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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16号令

    时间:2020-02-25 09:34:4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县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委实施各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工。现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主体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  在实施各类项目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自学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二、实施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项目是指经国家或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由我委独立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项目包括2005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以及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争取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三、实施项目的步骤和程序

    第七条:  每一个项目获准审批立项并接到资金下达计划后,应首先成立本单位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  在相关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施工企业发送招标邀请书。对于投资额度较小或不便于招标的项目,也要采取议标的方式,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严格按照县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标或议标。

    第九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中标企业签定项目建设承包合同。合同中应约定承包范围、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十条:  承包合同签定后,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由中标企业在施工现场制作醒目、规范的建设项目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内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工程质量监督员或监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和建筑材料,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或质量监督员(监理)必须长期驻守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不得随意离岗。

    第十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要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认真落实技术质量管理程序,隐蔽工程必须具有原始记录及影像记录。每一道工序结束后,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监理)必须在原始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对于施工单位要求检验的项目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没有非常特殊原因不得延误,如有意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监理)承担。

    第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法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如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甲方驻工地代表、质量监督员共同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每一个项目开工建设前,都必须聘请相关的、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正规的《建设项目预算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施工合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每拨付一笔款项,都要由法定代表人在拨款申请单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分别在资金结算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对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而且要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要进行工程决算,并编制正规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书》,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甲方驻工地代表都要在决算书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的所有支出都必须附正式的税务发票,属于给个人补助的资金必须附由领款人签名盖章的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第二十二条:每一个项目完成后,都必须经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实施项目的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项目领导小组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实施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工程设计、预决算、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勒令纠正。

    七、实施项目的验收程序

    第二十五条:每一个建设项目完成后,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甲方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首先要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初验收(即交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初验收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达到工程质量标准的,提交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要责令施工方返工,直到达到标准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八、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 发改委 试行 管理办法 各类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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