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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监察机关对于案件的

    时间:2020-02-20 10:17:4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两者运用各自的职能,在不同层面打击了腐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法律和纪律责任,是加大力度打击腐败分子的重要工作机制。但是,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工作中案件线索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和效果,且不断上升为群众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为此,本文试就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作些粗浅的探析。
    一、互相移送案件线索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案件的移送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

          1、部分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处理过的案件就不需要另外个部门来处理,产生了以党纪代国法,以国法代党纪的错误观点;

          2、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了案件移送的进程。现在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中有不少工作人员有这样一种认识,即纪检监察机关是保护干部的,只要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就能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也有不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打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查处反腐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干部,认为已经被国法处理了,就没有必要再给党纪、政纪处理,忽视了惩罚与教育的辩证关系;

          3、是少数工作人员思想意志薄弱,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极少数人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放宽尺度,从而人为的、不自觉的为案件移送设置障碍;

          4、利益驱动,为了追赃不愿移送案件。由于欠发达地区办案经费财政拨款有限,办案机关往往靠罚没款的返还部分来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如果移送案件一些赃款赃物要随案移送,为此,有些单位的领导为了部门的经济利益,就不主动移送案件。还有一些单位的领导居功自傲,认为案件是我耗费人力物力查处的,移送给其他部门是为他人做“嫁衣裳”,有点不心甘。部分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还存在将办案与效益挂钩,这种思想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必将使在办案中突出追赃而忽视了办案的质量。从而使一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人没有被处理。

         (二)是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尚不完备。

          1、互移案件管理程序不规范,一是案件互移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案件移送书》,移送手续不规范。目前在相互移送案件过程中,部门之间多是靠电话通知,随意性较大,且移送材料不齐全,接受案件的单位还要派人索取有关材料后,才能研究决定是否接受案件。二是案件移送缺乏法定时限,影响查办效果。有些案件移送办理的时间过长,无法抓住最佳的查处时机和起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2、没有建立线索移送工作联系制度和办事机构。由于没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及办事机构,必然使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扯皮、推诿现象,从而在客观上影响有关案件的查处。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立案标准、认定事实和证据等执法认识不统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

          1、检察机关初查时是以是否违法犯罪为主,对违纪的细节不太关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或受贿数额不足1万元人民币,积极退赃后,检察机关可不予立案,对其是否违纪就不太关注。事后纪检监察机关从其他渠道得知有关情况,又要重新调查,造成重复取证。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时对已经涉嫌犯罪的调查对象往往将赃款赃物没收后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已经构成犯罪这一事实不关心,也不移送给检察机关,使腐败分子逃脱了法律的追究,造成了对腐败分子打击不力。

          2、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而检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是查处腐败的两个层面,虽说都是查处腐败的职能机关,但两者在查处标准、认定事实等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正是这个客观因素的存在,加上一些主观因素,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同,从而对案件的认识不同等,造成了在案件定性等等方面的差异性存在,进而影响了案件的查办质量。这些也造成了有些违反国法的案件被当作一般性违纪案件,而有违反国法的腐败案件,办案人员认为已被刑事处理,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因此认为刑事处理已代表了所有处理结果,不必要在追究党纪政纪处理。这些观念的存在必将使一些该移送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移送。

          二、解决措施。

         1、增强案件移送的意识,确立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观念。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领导,包括一般干部都要进一步持克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错误认识,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根除轻案件移送观念,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树立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2、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传递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控告)、(初查)或调查(侦查)等工作中获得的案件线索,明显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对方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核查案件线索时,发现核查的案件线索系双方掌握的,应及时互相沟通信息,协商确定主办方,将线索材料移送给主办方。对于重大紧急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处理,以防贻误战机;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互相移送的案件线索,接收方应及时向移送方通报处理结果。

         3、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或立案调查后发现被调查对象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并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按规定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收到移送函7日内应予以受理,如不能受理,须函复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检察机关初查或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已违反党纪政纪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7日内应予以受理,如不能受理,须函复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互相向对方移送案件时,应将涉案有关材料和款物及时移送对方。移送案件和款物,应当严格履行登记、回执、归卷等交接手续,避免遗失、延误或泄密。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互相移送的案件,接收方应当主动向移送方反馈查处结果,并及时将有关的查处材料或文书送达移送方存档备案。

          4、建立检察、纪检监察部门经济案件查处抄报制、办案协作制和个案联席会议制。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办理的案件及时抄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所办案件也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抄报制度让两家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自所查办的经济案件的查处情况,确保涉嫌犯罪案件的人和单位能得到及时查处。检察机关可主动积极地适时介入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并对一些案件进行引导侦查,通过协助侦查,确保案件质量。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可对检察机关的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当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个案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掌握上有困难时,商请检察机关联席碰头,对案情进行研究、探讨,对罪与非罪共同把关,然后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同时对检察机关所办的案件,涉及到党纪处理的,检察机关也应及时商请纪检监察部门联席碰头,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作出是否移送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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