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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时间:2022-08-13 19:50:1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3篇

    第1篇: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浅谈公安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作者:高怀康
    来源:《商情》2013年第43期

            【摘要】近年来,我市检察系统立案查处了一系列公安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结合案件,笔者按照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我市公安系统在执法办案、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我市公安系统在办理案件、行政执法、户籍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环节存在一定问题,存在发生职务犯罪的严重隐患。

            【关键词】公安系统;
    职称犯罪

            一、公安系统干警职务犯罪特点和存在的隐患

            2006-2013年我市检察系统共立案查办公安系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0件15人,其中贪污受贿案件5件6人,渎职案件5件9人。其案件的特点比较明显:干警职务犯罪涉嫌的罪名比较集中,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为主;
    案件多发在基层单位,多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来自我市基层派出所的干警,并且担任派出所所长职务;
    犯罪嫌疑人年纪轻,熟悉法律知识,反侦察能力较强,犯罪心理主要是特权思想严重,以情代法和以案谋私,不能处理好“情”、“法”、“利”“权”的关系。个别干警的犯罪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政法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社会形象,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正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结合公安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查找出本市公安系统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随意性大,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行政执法案件。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公安系统的县局部门和乡镇派出所干警在行政执法过程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列》的问题,一是在治安案件中处罚随意性较大,并且不及时告知被处罚人处罚依据和救济手段等法定告知事项,这是比较普遍的问题;
    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违规暴力执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例如: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主观臆断殴打执法对象,某乡有村民就曾反映此现象;
    三是存在降格处理案件的问题,例如:个别刑事案件被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一些查办的涉嫌徇私枉法案中就存在此问题。

    第2篇: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五强化、五增强” 扎实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针对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认为应从“五强化、五增强”来开展各项工作。

    一、强化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干部都要坚持法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如国土干部要掌握《土地管理法》、住建干部要掌握《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政策;
    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公务员法》、《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的法规;
    领导干部要学习中纪委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项规定”、“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等,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失职。

    二、强化劳动,增强群众意识。中华民族向来以吃苦耐劳、热爱劳动为本色。但在面对“灯红酒绿、五彩缤纷、悠然自得”的美好生活时,曾有多少干部已把朴实的劳苦大众抛之脑后,忘掉“只有劳动才有收获”的本质,大大疏远了干群关系,渐渐滋生了“挥霍的陋习、金钱的欲望、奢侈的追求”等等危险的思想动态,最终走向职务犯罪的不归路;
    而恰恰相反的是,象“雷锋”式的郭明义同志时刻不忘本、不忘咱们的老百姓,扎根基层,埋头苦干,不图名不图利,却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尊重和爱戴,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热潮涌动的血液。因此,在经济、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我们的干部要审时度势、准确定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主动深入基层,与老百姓“同吃、同住、同劳动”,真正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

    三、强化交流,增强危机意识。俗话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干部流动起来以后,有利于抵御腐败的滋生。事实表明,一个领导干部在一个地方待久了容易造成“一手遮天”滥用权力,使监督作用失效。因此,手握“实权”的领导干部更应该定期交流。对于国土、住建等“高危”部门,内部还要施行轮岗制度,增强干部的危机意识,要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每个岗位都不是专门为谁“量身定做”的,只有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堂堂正正地做好本职工作了,才会赢得组织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

    四、强化教育,增强感恩意识。俗话说:“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干部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干部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坚持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干部的自律意识。如定期组织观看“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片”,给我们的干部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离不开老师、离不开组织”,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要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求”,用一种感恩的心来回报社会。

    五、强化监督,增强责任意识。教育不是万能的,每个单位要根据自己的管理特点和规律,分析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切实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和通报制度、廉政建设座谈机制”等长效机制,优化监督队伍,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将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防止干部权力滥用及失职。

    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自律意识,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增强公众信任度,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3篇: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职务犯罪预防论文: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工作的若干思考[摘要]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当前全国性的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处于空白状态,亟需予以完善。本文从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理论基础、政治基础、实践基础出发,在论证其可行性的基础上,对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条文结构、预防措施、职责分工、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构建。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
    立法;
    反腐倡廉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关于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时强调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可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在整个反腐倡廉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目前,虽然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立法已方兴未艾,但从总体上讲,全国的预防职务犯罪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要尽快启动全国性立法工作。
    一、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一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反腐败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反腐倡



    廉建设的成绩不可低估,但是,必须清醒的看到,腐败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智能化,隐蔽性越来越强。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转移、隐瞒巨额财产。而在表面上又进行各种伪装,使其腐败行为长期不被或难以揭露。二是职务犯罪的低龄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在某地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40岁以下的案件已占立案总数的60%以上。三是群众犯罪,窝案、串案增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案端了一个窝,明显表现为“集体腐败。”四是案件查处难度加大。反侦查技术和力量的强大,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都使职务犯罪查处增加了难度。职务犯罪打不胜打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坚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将预防职务犯罪提到与打击职务犯罪同等的高度加以重视。
    (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是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保障
    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
    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不清,工作要求不规范,这种状态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立法直接相关。早在10多年前的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反腐败斗争经验时,曾深刻指出,廉正建设“要靠法制,还是法制靠得住些”,



