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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范文推荐)

    时间:2022-10-03 10:10:0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范文推荐)

    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5篇

    【篇1】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象,坚决遏制工程建设、矿产开发领域腐败问题,根据《XXXX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进行自我检查与自我监督,现按文件要求,经自查报告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我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工作相关要求,经自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要求其违反审批或者出让探产权、采矿权,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给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公共财产以及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我主管的工作不涉及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整治工作范畴,不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本人在学习了《XXXX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对照其内容,认真自查,无一违反,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一是学习时间不够,有惰性思想。平时工作压力大,人少事多,除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外,个人主动自学的积极性不够,有懒惰思想。二是学习仅限于学文件和上网看新闻,形式过于单一导致了而学习的效果有限。

    (二)思想解放的还不够彻底。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能与单位保持一致。但还存在思想不够解放,工作因循守旧的问题,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创造力。

    三、今后改进的措施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科学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大胆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增强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本领,提高创新能力。

    二是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工作中,坚持做到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三是强化党性修养,进一步严格自我约束。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

    XXXXXX XXXX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篇2】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白河县财政局建立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记录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近日,白河县财政局党组印发了《白河县财政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记录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制度》),要求工程建设事项承办人必须全面、真实记录并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的有关情况。

      《制度》提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一是对应由下级或者责任股室调研考察确定上报的工程项目,违规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是在工程建设事项中,为他人打招呼、说情的;
    三是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问题上,对应招标项目不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对应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默许纵容围标、串标量身定制确定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等行为;
    四是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金安排使用管理问题上,对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不招标;
    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违规进行物资采购、购买服务;
    利用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职权谋取私利;
    违规大额度追加项目资金等行为;
    五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和转让问题上,违规决策、越权审批、规避审批;
    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以合作经营、投资分红等变相形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等行为;
    六是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本人及家属或以其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工程建设谋取利益的行为;
    七是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制度》要求,对以上七类情形,承办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及时向党组或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承办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3】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治理方案

    一、工作目标

    整治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全面排查人口计生领域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行为,做到工程优质、项目廉洁、干部安全。

    二、专项治理对象

    委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与工程项目、项目采购有关的其他股室长。

    三、专项治理内容

    1、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竣工验收和物资采购等,为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违法违规承揽工程项目或充当“掮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

    四、整治重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等。

    (二)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要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投标各个环节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招标方式确定。重点整治招标方式未严格按《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细则》规定确定,需进行公开招标的不进行招标或采取邀请招标,需进行邀请招标的不招标或搞直接发包等违规标准招标事项或强令、同意、默许违反招投标和不招标的行为。重点整治擅自变更已核准合法招标方式或不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式谈判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二是委托招标阶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委托均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择优选择委托代理机构,重点整治领导干部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标人通过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等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机构的选择行为。三是招标阶段。重点整治规避招标、指定施工单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违规修改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等违规招标行为。四是评标阶段。重点整治领导干部参加评标或授意专家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等干预专家评委评标行为;没有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操纵评标结果,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利、泄露和抬高标底等影响招标公平公正违规评标行为。五是定标阶段。重点整治不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以打招呼、暗示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给“意向”中标人、在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时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行为。

    (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严禁领导干部要求建设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所有项目的质量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机构进行监管。重点整治暗示和指定由“意向”机构进行代理行为;严禁领导干部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重点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工期。

    (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所有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均需按公共资源交易办法和交易目录进行交易。严禁纳入目录范围的项目未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规干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工程招标事项审定。

    (五)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严禁要求无任何资金来源就进行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严禁要求支付不符合预算要求、未按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资金、无发票无签证拨付资金、资金支付不对公,拨入私人账户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严禁违规干预工程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行为。

    (六)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工作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人口计生系统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分管项目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各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一是成立工作机构。成立人口计生系统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二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根据XX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全县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的方案》,结合本系统实际,突出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制定出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全委干部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论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和《中共XX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以及有关规定,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主动查摆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自觉遵守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这次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促进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

    一是开展自查。以项目为载体,查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查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依法办事;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查是否有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行为。认真梳理本系统工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和岗位风险点列表于XX年10月15日前报县纪委。二是开展自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于XX年10月31日前报县纪委。

    第三阶段:综合治理阶段(XX年3月31日前)。

    一是针对梳理出的问题,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检、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按照制度建设的职责分工,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三是注重成果运用。及时把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转化为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人口计生系统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要主动正视问题、积极整改问题,斗硬查处问题。为本系统加快发展扫清障碍。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项教育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与党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强化督促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深入项目乡镇、项目现场,加强对建设项目工作的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对在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一时间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建章立制,严堵制度漏洞,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篇4】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领导干部不插手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承诺书

    为确保各项政府工程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象,根据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纪律规定,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金安排使用等各项规定,绝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领域具体活动。

    三、严格加强亲友、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绝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干预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从中谋取私利。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绝不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

    以上承诺敬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篇5】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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