中国政府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23]。但必须强调的是,中方放弃的是中国政府对“日本国”的赔偿要求,而并不包括民间对日战争索赔。客观上讲,中国共产党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为推动中日邦交正常化作出了主导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日两国尚处于断交的状态下,中国共产党首先通过协助日侨回国、改造和宽大处理日本战犯为突破点,赢得爱好和平的日本人民的理解与支持,为促进中日邦交正常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又从大局着眼,提出并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这既推动了中日邦交关系的恢复与改善,也大大提升了中国共产党的国际形象。中国共产党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实践不仅取得积极的成果,而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坚持“两个区分”,重视广大日本民众的力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期间,中国共产党将“两个区分”广泛运用于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党中央认为,日本侵华战争是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日本人民没有责任。中日两个国家的人民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双方都渴望中日友好,要充分借助日本民众的力量改善中日两国的关系。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坚持“两个区分”,把军国主义者与广大日本民众区别开来;
    二是重视日本民众力量,即开展民间外交。

    把军国主义者与广大日本民众区别开来作为“两个区分”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十分重视的一条原则。1955年3月,中共中央在制定的对日方针和计划中指出,要争取日本人民,建立两国人民的友谊[24]。之后,中共中央领导人围绕中日关系发表系列讲话,充实这一方针和原则,明确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日本,即把军国主义者与广大民众区分开来。正是基于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帮助日侨重返家园,教育和改造大批日本战犯后,将他们释放回国。

    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前,中国政府在坚持“两个区分”方针的前提下,以重视日本民众、积极开展民间外交为突破点,推动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解决。在日侨回国问题上,委托中国红十字会与日本红十字会等民间友好团体协商相关事宜,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在处理日本战犯问题上,民间友好力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期间,为加速改造罪犯,中方准许日本战犯与家属通信、会面,并将在华日本战犯名单交至日本红十字会。日本红十字会向全国公布名单,战犯家属获得战犯的消息和联系方式,有了与家人的互动,战犯更加积极配合改造和主动认罪。经改造、释放的战犯,仍然由中国红十字会和日本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回国。归国后的日侨和日本战犯为感激中国共产党的和平政策,高举反对侵略战争、中日友好的旗帜,组织成立“中归联”等民间友好团体,广泛开展社会活动,推动战后遗留问题的解决和中日邦交的恢复。

    (二)着眼于改善和发展中日关系

    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中国共产党着眼于改善和发展中日关系中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1955年3月,中共中央制定的对日方针和政策指出要争取早日改善中日关系。为贯彻落实这一方针,同年10月,毛泽东主席会见到华日本外宾时强调,中日过去的老账并不妨碍两国间的相互尊重和友谊。在友好的关系底下办事,对彼此都有好处[25]。

    在上述方针、政策及讲话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在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实践中着力改善和发展中日关系,宽大处理在押日本战犯。如1956年6月周恩来总理同日本国营铁道工会等访华代表团谈话时讲道:中日两国在历史上是友好的,尽管一段时间有不愉快的情况,但现在应该将其忘掉,发展长期友好关系。中国政府主动处理日本战犯证明了这一点。对于1000多名日本战犯,其中罪行不严重且关押期间有悔罪表现的,不予起诉,送回日本。另外,罪行严重的45人从轻判刑,并提前释放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2]280。同样,在提出并处理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上,按照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中国有权向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要求战争赔偿。但为推动中日两国关系的发展,不影响中日两国恢复邦交正常化谈判,中国政府坚持向前看,从大局出发,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由此可见,立足发展中日友好关系是贯穿中国共产党领导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

    (三)遵循处理战后遗留问题的相关国际法

    中国共产党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不仅以改善和发展中日关系为着力点,而且以国际社会制定、形成的相关国际法约为前提和内在依据,具有相当的合法性。通常来讲,在国际法领域,“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条公认的准则,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解决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实践中遵循这一点。

    二战结束前夕,为敦促日本投降及指导处理战后问题,中国与美、苏、英等大国签署《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重要文件。它们是战后国际法的源头,在国际法史上地位极高[26]。这些国际法文件规定了战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如《波茨坦公告》第九条、第十条指出,日军在完全解除武装后,将允许其返回家乡。但对于战争罪犯,要给予法律制裁[27]。根据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日方请求中方协助了解在华日侨情况时,中方不仅组织调查并告知结果,而且积极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协助日侨回国。对于日本战犯,中国政府按照罪行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审判,待其释放后,同样帮助他们回国。另外,《波茨坦公告》第十一条以允许日本维持“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的描述,赋予战争赔偿的国际公法权利。基于此,中日恢复邦交谈判期间,中国政府向日方提出战争赔偿要求。遵循相关国际法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又一条原则和经验。

    以史鉴今,方知前路。回顾历史在于总结经验,为今天面临或存在的问题提供启示。当今,横亘于中日间悬而未决的战后遗留问题,诸如南京大屠杀等历史认知问题、钓鱼岛问题、民间对日索赔问题和日遗化学武器问题等仍然是影响中日关系阶段性波动的重要因素。为此,新时代保持中日关系行稳致远,应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汲取历史经验,继续探索推进战后遗留问题解决的方向和思路。一是要继续坚持“两个区分”,争取广大日本民众的支持。认清目前日本右翼势力是中日友好关系的主要阻力,在强化驳斥日本右翼势力的错误言行中扫除影响战后遗留问题解决的消极因素。重视日本民间友好力量,加强同日本左翼政治家、友好组织的交流和互访,团结友好力量。通过常态化的人文、经济合作等,获得日本多数民众的理解,增添战后遗留问题解决的积极因素。二是要继续从中日友好发展大局出发,以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把共同利益、共同发展作为交会点,促使中日两国在妥善处理战后遗留问题上逐渐达成共识。三是要继续恪守相关国际法,包括中日两国签署的四个政治文件。以其为基本遵循,管控历史分歧,指定并实施系统、完善的应对方略,促进钓鱼岛争端等问题的和平解决。应当指出,中日战后遗留问题的彻底解决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只要方向正确,久久为功,这一问题定会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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