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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2022年)

    时间:2022-08-03 11:15: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2022年)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6篇

    第1篇: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法院学习落实“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情况报告

    法院学习落实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情况报告 按照政法委转发《中共 xx 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违反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举一反三,以着力加强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为目标,迅速开展学习落实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传达学习 通过传达《中共 xx 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违反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的通报》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防止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等 “ 三个规定 ” 的贯彻落实,根据院党组的安排部署, 7 月 11 日,派驻 **中国法院纪检组长主持召开了我院贯彻落实学习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的通报工作会议,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

    针对《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内容,进行了重申学习,加大力度惩治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审判权行 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法院公正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二、迅速执行规定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 “ 三个规定 ” 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 “ 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 、 “ 不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 ” 、 “ 过问案件要全程留痕 ” 等办案纪律,对违规过问案件行为以及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严格查处追责,为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架起 “ 高压线 ” 。以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典型,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增强法纪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 明。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改进 “ 四风 ” ,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把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判作为我们树立人民法院形象的关键环节,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提升司法公信力。认真查找队伍管理和内部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三、完善长效机制 为巩固各项规定落实,切实抓出实效、落到实处,我院要求全院以这次学习为契机,完善长效机制。

    (一)要继续深入学习 “ 三个规定 ” 。要采取自学和集体讨论的形式,深入学习 “ 三个规定 ” 的内容和要求,做到熟悉条文、深刻领会 、把握实质,让 “ 三个规定 ” 内化于心、落实于行。要提高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真正将 “ 三个规定 ” 当做每一名办案人员的护身符,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增强贯彻落实 “ 三个规定 ” 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同事、朋友等关系,过问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和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禁借管理、监督、指导之名,违反规定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严格执行《规定》明令禁止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 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六种接触交往行为。

    (三)坚持全面如实记录《 **中国市人民法院案件全程留痕卡》。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还是司法机关外的相关领导或其他人员;
    无论是以单位组织的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
    无论是以命令的态度直接干预、过问,还是以指导的方式间接干预、过问;
    无论是直接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干预、过问,还是通过承办人的亲属、领导进行干预、过问,都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时刻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

    通过学习《违反 “ 三个规定 ” 典型案例的通报》,充 分认识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警钟长鸣,耐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考验,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我警醒,自我约束,切实把防止干预司法的 “ 三个规定 ” 记在心里,把责任扛在肩上,把要求落实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

    第2篇: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法院学习落实“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情况报告

    法院学习落实“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情况报告 按照政法委转发《中共xx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举一反三,以着力加强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为目标,迅速开展学习落实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传达学习 通过传达《中共xx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的通知》,为深入推进防止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等“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院党组的安排部署,7月11日,派驻**中国法院纪检组长主持召开了我院贯彻落实学习“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工作会议,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

    针对《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内容,进行了重申学习,加大力度惩治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审判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法院公正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二、迅速执行规定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过问案件要全程留痕”等办案纪律,对违规过问案件行为以及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严格查处追责,为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架起“高压线”。以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典型,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增强法纪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改进“四风”,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把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判作为我们树立人民法院形象的关键环节,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提升司法公信力。认真查找队伍管理和内部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三、完善长效机制 为巩固各项规定落实,切实抓出实效、落到实处,我院要求全院以这次学习为契机,完善长效机制。

    (一)要继续深入学习“三个规定”。要采取自学和集体讨论的形式,深入学习“三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到熟悉条文、深刻领会、把握实质,让“三个规定”内化于心、落实于行。要提高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真正将“三个规定”当做每一名办案人员的护身符,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同事、朋友等关系,过问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和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禁借管理、监督、指导之名,违反规定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严格执行《规定》明令禁止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六种接触交往行为。

    (三)坚持全面如实记录《**中国市人民法院案件全程留痕卡》。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还是司法机关外的相关领导或其他人员;

    无论是以单位组织的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

    无论是以命令的态度直接干预、过问,还是以指导的方式间接干预、过问;

    无论是直接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干预、过问,还是通过承办人的亲属、领导进行干预、过问,都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时刻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

    通过学习《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充分认识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警钟长鸣,耐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考验,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我警醒,自我约束,切实把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记在心里,把责任扛在肩上,把要求落实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

