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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提出“‘以人为本’不保护违法者”观点作者的商榷]以人为本是谁提出的

    时间:2020-02-23 09:38:3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近日在《大秘书》网站上看到一篇题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之研论》的文章中有这样一个观点:“‘以人为本’只保护守法者,不保护违法者。”作者这一观点的依据是: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而去闯信号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与机动车抢道,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牵行,闯信号灯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些人都是交通违法者。这些人不配谈也没有资格谈“以人为本”!换句话说:违法者没有资格谈什么“以人为本”的保护,因为“以人为本”不保护违法者!

    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首先,从“以人为本”的对象上来讲,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就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实质是保护所有人的,而绝非在制定方针政策时只以或只倾向于某些特定人群或部门、集团的意向要求、小群体的特殊利益。守法者违法者都是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一员,都应当保护。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条文上来看,许多条款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交通弱者的立法思想,被人们称为最亲民最人本的交通安全法律。

    再其次,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交通弱者”占事故死伤比例逐年增多的现实,也给我们提出了同等对待和保护守法者违法者生命安全的要求。

    下面,就这三个方面阐述一下笔者观点。

        一、“以人为本”是面向所有人的

        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指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
    “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发展的需求称之为“本”。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最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进入新世纪以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既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主人翁地位的肯定,也是一种制定政策、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本依据和价值取向。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毛泽东说过:“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一方面,人为自己的生存而适应、改造和顺从自然环境;
    也享受着自己劳动建设的物质文化成果。同时,人又是一切劳动成果最终的和最有资格的评判者。正因为有了人在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的适应、改造和创造实践中的循环博弈,社会才会向更高、更深、更广的层次持续发展,自然环境才会不断呈现出绚丽多彩的美好景象,人类的思想文化和生活环境也在改造自然、适应自然的过程中得到持续升华。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把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方针政策的依据,而不能只倾向于某些个人或专为某些特定人群(如开车的人)或某些部门、团体的意向要求和利益取向。就要把是否谋民利作为第一要务,把是否顺民意作为第一目标,把是否得民心作为第一追求。就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充分调动起最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在更广阔范围内、更深层次上的参与和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又快又好的快速发展。

    这里的“最广大人民群众”是指占人口多数的遵纪守法人,也应包括那些违犯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违法行为人。

        在全国各地的道路上,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违法现象:不远处明明有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过街的行人多走两步就能避免被车撞的危险,但他宁愿冒着危险翻栏杆、横穿公路也不愿多走这几步,结果既造成开车人行经路口时的心惊肉跳、车流不畅,又把自身置于随时发生的危险中。这些交通违法现象的存在,充分说明这些人头脑里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欠缺。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也是我们国家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相对落后导致的现实国情。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纠正和处罚,是交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假如按照“‘以人为本’只保护守法者,不保护违法行者”的观点,对这部分人就因为他们是违法者而从人民群众行列里剥离出来,不对他们实行“以人为本”的保护,这是否符合“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这个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呢?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核心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于人民群众中一部分人有这样那样的缺点错误,或者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虽然没有被法律强制剥夺生命,社会却要抛弃他们,不让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保护,这符合发展观“全面”的内涵吗?

    因为有些人违法了,不去挽救、教育、改造他们,通过罚、教结合,帮、教结合,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违法错误的根源,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所在,从而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发挥他们对社会的有用之力,就贸然把他们打入冷宫、归入另类,这种办法对“可持续发展”是制造动力呢,还是制造阻力呢?

        “协调”指的是在一只前进队伍里,指挥员指挥得当、战斗员队伍里冲突和矛盾降到最低,形成一股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齐心协力、永不服输的的坚强意志,这只队伍就能形成排山倒海般的力量,才能所向披靡、攻无不克、战无不胜。可如果按照“违法者没有资格谈论‘以人为本’、不给他们提供“以人为本”保护”的观点,就如同断绝了这些人的生路,又不能把他们发送到远离人间的月球上去,彻底脱离开自我感觉良好的我们之外,这些人还得生存,有这样一些拖在队伍最后边的不听指挥、破罐子破摔的、我行我素的人,整个队伍怎么会运转灵活、步骤统一协调?这样的队伍怎么能打胜仗?

