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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共存 [寻求自由与权威的和谐共存]

    时间:2019-04-11 03:27:5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政治社会的前提预设  ·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基本预设  人是平等自由的个体。首先,人们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人们在体力上是平等的,强者也没有优势,因为弱者可以用密谋或联合的手段杀死强者;人们在经验上是平等的,“慎虑就是一种经验,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分量”;人们在智慧上是平等的,人们并不相信有很多人像自已一样聪明,并对自己的智慧充满信心,“任何东西平均分配时,最大的证据莫过于人人都满足于自己的一份”。其次,一切人对一切物都有平等的权利。人们在身心两方面的平等,决定了体力、脑力等方面的细微差别不足以使他“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再次,人们在死亡面前是平等的。因为任何人(即使最强的人)也不能免于暴力死亡的危险,每一个人都可能是暴力死亡的牺牲品或者制造者。
      人是自私自利、欲望无度的个体。这种属性可以从人的自我保全的最高天性来理解。为了自我保存的最高利益,人们从未停止对财富、权势、名誉的欲求,并企图以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与动物相比,人的欲望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在时间上,人的欲望超越了当下而对未来充满忧虑,“即使未来的饥饿也让人感到饥肠辘辘”;第二,在空间上,人的欲望超越了个人而追求较之他人更优越的地位。因而人类共有的倾向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尽管霍布斯将人“恶”的本性刻画的淋漓尽致,但他认为这只是人的自然天性和自然倾向,欲望本身并没有罪,并没有错。
      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由平等的,不仅在于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更重要的是在理性引导人们在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之前就应当相互承认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国家缔造者,自由的契约签订者,那么国家建立之后每个人就有理由成为国家之内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这种生而自由平等的原则为人类实现“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提供了基础。
      ·对自然状态的基本预设
      霍布斯由人的平等自由、自私自利的自然本性出发,推演出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出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为一切人对一切物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又无法分享时,解决的途径就是诉诸暴力和战争,彼此成为仇敌。平等而自由的人要想实现自我保全,最合理的途径就是先发制人,同样,侵犯者本人也面临来自他人的同样的危险。人的最高目的是自我保全,理性引导自私自利的人不断攫取权力,同时人们却看到这样一个令人失望的事实:越是寻求安全,便越没有安全,每个人都寻求自己的利益,而得到的却是悲惨的现实。“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霍布斯看来,人并不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如果人依照自然本性而为,那么人根本不会处于和平合作的城邦社会,而是处于恐怖悲惨的战争状态。理性即自然法的力量促使人们摆脱可怕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秩序的社会状态。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得越发悲惨,那么社会状态中的和平、安全与秩序的价值就越发凸显。
      权威的产生及其与自由的内在张力
      自然状态下那种为所欲为的自由对每个人都是深重的灾难,在霍布斯笔下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形成鲜明对比和截然对立的关系:自然状态中的支配力量是激情、战争、恐怖、野蛮、残忍,公民社会中的支配力量是理性、和平、安全、文明、仁爱。这种鲜明的逻辑对比充分展示了政治社会给人带来的利益,只有政治社会才是和平与安全的。因此,逃离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置身政治权威的统治之下就成为必然选择。实现这种选择的方式便是契约同意、让渡权利。
      霍布斯强调绝对权力的必要性和主权的绝对性,增加背约成本,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使得缔约方有理由相信他人不会违约。既然人们同意将保卫和平与安全的目的交与主权者,那么他就有权力使用他认为有益于达此目的的手段。主权者拥有立法权以定纷止争,规定善恶标准;拥有司法权以裁决诉争,保护财产;拥有审定意见学说之权以防止思想混乱,避免纠纷内战;拥有任免官吏以及宣战媾之权以把握战机,对外御敌。自愿接受国家的人不得不授予主权者以必要的权威,缺乏绝对权威的政体是难以保障和平的,“分散的权威无法通过自由的方式实现以和平为目的的自由”。