    第3篇: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一、单选题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一百;
    B.二百;
    C.三百;
    D.五百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A.作业人员;
    B.现场作业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所有人员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安全标志;
    B.警示标志;
    C.安全警示标志;
    D.安全标语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A.安全工器具;
    B.劳动防护用品;
    C.工器具;
    D.仪器仪表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班组长;
    B.部室主任;
    C.公司领导;
    D.本单位负责人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电网安全;
    B.设备安全;
    C.人身安全;
    D.信息安全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A.人员;
    B.设备;
    C.设施;
    D.环境

    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一万元;
    B.五万元;
    C.十万元;
    D.二十万元

    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A.行政正职;
    B.党委书记;
    C.行政副职;
    D.总工程师

    1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 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A.每年;
    B.2年;
    C.3年;
    D.3~5年

    1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新入单位的人员(含实习 、代培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A.《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B.《现场运行规程》;
    C.《调度规程》;
    D.《现场检修规程》

    1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
    检修、试验专业新上岗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A.2;
    B.6;
    C.12;
    D.3

    1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8 学时。

    A.8;
    B.16;
    C.24;
    D.32

    14、《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A.安全责任;
    B.社会责任;
    C.电网责任;
    D.企业责任

    15、《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外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A.委托协议;
    B.安全协议;
    C.用工协议;
    D.其他协议

    16、《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A.三年内;
    B.四年内;
    C.五年内;
    D.六年内

    17、《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每年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调考,并对抽考、调考情况进行通报。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2年

    18、《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A.1~2;
    B.2~3;
    C.3~4;
    D.3~5

    1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2年

    2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A.发包方;
    B.承包方;
    C.上级主管单位;
    D.政府相关部门

    21、《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供电所长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A.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B.消防器材;
    C.施工机具;
    D.安全设施

    22、《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定期校验, 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A.安全工器具;
    B.消防器材;
    C.施工机具;
    D.劳动防护用品

    23、《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运维检修部负责电网设备运检业务外委(外包)安全资质审查。负责项目合同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A.安全资质;
    B.施工资质;
    C.安全培训

    24、《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发展策划部要建立健全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保证体系。审批集体企业年度“两措” 计划,保证足够投入,并监督落实。

    A.监督体系;
    B.保证体系;
    C.监督和保证体系;
    D.领导体系

    25、《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35千伏及以下用户、380(220)伏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有关安全措施的审核。

    A.安全措施;
    B.技术措施;
    C.组织措施;
    D.防护措施

    二、多选题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防范措施;
    C.事故应急措施;
    D.事故隐患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A.时间;
    B.地点;
    C.内容;
    D.参加人员;
    E.考核结果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A.劳动安全;
    B.工作安全;
    C. 防止职业危害;
    D防止人身伤害.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劳动纪律;
    C.操作规程;
    D.技术规程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规划;
    D.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A.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B.标志明显;
    C.保持畅通;
    D.一定数量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批评;
    B.检举;
    C.控告;
    D.质疑

    8、《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A.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B.应急管理体系;
    C.事故调查体系;
    D.安全培训教育体系

    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 ABC 。
    A.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B.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C.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D.一线工作必须满五年以上。

    1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
    AC 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A. 安全性评价结果;
    B.检修计划;
    C. 事故隐患排查结果;
    D.年度设备运行情况

    1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
    ABC 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A.企业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调控人员

    1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A.安全知识;
    B.现场安全管理;
    C.现场安全风险管控;
    D.业务技能知识

    1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运维、检修、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从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分析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承载能力分析, 实施作业安全风险预警, 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位要求。

    A.现场勘察;
    B.计划编制;
    C.作业组织;
    D.现场实施

    14、《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员工接受工作任务时,应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作业环境,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安全确认手续;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并规范开展作业活动。

    A.工作内容;
    B.工作流程;
    C.作业环境;
    D.工作地点

    15、《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运维检修部要组织开展输变配电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

    A.任务;
    B.时间;
    C.费用;
    D.措施;
    E.责任人;
    F.施工单位

    16、《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调控中心负责特殊运行方式、检修方式、过渡方式的电网风险评估,编制、发起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单,提出电网风险预警管控措施要求。

    A.特殊运行方式;
    B.检修方式;
    C.过渡方式;
    D.临时方式

    三、判断改错题25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正确)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正确)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正确)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正确)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正确)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正确)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错误)