        基于以上所述,我认为:“‘以人为本’只保护守法者,不保护违法者!”的观点的提出有失偏颇!

        “以人为本”是对全体人民群众的保护。既保护守法者,也应当保护全体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违法者。

        二、我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的“以人为本”法律理念不排斥违法者

    法律法规对守法者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由于教育、环境、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上当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和改革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些组织团体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超越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给社会造成恶果。就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的损害来讲,就是及其典型和巨大的。

    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数字:近几年,由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增多,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连年居高不下:每年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十万左右人死亡、数十万人受伤、三十亿元左右的直接经济损失。分析这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大都是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有交通违法行为所致。随着经济腾飞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会越来越多,交通违法行为人和交通事故也会越来越多。

        交警的工作就是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纠正、教育、处罚,以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事故的危害、保持道路安全、有序。畅通。以加快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当交警对这些违法行为发现、纠正、查处和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律的授权、程序和规定来执行。但是在执罚过程中,法律法规有着对违法者处罚时的保护规定。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专门规范和约束交警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还有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的“疑罪从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侮辱打骂违法犯罪嫌疑人”、“严禁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逼供信”、“律师提前介入”等具体要求和规定,都是对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作为一个执法者如何对待发现和查处违法者,显示出执法者的执法理念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分水岭和试金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这就是说:执罚者面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决不能为惩罚而惩罚——只要你违法了,执法者就可以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想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你根本不能谈什么自我保护,对所受处罚也不能有半点反对之言和反抗之意、只有全盘接受----这样处罚违法者,是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

        作为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以惩罚为主、以说服教育为辅,或者是光处罚不说服教育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对交警执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正确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规范是:把说服教育与惩罚同时进行,在查清违法事实、教育违法者认清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再依法处罚。这样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又使其认识到危害后果、不再重犯----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所要求的程序,按照这样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执法活动,才能取得理想的执法效果。

        根据笔者多年基层路面执法经验看,绝大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人对交警的处罚是反感的。这是因为多数交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少有单纯说服教育不罚款的。当交警苦口婆心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人讲道理指出违法行为错误时,对方还能听进去,有的交通违法行为人还当面信誓旦旦的表示接受教训、今后决不重犯;
    可一旦知道交警非得开罚单掏钱时,他的态度就变了,一反刚才那种唯唯诺诺的服从样子,风言风语的话、连讽带刺的话、非常难听的话都出来了,甚至还有借机围攻交警的。在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么一种现象:那些纠章处理时说得最好、承认错误最快、表示决心最大的人,下一次交警纠违时很有可能还发现他又重犯了。

       法制社会一切都要遵法、守法。

    法律的作用是引导公民和社会团体等各守其责、各遵其法。作为一个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不应该采取“一棍子打死”的绝户式执法方法。因为不讲清道理、单纯的为处罚而处罚的强制执法方式,已经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反感和在实践中的不配合、也引起社会舆论的质疑了。

    2005年10月份《新京报》上登载的一篇文章曾以《保护违法者也是保护清白者!》为题目而大声疾呼。文章的依据是:法律为人所信仰,并不止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法有慈悲心。二十世纪以来,法之精神有所进步,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意识到强制并非法的本质。如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所说,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制度,具体表现为规则,背后构建着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和协调,是为管理服务,其主要手段不是强制(惩罚)而是促进。----法律之形成并非以制裁违法者为目的,而是为了保卫公民,包括每一位违法者以及潜在违法者。欧洲中世纪的神学法学家托马斯•阿奎纳说:法律的首要也是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还认为个体的人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只有个体完整了公共生活才会完整。法的主要任务在于规诫,而非惩罚。

        不单纯的对违法者施以处罚、惩戒,通过说服教育和处罚的有效结合,把公众个人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统一到一起,发现并找到其中的契合点,把力量凝聚到一起,为公共生活和公众幸福服务,使人们少犯或不犯错误——这才是21世纪执法者的执法目的。

        三、交通安全事故多伤亡大的现实要求我们对守法者和违法者都要保护

        (一)我国的道路交通上,是一种诸多类型的高速机动车、低速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自行车、畜力车、行人等齐行并进的繁杂的交通环境。在这些车流人流中,车方是强势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弱势体,这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管理道路交通的思路是倾向哪一方:是为了加快交通流、一切从争取获得更快的行驶速度和更多的经济效益、不惜牺牲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利益作为交通安全管理的立足点呢,还是以保护人的生命为根本、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车方强势、力求人车路的和谐共融、推动经济长远持久的发展----这是摆在交管专家、政府领导、交警以及全社会人们面前的选择!也是检验交通安全管理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标准。