    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反对腐败“法制是保障”,要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其一,法律具有权威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从而使预防工作作为惩治腐败的治本之策真正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彻底纠正重打击轻预防的思维定势和做法。其二,法律具有稳定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法律的支持才能稳定持久开展下去,才能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的转移而转移。其三,法律具有明确性、具体性。预防职务犯罪主体的职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措施、程序只有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预防工作才能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按照法律的要求,有条不稳地开展。其四,法律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只有受到法律的约束,才能规范预防行为。只有严格规定各种破坏预防工作的惩戒措施,才能排除障碍,确保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靠红头文件开展预防工作,时常遭遇“冷漠”吃“闭门羹”
    近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全面发展,成效显著,影响广泛。但是,如果有人问,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倒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难题。应当承认,时下我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在宪法和法律层面



    的依据比较模糊,甚至有些单位和个人偏执地认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是一种“种别人的田,荒自己的地”的不务正业的行为。在实践工作中,预防主要依靠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依靠一些红头文件去开展工作。尽管党和国家有全面的反腐败政策,但是再好的政策也得靠人去细化,去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预防工作由于缺乏刚性依据,成为软任务。只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领导重视。领导重视了,预防工作就深入,领导不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松懈。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检察院在开展预防工作中,也时常遇到“闭门羹”。一些单位振振有词地提出,为什么要搞预防,有法律依据吗?这也提醒了我们,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有法律依据。仅仅依靠文件或指示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二、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可行性(一立法具有政治基础
    预防职务犯罪及其立法工作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里所讲的教育和监督,其含义是治本。就是一种预防的要求。教育是着眼于未来预防,监督是立足于现在的预防。2004年1月13日,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再次强调:“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为了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



    年12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该决定不仅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重点、措施、制度等重要内容作了规定,而且明确要求积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其中第十五条提出要“积极推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推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建设。”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符合中央指示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
    (二立法具有理论基础
    面对职务犯罪严峻的局势,我国理论界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空前活跃。连续几年,该课题都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支持的科研项目,有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以职务犯罪预防为重要内容的犯罪预防学已经从犯罪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内容充实、体系完整的独立学科。2003年10月31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也有关于要求缔约国采取立法等措施加强预防腐败的相关规定。该《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制定和促进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为保证预防措施的落实,《公约》第六条“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第(一)、(二)项还规定,为了能够实施《公约》第五条所述的政策,各缔约国均应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



    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
    (三立法具有实践基础
    职务犯罪预防的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由于预防职务犯罪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经出台了13部地方性法规,其中,省级人大出台的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条例》或《决议》有五部,它们分别是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较大的市出台的条例和决定有八部,分别是:无锡、邯郸、厦门、齐齐哈尔、乌鲁木齐、西安、济南和武汉等地出台的条例或决定。另外,还有些地方人大制定了预防职务规范化文件二十多件。目前,尚有河北、福建等6个地方省级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草案)已提交人大进行审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2个省级检察院配合人大机关正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地方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综上,地方性立法和各级检察机关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换句话说,地方性立法工作从制度上完善和规范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立法有了较为成熟的条件。因而启动全国性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几点设想(一关于立法条文的篇章结构
    立法条文可分为数章。其中《总则》一章内容包括预防职务犯罪法指导思想、基本方针、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职责》一章规定预防职务犯罪的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在预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措施》一章应对预防主体开展预防工作的形式、方法、途径以及相互之间的分工、协调与配合等工作加以规定。《罚则》一章规定各种违反条文行为的处罚方法。
    (二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实践中,探索出不少预防职务犯罪的好措施、好方法,我们应当全面总结并写进立法。这些措施或方法包括:(1)结合办案个案预防。在办案中通过发现的深层次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扩大办案效果。(2)重点单位预防。检察机关与金融、工商、税务等系统分别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与配合。(3)重点工程专项预防。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制定廉政规定和各项监管制度,在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监理、资金运作划拔等关键环节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4)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做到



    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为职务犯罪筑起一道坚固防线。
    (三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要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防职责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整个立法主要都是职责和义务,如果要规定预防权利的话,也只能是开展预防工作的权利以及要求协助的权利,当然预防立法中还应当加进一些防止被预防单位因预防工作被侵犯权益的条款。预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共同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总结、推广预防经验,对预防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等。与此同时,被预防单位的义务是:接受、配合预防主管机关组织实施的预防工作措施,必要时进行改革、整顿,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预防责任制,配合查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现的职务犯罪等等。
    (四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主管机关
    我们认为,立法应当规定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这是因为,首先检察机关积累了丰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又有专门的预防机构和人员。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职能过程中对职务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较深入的了解,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



    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较准确的把握。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无论是侦查职务犯罪还是预防职务犯罪,都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手段。第三,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相比,具有管辖上的广泛性。只要是涉及预防职务犯罪,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非党员干部;
    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都可行使职权。
    (五关于设定不履行预防职责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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