    改正:五万元

    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市公司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错误)

    改正:五级

    1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县公司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故。(错误)

    改正:五级

    1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正确)

    1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现场规程宜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错误)

    改正:3~5年

    1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运维、调控专业新上岗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6个月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错误)

    改正:2

    14、《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在岗生产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6个月 以上者, 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错误)

    改正:3

    15、《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正确)

    16、《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外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正确)

    17、《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正确)

    18、《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变电站运维人员、 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正确)

    1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县供电企业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可以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错误)

    改正:应设

    2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正确)

    2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2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错误)

    改正:每年至少一次

    2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正确)

    2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正确)

    24、《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安全员负责制定本班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做好新入职人员、变换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培训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正确)

    25、《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员工要保证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工器具的安全整洁,不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正确操作机械和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

    四、简答题

    1、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答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有何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对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哪些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

    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应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
    项目作业人员总数( 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
    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

    5、《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两票”和“三制”指什么?

    两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是指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6、《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对班前会和班后会有何要求?

    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布置风险预控措施, 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7、《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有何要求?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8、什么是“五同时”?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9、什么是“四不放过” ?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 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4篇: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一、单选题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一百;
    B.二百;
    C.三百;
    D.五百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A.作业人员;
    B.现场作业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所有人员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安全标志;
    B.警示标志;
    C.安全警示标志;
    D.安全标语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A.安全工器具;
    B.劳动防护用品;
    C.工器具;
    D.仪器仪表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班组长;
    B.部室主任;
    C.公司领导;
    D.本单位负责人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电网安全;
    B.设备安全;
    C.人身安全;
    D.信息安全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A.人员;
    B.设备;
    C.设施;
    D.环境

    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一万元;
    B.五万元;
    C.十万元;
    D.二十万元

    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A.行政正职;
    B.党委书记;
    C.行政副职;
    D.总工程师

    1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 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A.每年;
    年;
    年;
    ~5年

    1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新入单位的人员(含实习 、代培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A.《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B.《现场运行规程》;
    C.《调度规程》;
    D.《现场检修规程》

    1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
    检修、试验专业新上岗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8 学时。




    14、《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A.安全责任;
    B.社会责任;
    C.电网责任;
    D.企业责任

    15、《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外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A.委托协议;
    B.安全协议;
    C.用工协议;
    D.其他协议

    16、《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A.三年内;
    B.四年内;
    C.五年内;
    D.六年内

    17、《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每年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调考,并对抽考、调考情况进行通报。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2年

    18、《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2;
    ~3;
    ~4;
    ~5

    1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2年

    2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A.发包方;
    B.承包方;
    C.上级主管单位;
    D.政府相关部门

    21、《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供电所长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A.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B.消防器材;
    C.施工机具;
    D.安全设施

    22、《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定期校验, 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A.安全工器具;
    B.消防器材;
    C.施工机具;
    D.劳动防护用品

    23、《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运维检修部负责电网设备运检业务外委(外包)安全资质审查。负责项目合同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A.安全资质;
    B.施工资质;
    C.安全培训

    24、《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发展策划部要建立健全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保证体系。审批集体企业年度“两措” 计划,保证足够投入,并监督落实。

    A.监督体系;
    B.保证体系;
    C.监督和保证体系;
    D.领导体系

    25、《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35千伏及以下用户、380(220)伏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有关安全措施的审核。

    A.安全措施;
    B.技术措施;
    C.组织措施;
    D.防护措施

    二、多选题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防范措施;
    C.事故应急措施;
    D.事故隐患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A.时间;
    B.地点;
    C.内容;
    D.参加人员;
    E.考核结果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A.劳动安全;
    B.工作安全;
    C. 防止职业危害;
    D防止人身伤害.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劳动纪律;
    C.操作规程;
    D.技术规程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规划;
    D.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A.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B.标志明显;
    C.保持畅通;
    D.一定数量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批评;
    B.检举;
    C.控告;
    D.质疑

    8、《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A.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B.应急管理体系;
    C.事故调查体系;
    D.安全培训教育体系

    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 ABC 。

    A.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B.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C.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D.一线工作必须满五年以上。

    1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
    AC 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A. 安全性评价结果;
    B.检修计划;
    C. 事故隐患排查结果;
    D.年度设备运行情况

    1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
    ABC 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A.企业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调控人员

