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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分析思考】我的个人征信

    时间:2020-02-13 08:24:4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征信是指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用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行为。通过征信工作,授信银行就可以在提供信用之前就了解受信人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授信、授信的具体额度和方式,从而降低和避免信贷风险损失,这对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近几年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它对规范我国的金融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够完善,社会信用缺失、法制建设滞后等一系列的问题,也制约了银行征信业的发展。这其中较为突出的制约因素,就是配套的征信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征信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信基础法律体系的缺失
      这主要表现在,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但是,从国际上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具有比较完备的征信管理法规,如,美国有、泰国等国家都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征信基础法律,都为该国征信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其机构相对独立,资源共享难。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还有一部分直接来自于企业。由于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互不流动互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第二,征信市场管理和监管法律体系的缺失
      这主要表现在,由于我国目前的信用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归属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导致了信用中介机构陷入要么多人监管,要么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让其一直处于这一状况而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实属不该。我国政府和相关立法机关应当重视。
      第三,失信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薄弱
      这主要表现在,我过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条款较少的守信、失信行为,且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因此,在缺乏法律保证和规范的情况下,社会上失信行为自然就多,因为失信者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失信惩罚,失信的道德、法律和经济成本太低。而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立法制度就可以一方面使市场失信行为减少,另一方面则使社会征信体系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征信业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从“征信基础法律体系” 、“征信市场管理和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失信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加强这几方面去考虑完善我国的征信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基础。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某一机构的征信业管理职能,使征信管理职能具有法律权威性。并参考、引进国际、国内的成功经验,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我国的征信管理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征信监管立法。征信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立法授权监管是实施征信法规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环境有待发展的情况下,为维护信用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必要加强法律授权机关对征信市场的监管。
      再次,加强法的惩戒机制,严格失信惩戒力度。征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戒机制,依法设置惩戒机制就能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
      一个法制健全的征信体系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和世界市场的竞争力,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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