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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然人独资公司的税收待遇之浅析 自然人独资公司怎么缴税

    时间:2020-02-17 09:36:4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财税[2000]91号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但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作出重大修订,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我县出现了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征管工作中,面对不断出现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各征收部门纷纷产生疑问,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本人分析如下:

        一、涉及的几个概念: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企业有多种,如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等,而《个人独资企业法》指的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经营实体。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投资,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分为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两种情形,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以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和联系在于:(1)公司是股东以其投资对公司负有限责任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投资者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企业负无限责任的企业。(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3)从投资人数上看,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投资人投资。(4)从出资限额上看,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没有规定最低限额。

    二、财税字[2001]91号文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是这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非常明显,由于上述企业或机构在法律上全部属于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范畴,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完全分开,企业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收益紧密联系,因此,只对其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因此,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个人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划定是否一次性征税的标准是公司承担责任的不同,再从企业和股东承担的整体税负上看,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要高于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

    三、划分依据的异常变化

    但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继新修订《公司法》创设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合伙企业也可以存在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尽管出现了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税收待遇却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固定,该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说明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所以,到此为止,负有无限责任或负有有限责任已不能作为享受一次性征税的划分界限。

    公司法创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有利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而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也是出于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的目的。况且,在现实生活中,排除公司章程等形式上的内容外,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管理、财产支配上并无二致,但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却要因为注册类型的不同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股东根据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缴纳的,但税负最终还是由股东所承担,同等状况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一次性征税,股东所负担的税负就轻得多。所以,从公平税负的角度看,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应该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个人认为为了公平企业待遇,创造公正的企业竞争环境,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就公司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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