        据了解,汽车诞生后,西方国家也经历过推崇强势、速度优先等一系列追求车辆速度为目标的发展阶段。随着放大机动车强势带来对人生命权的随意剥夺、大量鲜活无辜生命丧身于车轮下、事故快速增长的惨痛现实敲响了保护人生命的警钟。从上世纪60年代起,逐渐觉悟了的人们提出了保护“交通弱者”的概念,并把这个概念写进了交通法规之中。而我国是进入21世纪后的《交安法》里,才有了体现保护交通弱者这个“以人为本”的法律条文和规定的,这比发达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足足落后了40多年。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方对行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可以看到:在人行横道上或者路口之外的路段上,如果有人横过公路,不论横过公路的行人是正常过还是违法过,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当减速慢行甚至停车让先,切实履行机动车避让行人的法定责任。如果机动车不减速、不停车避让,一旦与横过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尽管可能是行人不走地下通道、不走人行横道、不走天桥、随意翻越隔离栏杆行为是违法行为,驾驶员还是要负事故责任的——这是法律保护交通弱者的规定。

        而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之研论》一文中指出的行人的种种违法现象,的确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中“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定”,也是应当被交警纠正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说,你开车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因为对方违法你就可以不保护他、不避让他,而开车故意去撞他吧?

        据了解,近几年在我国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弱势群体”的死亡人数一直占有相当比例。如笔者所在的县级市前三年每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在20几人左右,2005年则上升到了32名,占年死亡人总数的37%。逐个分析这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事故案例后发现:在这些死亡人中,除少数是在路边正常行走被处理情况不当冲入路边的车辆轧死外,大部分事故都是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拐弯不避让车辆所致。

        据对一些发生事故驾驶员了解到,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的车速一般很快,驾驶员存在着观察情况不全面、提前处置措施不当、安全间距不够、刹车不及时等毛病,一句话:车快了!问他们为什么开那么快?驾驶员说:我是正常行驶,他拐弯横穿借了我的道,撞了他也是他借道的责任。这种想法的来源于哪里?就在于过去交通管理中的 “通行至上”。

        有了这种思想,开车时追求一个快!为了快,甚至放纵了自己开车时的小心谨慎。就因为这一个“快”,就使笔者所在的一个县级市非机动车、行人的死亡人数占到交通事故死亡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可假如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开车上路后心里都有一种这样的想法:凡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按照《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车方都要承担大部以上的责任,他的车速肯定不会那么快,也不敢那么块。车速慢下来了,因为快而发生的事故就减少甚至避免了。全国各地的司机们如果都这样开车的话,仅仅是车慢下来,一年中我们的道路上2、3万条生命就可能免被车轮轧死了。

        据国外有关交通事故资料介绍:在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与我国的情况正相反,死伤人中多数是机动车驾驶人这些所谓的“交通强势群体”。其原因都是为躲避路上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等伤亡的。由于我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观念以及管理手段方法等方面的相对落后,致使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交通弱势群体”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高,在走路骑车时不能严格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的各项规定。更主要的是过去我们的交通管理法规和管理理念是忽视保护交通弱者、推崇车方强势、强调通行权之上的法规和理念,甚至到现在还有人认为对违法者不用讲什么保护之类的观点。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最终造成了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的这二三十年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增加、交通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均呈持续大幅度上升的势头。

    由这些年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逐年增多的现实看出:追求车速快、汽车驾驶员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违法行为人保护意识的淡漠,是事故和死伤人数连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把车速降下来吧!“十次事故九次快”,这是鲜血和生命的总结,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人们的希望。法律保护守法者,也保护违法者。当然,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要以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有机动车见到你横过公路时要减速、停车、避让的规定而随意过路,你应当自觉的遵从法律法规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规定,尽量减少自己那些随意的不加约束的交通违法行为。而且我们大家都要明白的是:在路上我们的安全谁负责?是自己!毕竟生命对于我们自己来说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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