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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公德与私德的界限看公权的使用界限】社会公德与私德的界限

    时间:2019-04-17 03:19:4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个体道德行为选择要把握两个领域公德和私德,二者没有严格的界限,应该同时注重。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就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公权与私权之间的使用界限体现为公权在私德领域内可以介入私权,也就是说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权介入私权具有合法性,否则,就可能会导致人权和隐私权的践踏;同时还包括私权对公权不造成危害时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否则,就可能会导致严重社会不良反应。因此,要保持公和私权利的平衡与和谐。
      关键词:公德领域;私德领域;公权;私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073-02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2岁的鲁某浏览黄色网站,警方对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予以行政处罚。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的关注和评论,引起了反思。这件事涉及公权力是否可以介入到私德领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区别公德与私德,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一、公德与私德以及其领域划分
      (一)公德与私德的相互转化
      公德与私德问题,梁启超先生在《新民·论公德》一文中指出“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公德指的是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道德价值观,私德是指用于完善于个人道德价值观,一方面,人们通过自己的私德力量感染他人、社会,在道德感召力的作用下就能推进公德的建设。另一方面,公德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和约束性。每一个个体能够自觉遵守公德,并不断使得道德规范内化,最终公德就会转化为私德。在公德与私德的相互转化中,人类社会的道德不断发生向前发展。
      (二)公德与私德的差异
      1.二者奉行的原则不同
      公德奉行的是“爱无等差”原则,它是在处理自我与陌生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时表现出公正、公平和诚信的规则意识,因此,能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私德往往实际奉行的是“爱有差等”原则,自己与对象亲疏远近的不同,道德责任的大小、道德情感的分量截然不同,至于超出一定的人际交往范围就不再适用。
      2.二者的道德要求不同
      公德多表现为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德的要求要低些,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底线伦理。私德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并不具有完全的对等性,而是上升到利他的境界伦理要求,往往表现为亲缘关系愈近这种不对等性愈明显。
      3.二者依靠的力量不同
      私德主要依靠的是情感的力量,它是私德存在和发挥其功能的基础,没有了感情也就不存在尽私德义务的必要性,这种情感建立在血缘或情缘关系,一般比较稳定从而使人们更能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成自然的义务感。公德主要借助的是人的理性反思和自律以及靠外在力量来维系,因为在公德领域,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在处理自己和陌生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时,在缺乏熟人监督的情况下就需要理性反思和必要的外在强制,比如说法律。
      (三)公德与私德领域的划分
      梁启超先生将道德划分为公德和私德两个领域,而这两个领域与个体生活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相对应,也就是说公德是指公共领域(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的行动原则,个人在公德领域要做到“勿伤、勿损、无害”;私德是在私人领域——私人自主从事各种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领域以及个人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的行动原则,个人在私德领域要把握“自求、自为、自成”。同时个人在这一领域中,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应享有充分的自由,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在公德领域还是在私德领域都要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就需要把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实现合理的运用。
      二、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及运用的合法性
      (一)公权力和私权的关系
      公权力也就是权力是公共关系中的影响力、控制力,也可以说公权力是处理公众事务的权力。一般指国家机关或机构,社会团体中的公职人员依照党纪国法规定,享有的管理与和参与事务的权力;私权利也就是权利是依附于具有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或组织,是社会主体行为的可能性与资格,具有独立性、稳定性、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包含并构成了一国的政治制度的本质和法律制度的特色。”总之,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如下。
      1.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依存
      私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公权力是私权利的保障,权利个体利益的巩固和保障是国家公权力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所以说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公权力是私权后盾,即无公权力的保障便无私权的享受。权利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普遍认可,是非常脆弱的,一旦条件改变易受到侵害,比如在利益面前。因此,个体权利离开了国家权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2.公权力与私权利统一于法律之中
      只有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个人权利才会具有使用效力;同样,权力也是在法律授予的情况下才具有强制力,同时权力受法律规范和限制,如果国家的法律仅仅规定和确认了权利个体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国家公权力应当如何行使,那么,权力要么会失去力量,要么缺乏约束。由此可见,权力与权利以法律为载体,统一于法律之中,并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
      3.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制衡
      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观念薄弱,在公权力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的时就不会受私权利对其约束和失去监督,这样私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也可以说,私权利对公权力失去制衡作用。但是,在公德领域,私权利就应当受到公权的管理和监督,否则就会影响导致公权力失去约束和权威。同样,在私德领域,公权的行使应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涉及公权介入私权的正当性问题。
      (二)公权力介入私权的正当性
      1.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合法性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超越法律的授权就是违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其宪法或其他法律的依据,法律之外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行使公权力的依据。”鲁某的行为是在私德领域,完全是在自己的生存空间所为的行为,关键是社会影响力和危害性非常小,因此,不应当受行政处罚。虽然公权介入私权具有合法性,但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因为公权力的行使要为公民保留个人空间,否则有可能造成隐私权的侵害。这就涉及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限制性。
      2.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限制性
      虽然权力是由法律授予的,法律一方面给予权力行使者一定的权力,同时也为权力取得者设定了责任或义务用来保障私权利,如果权力过度扩张就会损害个人权利,同时影响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因此公权力的运用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使得公权力的行使为公民保留必要的空间,以此来保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实现的和谐度。本案中警察行为可能危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为此,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者充分权衡对公民可能带来的影响,因此公权力的行使过程合理的也是正当的,否则就会侵犯私权利的正当性。
      (三)私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任何事物都有自身的局限性,法律也不例外。因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适应存在一定的限度,比如有一些个人权利法律既未明文授权,也未明文禁止,对于这样的权利应该如何处置?对私权利的界定应当遵循这样一个法治原则:“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也就是说公民权利的行使需要借助法律的保障和确认,但公民的权利并非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是合法的,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有时可能不合道德,但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法律制裁的。从这一原则出发,公民鲁某浏览黄色网页,是公民私生活的一部分,公民对自己的私生活有权依据自己的评价标准去选择,只要公民个人的行为没有对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和权利造成危害,即使是对其本人有害的行为,也应由其自己负责,公权力不能轻易干预,必须是该私人行为的社会意义或危害达触犯底线时,公权力才能介入。公权力的行使确保公民个人生活的尊严,否则侵犯公民个体的隐私权,践踏人权。
      三、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及和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理配置
      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在配置上应体现出这样的原则:“即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同时,使两者达到平衡、和谐。”因为公权力远远超过私权利将会产生专制主义、践踏人权甚至社会混乱;如果私权利无限的泛滥就会使得社会公德尽失,社会道德风气败坏。所以,应该调节公权和私权强弱,通过基本权利的合理配置,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
      (二)坚持权力以权利实现为前提,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动态平衡
      权力以权利的实现为前提,同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不能以损害个体利益为前提。在二者关系上,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力,保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因为,只有达到二者的平衡与和谐,才能使得国家权力拥有自身的权威,同时也使得私人权力得以维护而不受践踏。
      四、结语
      鲁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又属于私人领域的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行使正当性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公权力的介入。但是鲁某自己的行为不利于自身私德的建设,如果广泛的发展下去,终将会影响社会公德建设,触犯伦理底线,最终必须通过公权介入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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