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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关注点】

    时间:2019-05-26 03:29:5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党员主体地位问题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推进党建伟大工程的一个重要命题。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做到“刚”与“柔”并济,“权”与“义”平等,“知”与“行”统一,“内”与“外”结合尤为重要。
      关键词:党的建设党员主体地位关注点研究
      Abstract: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Party Members has been an Important Proposition since the 17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It is Important to Respect and Insist on Couple Hardness with Softness, Equality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 Unity of Knowledge and Practice and Integration of the Inside and Outside.
      Keywords: Party Construction; Focus of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Party Members; Study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从一些地方党组织在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实践与做法中,我们不难发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坚持和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从本质上来讲,是党员永葆先进性,走在前列的内在要求。并且,这又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渐进步的过程,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地去思考、谋划。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做到“刚”与“柔”的相济,既要强化党员的教育管理,又要体现党内的关爱服务。
       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首先就会面临对于组织的再认识问题。尤其是从党组织的角度出发,如何认识、维护、确立、坚持党员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如何处理好主体(党员)与客体(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这是当前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实践表明,放松党组织的权威地位,会造成组织内部涣散和党组织战斗力的削弱;而忽视了党员的主体地位,易导致组织管理方式的僵化以及组织效能的弱化。如果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必将影响到党组织以及党员队伍的全面建设。从实践中,我们可以找到其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索痕迹以及破解思路,特别其在现实框架内,在党组织的管理服务模式等方面的一些积极的实践和创新的尝试,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以人为本”,视党员为主体的基本理念。宁波的实践表明,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一方面要强调“刚”性管理,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另一方面更要讲究“柔”性管理,时刻体现党组织对党员的关心爱护,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促使党组织自身不断优化组织内部资源配置,增强党组织的内聚力,实现党组织与党员的良性互动。目前在宁波各级党组织中深入开展的党员“关爱工程”,正是“柔性”管理理念融入党组织建设的生动体现。并且,党员“关爱工程”的广泛实施,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给党员队伍及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带来了一些新的气象,达到了既改进党内管理服务方式,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又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的实际效果。
       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做到“权”与“义”的平等,既要强调党员的责任与义务,又要突出党员的地位与权利。
       马克思说过,“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从这一角度来看,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就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辩证统一关系的现实化过程。片面地强调党员的责任与义务,或者一味地突出党员的地位与权利,都是“权利-义务”断裂的两种极端化体现。在实现党员“权利-义务”相统一方面,宁波进行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探索。如在维护党员权利、体现党员地位方面,能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主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激发党员的参与意识,逐步扩大党务公开范围,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特别是维护农村党员以及外来务工党员的权利方面,宁波的一些做法与经验很有说服力。如余姚等地在推进村务公开、完善村级民主决策过程中,通过农村党员首议制、党员提案制、党员表决制及党务公开制等的积极实施,广泛征求农村党员及其群众的意见,引导他们自觉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效果较为明显。在浙江宁波奉化创造了以“力邦模式”为代表的党建新模式,保障外来务工党员的民主权利。从一些试点单位的实践中,我们也认识到,实现“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需要党组织和党员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努力。作为党员来讲,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以党的理想来激励自己,以党的纪律来约束自己,履行党员义务,服从党的指挥;作为党组织而言,则要认同与推进党员在党内生活的主体地位,不断地激发每位党员的自主意识,充分发挥每位党员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做到“知”与“行”的统一,既要培育党员的主体意识,又要提升党员的主体能力。
       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作用的发挥,基础在于每一个党员的自觉行动,最终必须依靠全体党员的集体响应。就党员而言,对于主体地位的“知”是基础,对于主体作用的“行”是关键,只有“知行合一”,党员的内在潜力才能充分激发,外在作用才能有效发挥。所谓“知”,指的是党员的主体意识,即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认同、参与、自主乃至于为之贡献一切的自我意识。所谓“行”,指的是党员的主体行为,即党员在正确思想的指导之下,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和党的社会实践的自觉行动。一些试点单位的实践表明,要达到“知”与“行”的统一,关键又在于全面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培育党员的主体意识,提升党员的主体能力。党员的主体意识一旦真正确立,党员在党内的实际作为与先锋模范作用及在社会生活中的先进性就会大得多,党员的价值就会深刻得多。并且,党员要想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光有意识还远远不够,必须具备着发挥自身先锋模范作用的主体能力。在调查中,有63.6%的党员认为自身的能力是体现党员在组织当中的主体地位的重要取决因素,也印证了这一判断的正确性。
       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做到“内”与“外”的结合,既要拓宽党员投身社会建设的途径,又要完善党员参与党内建设的机制。
       党员的主体地位贯穿于党的一切活动的全过程。作为党员,既为“组织的人”,是党组织中的一员,有权利与义务参与党内事务及其活动;又为“社会的人”,作为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员,有着自己的本职岗位,并且通过自身努力为社会建设奉献力量。近年来,一些试点单位立足党员“双重属性”的实际,一方面积极搭建党员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平台,通过 “党员先锋岗”、 “一人一岗”、党员志愿者等载体,引导广大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较好地找到了组织工作与社会工作的良性对接点。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逐步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引导与保障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活动。由此可见,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既要立足于“内”,即要承认和尊重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并相应地完善主体的参与机制,使党员能够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及党的管理活动;又要放眼于“外”,即要拓宽党员投身社会建设的途径,通过设计一些有效的载体,搭建一些多样的平台,充分发挥党员在党的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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