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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浅议虚假民事诉讼]

    时间:2019-04-16 03:26:3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民事诉讼本来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排忧解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活动。但是,近些年来民事虚假诉讼的案例呈逐步多发的趋势,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这种置人民利益于不顾、无视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是我们应当深恶痛绝的。它严重背离了我国民事诉讼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初衷,浪费了我国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还恶意将法庭变成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自身获取非法利益的场所。我国虚假民事诉讼多发的原因具有多重性,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特点和成因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从真正意义上做到的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我国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进行论述分析,得出了相关的结论,并提出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虚假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成因;防范措施;合法权益
      
      1 何谓虚假民事诉讼,虚假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
       根据相关部门统计,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43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有6件被确认为是虚假诉讼。另外,在全国范围内,例如,上海、广州、浙江、江苏等法院近些年来几乎都有受理过虚假诉讼的案件。由此可见,我国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各法院几乎均有出现过,而且呈多发的状态。那么,究竟什么是“虚假民事诉讼”呢?
      “虚假民事诉讼”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虚假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实践中行为人以编造、隐瞒重要事实和证据而通过起诉的方式来利用司法权实现不正当目的的现象;(2)虚假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已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伪造的证据欺骗法官,使法官做出错误的判决,从而骗取大量钱财的行为;(3)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部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恶意串通,通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来进行欺诈行为,导致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以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正常审判活动的行为。虚假民事诉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恶意诉讼”。个人认为,虚假民事诉讼就是法定当事人采取不正当的诉讼手段,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不正当目的,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根据《若干意见》的二条例举出来的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可知,虚假诉讼大多与财产有关,例如,民间的借贷案、财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离婚后财产的分配案、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或组织或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改制中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虚假民事诉讼往往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难以确认和判断的,需要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深入了解。虚假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1 多发生在财产类纠纷案件中。这些年来,有关婚姻财产纠纷、借贷纠纷、企业破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虚假民事诉讼频发,有些案件涉案的财产达到上千万;
      1.2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殊,原、被告双方具有利益的共同性。当事人之间多为夫妻、兄弟姐妹、父子、亲朋好友等,因为凭借特殊的关系,容易在共同利益上或者个人利益上构成一定的优势,而且诉讼的成本较低;
      1.3 案件通过法院调解而结案的比例高,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当事人双方事先串通好,在法院的调解下,一方的调解意见总是能够被另一方接受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本身就以尊重当事人合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调解本身就是对某些难以界定的事实互谅互让;
      1.4 当事人之间在诉讼时候的辩论相对较简单。由于缺乏事实或者证据不是很足或者申辩不是很有力,当事人往往委托代理人出庭,所以有些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很少,以免诡计被人察觉。
      1.5 当事人的虚假手段隐蔽而多样。因为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所以当事人为了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就必须要在遵守诉讼程序流程的条件下,采取多样化的虚假诉讼手段来欺骗法官。
      1.6 通常会损害案外其他人的利益。虚假民事诉讼有些就是为了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不包括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只有恶意诉讼才是损害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另外,虚假民事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案件证据来虚构法律事实和真相。其本身就属于一种谋害对他人利益、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的双重违法行为。虚假民事诉讼欺骗的直接对象便是当庭法官,通过伪造事实使法官做出错误的判决,这样就能够实现其非法的目地。虚假民事诉讼也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诉讼的程序是违法的。
      2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
      2.1 我国的法律制度力度不够,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制裁上存在一定空缺。
      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首先,那些虚假民事诉讼者进行虚假诉讼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但是他们这些人却仍然能够不顾风险,牟取非法利益。这与我国法律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规制的力度不够是分不开的。有人认为产生虚假诉讼的行为与进行虚假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制观念不强是分不开的,其实不然,正式因为他们懂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的手段,他们明白法律对他们不构成威胁或者构成的威胁不大,通过虚假诉讼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要大于法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他们才能够通过与国家法院进行抗争,在国家法院的合法见证下,获取非法的利益。往往就是一些知法懂法的法律界人士在利用法律知识进行虚假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对于诉讼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在刑法上并没有对虚假诉讼进行立罪,所以我国的刑法尚不能够对虚假诉讼的人进行有效的制裁。另外,我国的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监督其实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监督程序,所以我国的这种监督方式其实具有很大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让很多的虚假诉讼案件逃脱了法律的监督。
      2.2 我国调解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让虚假诉讼者有机可乘。
