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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工作评议实施方案_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6 11:48:4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为了加强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落实九江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决议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推进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决策为指导,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优化管理方式,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行为与执法责任相统一,明确内部机构的执法职责和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正确处理“统”与“分”及归口管理的关系,形成执法合力。建立考核和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责权明晰,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执法依据

    (一)水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水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城市供水条例》

    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9、《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三)水行政规章及文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7、《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9、《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2、《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18《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2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四)地方水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7、《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8、《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10、《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11、《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

    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1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三、执法机构及责任人

    局长负责所有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承担责任。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科室都应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执法任务,并负相关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执法任务,按照各科室职能进行分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局水政水资源科

    水政水资源科为水利局综合法制工作机构,是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拟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间的水事纠纷。水政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宁革。

    水资源具体负责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责任人:黄绍北。

    2、局水政监察支队

    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都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陈绪修。

    3、局计划财务科

    具体负责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办法》、《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责任人:熊诞宁。

    4、局水利建设与管理科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责任人:张化雨。

    5、局农村水利科

    具体负责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协助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责任人:戚方亮。

    6、局水土保持站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

    责任人:冷珍吾。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

    责任人:邓习珠。

    局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业的贯彻执行,并接受有关执法主体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以一个内设机构为主,相关内设机构为辅,共同配合进行执法。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1、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案件。

    2、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3、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①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②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

    ③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而予以撤销或者纠正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形式确认违法的。

    4、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①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②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滥施处罚的;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⑤违反法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处罚程序的;

    ⑥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⑧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导致错案的。

    5、错案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①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执法造成的错案,按主次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有过错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均有过错的,按其责任大小分担;

    ③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错案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④经过审批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l)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故意或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审核人、审批人也应负相应责任;

    (2)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责任;

    (3)由于批准人的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责任人;

    (4)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过错造成错案的,均为责任人,各自承担其过错责任。

    ⑤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人为次要责任人,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而未提请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错案,批准决定人为责任人。

    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⑦行政执法机关使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错案发生的,用人失职者为错案主要责任人;

    ⑧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损害当事人利益或影响恶劣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⑨应当经过审核、审批而未经审核、审批,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作出该决定的行为人为责任人。

    6、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①、限期改正;

    ②、通报批评;

    ③、取销当年度评先资格;

    ④、给予行政处分;

    ⑤、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⑥、停止上岗执法或者取销其执法资格;

    ⑦、其他责任形式。

    7、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案,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其责任:

    ①、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

    ②、错案发生后,能主动承担过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损失的;

    ③、确因经办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错案的。

    ④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⑤错误的裁决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1、将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个人,承担执法任务的个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负责。

    2、对各岗位和个人的执法任务执行完成情况及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评议由各科室进行,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对岗位和个人的评议考核,一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一次警告,并限其改正。两次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将其调离执法岗位。两年内不得再在执法岗位上工作。两年后需重新回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及考核。

    六、措施要求

    1、召开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认真学习依法治国方略和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决定,明确建立执法责任制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奠定思想基础。

    2、分解、细化执法内容,明确每个部门及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层层落实,责任明确。

         3、将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明确奖惩;

       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有利于将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各项保障措施。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明确各项执法责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成立“九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组织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执法机构及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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