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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时间:2019-05-02 03:26:3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 人才流动日益频繁,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日益增长。文章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的条件入手,介绍几种常见的方法以防止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泄露。做到既保护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又能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关键词: 人才流动;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竞业禁止
      中图分类号:F71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4-0100-010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流动空前活跃,许多地区和企业竞相推出优惠政策,给人才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解决了人才积压、浪费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才竞争不可避免,同时也带来一些副作用,特别是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屡见不鲜。单位骨干职员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另谋高就或自立门户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给原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为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首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这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其次,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它包括“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再次,商业秘密要具有“实用性”。即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可以将之用于实践,取得经济利益。
      最后,商业秘密要具有“保密性”即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不但是预防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的管理措施,也是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以后向法院提出法律保护的诉讼上的需要,是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不可或缺的一个要件。
      这四个构成要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的前提,“价值性”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实用性”是保证商业秘密能够实施,从而实现其价值。“保密性”是保证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的保证。在现实中很多情况是权利人本人没有很好地采取保密措施或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当,使本来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丧失了原有的“价值性”。
      2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措施
      在保护人才流动的过程中,为了使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使商业秘密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为权利主体创造更大的效益,关键是采取怎样的保护措施。下面介绍几种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措施:
      2.1 提高权利主体的保护意识实践证明:许多商业秘密泄露的最根本的原因是权利主体思想麻痹大意,放松戒备所造成的。所以权利主体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主观上对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防范意识,采用各种手段加强保密教育,不要等受到损失(有的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后才开始重视。
      2.2 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这是界定商业秘密成立的重要标准。如单位与外界的隔离要求,职工与来访者交谈、在外参加会议、联系业务,和家人、亲戚朋友交谈不要涉及单位的商业秘密,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解,化整为零,使得各人手上掌握的(Need to Know)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划定各工种员工的活动区域,文件、档案的管理要专人、专柜,不能将重要的材料长时间滞留在外,不用的材料最好用碎纸机销毁,当今特别要注意电子文档的保密。
      2.3 签订《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这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6条还明文规定:“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这些为单位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依据。
      2.4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对此在1996年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国家科委的《若干意见》中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英、美等国,有一个概念被称为“花园假期”(Gardening Leaving),即指企业在员工跳槽或解聘后,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并要求员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就职于企业认为不合适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岗位,类似企业给予的带薪休假。
      由于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职工劳动权和择业权的限制,限制了职工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自由,对职工的生活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因而在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职工范围应当是确实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当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是期限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三是补偿费不少于该职工在原单位同期的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二为妥。四是应对竞业禁止的具体行业地域约定清楚,以便于操作。
      目前,关于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各部委的文件及各地制定的规定中。因文件的效力不足和地方规定适用范围的限制,已很难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可喜的是,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将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做出规定,该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必将对规范人才流动,减少单位商业秘密的流失,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汪昌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经济[M].广东教育出版社,2003.第一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第一版.
      [3]李顺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法律出版社,2000.第一版.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第一版.
      [5]张玉瑞.商业秘密的运用和保护200题[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第一版.
      [6]陈国庆.商业秘密应当如何保护?[M].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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