      霍布斯理论构建的时代背景是欧洲近代国家正在建立,英国正经历战争和内乱,绝对的权威和集中的权力是时代的要求。要摆脱中世纪流传下来的松散混合体,成为真正的近代国家,就必须建立利维坦式的强大国家。诚如恩格斯所言:“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亨廷顿也认为权威是分散于现代化是不相容的。拥有足够权利的绝对权威是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因为要想实现保卫和平的目的,主权者必须有足够的权力以威慑任何不利于和平的组织和个人。人们对于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的理解,往往着眼于“恶”,而对“必要”认识不足。实际上,没有权威就没有自由,权威是自由的保障。国家是合法垄断公共权力的机器,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如此之大,可以说在这一点上,“世界已经顺着霍布斯的心愿走下来了”。
      但是自亚里士多德以降,古典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思想消解了政治权威,文艺复兴以来人的自由和人的价值进入政治视野,人们对自由的渴望同样势不可挡,“市民虽然久已不再抗拒国王,却还保持抗拒的手段;现时所缺的并不是保障自由的制度,所缺的知识运用这个制度的力量和决心”。自由与权威的斗争成为17世纪英国政治舞台上的经典剧目。这个自由与权威同被诉求的国度,这个自由与权威同被诉求的时代,造就了既属于这个时代又属于整个人类的思想家。对于如何实现二者的和谐共存,霍布斯以自己的政治视角贡献自己的政治智慧。
      以权利为基础实现权威与自由的和谐共存
      从利维坦的目的来看,它是人们发明出来用以保证和平,维持秩序,保护自然人的工具。国家这个“人造的人”,虽然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但却是“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人们之所以需要国家只是因为它能提供保护。据此,个人与权威的关系便清晰了:人是目的,权威是手段,国家是人们出于功利目的而发明的用以保证安全的工具,如果国家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人们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了。“所有的义务都源于自我保存这一基本的、不可转让的权利”,“霍布斯所构建的国家并没有自身的目的,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国家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工具,对个人承担着保护的义务”。国家是一个“人造的人”,它不再是先于个人、高于个人的,它不再是人生价值的载体,不再是人生意义的归宿,而是实现人生目的的工具。在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第一次根本扭转了个人与政治的关系——自霍布斯开始,个人成为目的,国家不过是保护个人的工具,政治不过是服务个人的手段。   从利维坦的性质以及权力范围来看,它是建立在个人同意授权基础上的消极国家。个体生命的保全是它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维持和平与秩序是它得以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利维坦所拥有的权力是保卫公共和平所必须的权力,只有在这一范围之内权力才是绝对的。当西方实现由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转型时,有学者指出“没有赋予国家以积极的职能是霍布斯思想体系中糟糕的部分”。萨拜因在解释利维坦时这样讲到:“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只有在它们对单个人的安全有所贡献时才是正确的……国家是一个庞然大物,但没有一个人热爱它或要推翻它。可以把他归结为功利主义,它的所作所为是好的,但不过是私人安全的奴仆而已”。人们让渡出的权利是那些个人行使就会危害和平与秩序、使人重回自然状态的、随意侵害他人的权利,国家权力的范围也仅限于维持和平与秩序。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从消极意义上将自由理解为“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完全绝对的自由,结果却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绝对的自由带来绝对的不自由。因此对这种自由施加限制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自由正是为了自由本身才可以受到限制。“世界上之所以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使他们不互相伤害而互相协助,并联合起来抵御共同敌人”,与其将这种法律看作主权者的意志,毋宁将其理解为组成国家的平等的个人追求自我保全的普遍利益和共同的意志。“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在霍布斯这里,自由并不是免除法律的自由,而是法律限定之外的自由,他对于自由与法律关系的理解为洛克所继承。
      霍布斯将权威与自由都转化为权利以实现二者的和谐共存,“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就是通过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的显示它的首创性”。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国家是保证和平秩序、保护个体权利的工具,权威只有在这一范围之内才是绝对的、合理的,超出这一范围的权力就是多余的。权威就是统治者“正当的权力”,就是统治者的权利。公民的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是经济社会生活等私人领域的自由,是服从权威的自由而不是否定权威的自由。“权利即自由”,公民社会中的自由即法律所保护的权利。霍布斯将传统自然法的核心由先验的秩序改造为个体的自然权利,洛克继承了这一自然权利说,并将其改造为以自由、平等和财产为核心的天赋人权观念,影响深远。权利是自由主义的根本指向,霍布斯以权利观念为基础实现权威与自由平衡的努力是对自由主义的一大贡献。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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