      我国推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模式让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主解决的权利。民事诉讼活动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律就应当予以尊重。显而易见,法院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出于被动或者中立的位置。现在有些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过于希望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且还将此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依据。往往就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只注重当事人是否自愿,而忽略了案件本身,在尚未查清案件真相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认或者达成和解协议,法官就不能否认了,也不会对案件背后隐瞒的事实真相进行调查了,这就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虚假诉讼者只要虚构事实并且双方互相串通,再加上适当的辩解,就能够通过所谓的法律途径来牟取他人利益了。
      2.3 我国的证据制度不够严密,让虚假诉讼者能够利用虚假证据虚构事实。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但民事诉讼的需要的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证据的内容属性。在法庭上,如果诉讼一方提供的证据,另一方没有进行怀疑辩解,法官就会认为该证据有效,而不太重视证据本身的来源与是否真实。在虚假诉讼中,虚假诉讼者往往为了掩盖事实的真相,而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会伪造证据来虚构事实,在证据的形式上来达到法律的要求,让法官分辨证据的真假,只要诉讼双方互相串通好,就可以在法庭上避开对证据真实性的检验,从而逃避了法官的追查。
      2.4 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法官的素质不够高,法院存在管理上的漏洞。
      我国的一些法院片面强调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调解率,而且将此作为评价和考核法官个人能力的一个指标,导致一些法官忽视了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法院审判人员可能在办案的时候对涉案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在一方提供证据,而另一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没有详细询问证据的来源,也没有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而是简单的将其当作事实。此外,法官是法院进行案件审判的关键人物,也是虚假诉讼者必须要欺骗过关的人。法官个人的素质偏低也与虚假诉讼的出现是有关系的,有时候可以说法官是决定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的最终决定者。因为,有个别的法官会与虚假诉讼者狼狈为奸,帮助虚假诉讼者胜诉,从中收取红利。这样的行为是极度可耻的,这样的法官是不合格的。
      3 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虚假民事诉讼不管是对个人、集体还是对国家的危害都是巨大的。第一,虚假民事诉讼是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有的人由于败诉而精神崩溃无法自拔;有的案件甚至导致第三方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第二,虚假民事诉讼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然挑衅,这种行为是极度恶劣的,是在藐视国家法律法规;第三,虚假民事诉讼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动摇了司法的权威,使司法失去了公信力;第四,虚假民事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使社会最根本的诚信发生动摇。虚假诉讼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之社会诚信道德于不顾,公然欺骗法官,欺骗人民。我国的部分司法资源就浪费在调查这种虚假案件上了。
      4 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防范措施与建议
      4.1 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明确的禁止,我国现行的刑法也没有对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明确立罪,我国刑法一直以来就有“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事实上就使得虚假民事诉讼避开了刑法的刑事追究。所以,我国现在需要在《刑法》中修改或者添加相关的条文,使得在民事诉讼时产生的某些司法犯罪活动能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从而减少虚假诉讼现象的出现。
      4.2 完善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
      我国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尤其优势所在,但由上文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分析讨论可知,我国的调解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案件便宣告以调解结束。这对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非但没有帮助,反而还会使虚假诉讼者有机可乘。在调解制度上,我认为还应当有所改进,在民事调解的原则上,不能一味的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调解的时候,要认真负责的审查调解是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还要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
      4.3 完善证据审查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要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证据的内容属性。在法庭上,诉讼一方提供的证据,不管另一方是否对其进行怀疑辩解,法官都应当对证据本身的来源与真实性进行鉴别。民事诉讼因其利益对抗性强,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仅向法院提供于其有利的证据,隐匿于其不利的证据,甚至于举伪证或收买证人作伪证,以混淆是非,导致案情错综复杂,从而干扰和阻碍了法官对案情真相的认知,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超审象限的发生。所以,对证据的正确评价与分析,在法庭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就显得很有必要了。针对我国证据审查制度的缺陷,对证据审查制度做出适当的调整。
      4.4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
      我国的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各项案件的监察力度,防止虚假诉讼案件逃离法网制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察部门应当要积极主动的对通过虚假诉讼来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调查,一旦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向法院做出反应,对案件进行再审,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另外,要赋予法官对证据的本质属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和职责,防止当事人双方事先串通,利用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的原则来伪造证据。法官个人的道德和专业素质对正确审理案件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官不仅要对各类民事诉讼的案件有正确的判决能力,还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为。同时,法院也要加强对法庭内部人员的管理,防止法庭内部人员出现作风问题,出现此类作风问题时,需按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5 结束语
      总之,虚假诉讼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遵守中华民族传统的诚信美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要做伤天害理之事。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首先要从提高国民道德素质出发,然后在司法和立法方面形成一道道法网,让那些违法乱纪之人得到应有的制裁。
      参考文献
      [1] 黄龙.论恶意诉讼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3(6).
      [2] 于海生.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08(5).
      [3] 李翡.虚假诉讼行为探析与整治[J].社会与法制,201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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