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情书 > 正文

    [制度性歧视与弱者权利保护]弱者的权利

    时间:2019-04-18 03:16:5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制度性歧视不仅造就制度性弱者,而且对自然性、生理性弱者的形成也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制度性歧视的表面合法性、隐蔽性、长期性和广泛性、顽固性的特点更使其成为弱者权利保护的重要障碍之一。消除制度性歧视总体上要依赖于社会整体的发展,但弱者自身话语力量的增强与保障、正式制度创设者和实施者的主动作为,以及制度本身的自我纠错发展机制的建立,对于消除制度性歧视、实现弱者权利发展具有更为现实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歧视;制度性歧视;弱者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09-03
      一、制度性歧视与弱者的形成
      制度性歧视是一种特殊的歧视。它通常是指那些以规则形式为表现的歧视。美国学者谢弗认为,制度性歧视是指经由社会日常运作而形成的对个人以及群体各种机会和平等权利的否定。[1]这是从社会学角度对于制度性歧视的认识。澳大利亚学者罗宾·雷顿则认为,制度歧视是一种体系性的或者系统性的歧视,是指那些由于历史原因而非故意实施造成的、通过广泛的中性政策、习惯和待遇固定形成的特定群体遭受的普遍的有规律的社会不利状况。[2]换言之,制度性歧视通过简单地适用那些既定的、并非故意对特定群体实行歧视的程序和标准,在事实上对特定社会群体进行了排斥。而在国内,代表性观点则认为,制度性歧视就是指由国家的正式规则所形成或被国家的正式规则所接受和保护的歧视。[3]但对于这种规则的具体内容,理论上仍有分歧。大多数学者从法律规则角度来理解制度性歧视的内容,但也有学者采取了更为宽泛的标准,甚至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具有歧视意义的惯例、风俗等也归入制度性歧视范畴之中。笔者认为,造成前述观点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制度性歧视”概念中“制度”范畴理解的不同。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制度一般被认为是指人为设定的、用来约束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各种规则,其既包含以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组织条例等为表现的正式制度,也包含着以社会习俗、惯例和道德准则为表现的非正式制度。考虑到将非正式制度纳入“制度性歧视”概念中可能导致的过于宽泛的缺陷,本文主要从正式制度的角度来界定制度性歧视,即制度性歧视指以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的对特定群体进行的非合理性的差别对待。
      这种以法律规则形式表现出来的歧视,由于带有了制度合法性的外衣,在社会共同体之间人为制造了貌似合理的制度表象。但是,由于制度性歧视本质上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在这种貌似合理的表象之下必然衍生社会不平等的后果。制度性歧视从而可能在社会中造就一类特殊的弱者即制度性弱者。在针对农民、农民工、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社会弱者形成原因的分析中,已有研究注意到,这些群体之所以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其本身的弱势,而是因为制度将他们放在了不利和弱势的地位,其实质上是不公正、不公平的制度的牺牲品。农民、农民工等诸多弱势群体成为典型的弱势群体,制度性歧视是其形成的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不仅如此,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对于自然性、生理性弱者的形成也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天生的机能障碍、生理的性别区分等可能置部分群体于弱势地位的因素固然具有自然的属性,但当这些因素进入社会交往的领域,则必然会面临正式制度的规范、调整甚至型塑。正如学者指出的,“‘剥夺’虽然可以由自然的、社会的甚至个人的原因引起,但本质上仍以社会的局部认同为基准。换句话说,剥夺是由社会上不在少数的一部分人参与之下而形成的对另一部分人的不平等对待,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自然现象。”“剥夺更多的是社会作用的产物。”[4]例如,对于女性而言,女性弱者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即是社会建构的结果。“社会权力的分配对于男女所处不同社会状况的影响,要比他/她们与生俱来的生物差异的影响大的多。”[5]而当这些自然的、生理的弱者进入制度的视野中的时候,那些带有歧视性的制度无疑会将他们推向更为弱势的地位。对于这种制度性的歧视,被歧视者往往无能为力。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制度性歧视在实践中更有可能使被歧视者以及这一群体以外的社会成员产生视这种排斥为自然结果的主观认识,从而使社会整体在无形中接受并维持这种制度性歧视的存在。总之,制度性歧视不仅造就制度性弱者,更在自然性、生理性弱者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某种“潜移默化”的作用。这一点提示我们,必须深刻关注制度性歧视与弱者及其权利保护之间的内在关联,并以对歧视性的制度的批判与消除来促进弱者权利的实现与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现实制度的批判,必须要在历史的语境中来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制度从来都具有“双刃性”。公正的制度保护弱者,而歧视性的、不公正的制度却制造弱者。但那些歧视性的、不公正的制度的形成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理论上讲,在现代民主法治的社会中,制度作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在本质上应体现人的本性,促进人的自由平等的发展,但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却往往使制度建构脱离其初衷,形成制度的异化。造成这种异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制度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和现代科学技术所促进的人的认识的发展相关联。例如,如果语境化地理解我国50年代有关户籍、就业等方面的政策,那么不难发现其中确实蕴含着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以僵化的制度来应对新时期的农民问题,已有制度的合理性即逐渐丧失,而歧视就此形成。就此而言,制度性歧视对于弱者的造就过程,无疑也应该从历史和社会变迁中进行考察和理解。
      二、制度性歧视对弱者权利的影响
      以法律规则为表现形式而事实上对特定群体进行非合理性差别对待的制度性歧视不仅制造弱者,更是弱者权利保护实践中的重要障碍。作出这一判断的首要缘由,在于制度性歧视与其他类型的歧视所具有的共性。歧视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原因,但法律上的歧视则是指被法律禁止的针对特定群体或者个人实施的旨在克减、限制或剥夺其法律权利的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措施。歧视的显著特征是对本质相同或类似的人或事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2]这种不合理的区别往往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者社会身份、出生等一些自然的或者偶然的因素而作出的,因而无论是直接歧视、间接歧视还是制度性歧视都违反了平等对待的人类社会基本法则,在社会共同体中人为地区分了不同的集团,并置部分群体或者个别人的权利于其他群体或他人权利更为优越的地位之上。
      除此以外,制度性歧视的个性特征更易使其在弱者权利保护方面产生严重的阻滞作用。罗宾·雷顿曾将制度性歧视的特征概括为“歧视的形式比较难观察”、“故意不是判断歧视行为的必备要件”以及“一般没有明确可确认的受害人和加害人”等三项。[2]这一概括大体指出了制度性歧视的个性特征,但并不全面。笔者认为,制度性歧视的主要特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表面合法性。制度性歧视是以正式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专门机构往往是制度性歧视的创建者。这总是会给人以制度合法的外在观感。二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一点是前一特点的自然延伸。换句话说,由于在人们的观念中,正式制度尤其是国家立法形式的制度是多数人意见的结果,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因而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不易察觉它隐藏的不公平性,甚至可能将其当做是正当而合理的;而且,如果单从制度表面来看,罗宾·雷顿所谓“一般没有明确可确认的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特点也会使人忽略制度性歧视的存在。三是影响的长期性和广泛性。制度性歧视以相对稳定的制度的形式为表现,能够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和运行。而就涉及的主体而言,与非制度性的歧视不同,制度性歧视一般并不针对特定的个体,而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而展开,因此其影响范围要较一般的歧视行为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四是消除的顽固性。作为正式制度的制度性歧视往往以国家的强制为后盾,而且制度性歧视的产生和发展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构造的特定环境中存在的,既得利益集团以及社会主体的行为惯性也都可能阻滞制度性歧视的消除。

    相关热词搜索: 弱者 歧视 权利 制度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