    1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A.安全知识;
    B.现场安全管理;
    C.现场安全风险管控;
    D.业务技能知识

    1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运维、检修、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从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分析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承载能力分析, 实施作业安全风险预警, 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位要求。

    A.现场勘察;
    B.计划编制;
    C.作业组织;
    D.现场实施

    14、《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员工接受工作任务时,应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作业环境,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安全确认手续;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并规范开展作业活动。

    A.工作内容;
    B.工作流程;
    C.作业环境;
    D.工作地点

    15、《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运维检修部要组织开展输变配电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

    A.任务;
    B.时间;
    C.费用;
    D.措施;
    E.责任人;
    F.施工单位

    16、《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调控中心负责特殊运行方式、检修方式、过渡方式的电网风险评估,编制、发起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单,提出电网风险预警管控措施要求。

    A.特殊运行方式;
    B.检修方式;
    C.过渡方式;
    D.临时方式

    三、判断改错题25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正确)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正确)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正确)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正确)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正确)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正确)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错误)

    改正:五万元

    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市公司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错误)

    改正:五级

    1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县公司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故。(错误)

    改正:五级

    1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正确)

    1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现场规程宜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错误)

    改正:3~5年

    1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运维、调控专业新上岗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6个月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错误)

    改正:2

    14、《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在岗生产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6个月 以上者, 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错误)

    改正:3

    15、《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正确)

    16、《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外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正确)

    17、《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正确)

    18、《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变电站运维人员、 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正确)

    19、《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县供电企业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可以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错误)

    改正:应设

    20、《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正确)

    21、《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2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错误)

    改正:每年至少一次

    22、《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正确)

    2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正确)

    24、《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安全员负责制定本班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做好新入职人员、变换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培训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正确)

    25、《国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规定:班组员工要保证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工器具的安全整洁,不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正确操作机械和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

    四、简答题

    1、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答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有何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对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哪些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

    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应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
    项目作业人员总数( 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
    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

    5、《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两票”和“三制”指什么

    两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是指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6、《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对班前会和班后会有何要求

    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布置风险预控措施, 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7、《国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有何要求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8、什么是“五同时”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9、什么是“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 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5篇: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委五部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备案、通报和问责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案件备案和问责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委托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联系与沟通的规定》相继出台三项规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的文章8篇 ,欢迎品鉴!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一、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指的是: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XX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执行“三个规定”需填报哪些内容? 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
    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 1 / 32
    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

    三、什么是“一个办法”? “一个办法”指的是:20XX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四、“一个办法”主要增加了什么内容? “一个办法”将记录报告的事项扩大到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
    把记录报告的人员扩大到工勤事业编、聘用制人员等;
    把了解、过问、请托的对象扩大到了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

    要求对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违反纪律规定的,均应记录报告。

    五、适用范围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
    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六、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 32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 3 / 32
    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七、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八、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 32
    九、处罚措施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司法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十、过问、打听他人业务都违规吗? 不是的。过问、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十一、不填报会怎样? 区别大着呢。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
    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 5 / 32
    纪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有何配套措施? 有。一是保密措施。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第一个规定 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 6 / 32
    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二个规定 20XX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上述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 7 / 32
    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三个规定 20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 8 / 32
    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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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 10 / 32
    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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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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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 13 / 32
    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 14 / 32
    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15 / 32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1、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20XX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3、20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1、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20XX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16 / 32
    3、20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扩展资料:
    20XX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狠抓‘三个规定’落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为持续做好执行“三个规定”工作,最高检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最大程度消除检察人员的思想顾虑;
    进一步明确了抽查督察、成果运用、责任追究等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敲响廉洁钟 扎牢高压线 红线不能碰 “三个规定”是指什么? “三个规定”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两高三部”针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7 / 3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等行为,于20XX年先后制定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XX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 18 / 32
    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 19 / 32
    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 20 / 32
    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1 / 32
    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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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 23 / 32
    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 24 / 32
    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25 / 32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 26 / 32
    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27 / 32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三个规定” 28 / 32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XX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9 / 32
    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 30 / 32
    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31 / 32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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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21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

    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

    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

    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

    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

    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

    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

    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第一个规定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

    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二个规定
    2021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上述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三个规定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

    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三个规定"什么是"三个规定"?
    2021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

    "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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