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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纳税人基本权与公民财产权_公民财产权

    时间:2019-04-08 03:14:1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纳税是私人财产向国家的转移,理应在宪法上对纳税人基本权利进行规定和保护,实现公民财产权宪政保护的逻辑统一。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不受任何侵犯的自然法权,它由公法上的纳税人权利和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依照公民与国家之间在先的契约,公民须向国家交纳自己创造的一部分财产作为赋税,并由此成了纳税人;公民由此享有对国家赋税征收和使用等经济活动诸事务的广泛参与权,这种由公民财产分割程序与原则延伸出来的政治参与权是纳税人基本权。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纳税人权利;宪政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2
      一、纳税人基本权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支撑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公共需要论”和“交换说”,强调市场交换、等价有偿。其思想根源是“社会契约”和“个人本位”,即从人人都不可或缺的需要角度来认识财税的本质。其逻辑是:因个人利益需要而让渡予公共利益,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让渡予国家利益;没有个人需要,就没有公共需要,也就没有国家需要。为了生活的需要,人们从生到死,每天的衣、食、住、行,无一例外地要享受公共产品;为了工作或生产经营,人们也在享受公共产品。而没有物质基础,国家是很难建立、生存的,是无法提供公民需要的公共产品的,所以现代国家被称为财政国家或者税收国家,国家公共职能的扩张使得人民纳税成为国家运转的一个必要前提,现代国家只有建立在税收基础上,从税收来支持收益缓慢而又重要的公共产品。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或简称纳税人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的纳税人在政治、人身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是权利主体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和自由,是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原则,体现了纳税人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二、公民的财产权
      (一)社会主义条件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意义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可以激发人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必不可少的。
      2、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体现。财产权不仅是一项物权,也是一项公民的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是人之为人应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要维持“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以及其他物质资料。因此,只有将财产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才能真正有效地限制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随意侵占和剥夺个人财产,从而使个人牢固掌握生存的物质条件,才能稳定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3、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是实现“共同富裕”发展战略的前提。邓小平同志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精辟地总结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按照这一发展战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何对待先富起来的那个群体的财产才能真正地实现先富带动后富呢?2004年宪法修改以前,由于国家对私人财产的政策不很明确,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家等先富起来的群体对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显得非常迷茫。当财产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很多人开始往国外转移,还有人置房买地,把积累的财富大量存入银行,这种现象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流通,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不利的。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发展现状
      1、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在实体法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压力,我国充分意识到以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性。并且体现在宪法和各部门法中。我国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的民商法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实现,予以比较全面的调整,此外,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也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2、公民的财产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根据调查表明,我国目前公民的财产权意识明显增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体制,再过渡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最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经济体制这一发展变化过程实际上也是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数量、种类不断增多,获得财产的自由不断扩大的过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以追逐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财产的获得成为其活动的主要动机。
      (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市民社会的建立过程是从一个以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向以权利为主导的社会行进的过程,它需要政治国家以公共权力持有者身份和公共利益保护人身份退出市场主体地位,还权于市民社会。人们由靠国家配给而生存和发展转向依靠个人能力去谋生,而财产是人们谋生的一个重要的物质源泉,它直接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地位挂钩,关涉到人们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所以,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法制不断发展完善。不言而喻,自主参与、平等竞争的经济活动必然会塑造出有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的市场主体。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是以法制的健全为前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开始向细密化方向发展,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随着法制的健全和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的财产权利意识越来越有主动性。   (4)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趋势的日益明显,这是一把双刃剑,不仅为个人实现个人财产的扩大化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其权利的顺利实现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在全球化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民的财产权能否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直接决定竞争者在世界市场中的命运,因此,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人们的财产权意识尤为强烈。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进一步发展的不利因素以及解决办法
      1、立法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不健全,漏洞还比较多。公民财产权的实现和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感建立在长期稳定的法律基础上,但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政策则成了法律的重要补充,但是政策本省的易变性使其因政治的变动而使公民的财产保护范围处于一种变化莫测的状态。因此,欲进一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还必须在立法上做出更多的努力。
      2、行政权方面。在我国,数千年的大一统专制,使行政权获得了无限制的发展。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政策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权已失去了其往日无处不在、无事不管的威力。但行政权的滥用使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并对公民的财产权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欲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必须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3、司法方面。司法机关是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部门。由于我国现行司法机关的管辖区域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这种分布格局再辅之以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基本上由所在管理区域的权力、行政等机关决定,从而使司法权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司法权而非单一制国家形式下统一的国家司法系统。而理论上所阐述的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的构想,在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不足与漏洞。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低与司法腐败问题构成司法公正的重要障碍。
      4、普法方面。由于我国传统的价格观念取向是重义轻利。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但在某些地区和某些人群中,财产权观念仍受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因此需要在社会中重新启发、诱导甚至灌输人们的权利意识,通过普法实现人们对法定权利的认识。
      三、纳税人基本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分析
      “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应当与“公民财产权保护”在宪法的逻辑层面上应当统一,即纳税人权利与公民财产权在宪法中都应当加以规定。公民财产权保护逻辑应当分为“取得”和“丧失”两个环节,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中的“取”很明显就是表达这样一个意思。征税是公民财产权被“剥夺”的一种情况。这里使用的“剥夺”似乎可能语气强烈了一些,但是常用的说法之一。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在法律上逻辑包括了三个环节:财产的取得、财产的使用和财产的丧失,这三个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主要集中在财产权的丧失方面,现代宪政的理念体现在公民财产权的剥夺的法律保护上。公民财产权的丧失环节中,国家征税是其中一种。尽管有人反对这样的说法,认为并非所有公民都是纳税人,虽说并非人人纳税,但是富有者与贫穷者在纳税问题上并没有身份上的“鸿沟”,只要财产数量或使用额度符合纳税起征点,公民当然成为纳税人,其财产权必然要向国家转移。就公民社会而言,树立公民意识应当包括纳税人意识。
      参考文献:
      [1]文正邦.宪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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