阑尾切除术引起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1例_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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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
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13919.4;
R656.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3—0167—02
案 例
某男,27岁。2002年8月9日因腹痛在当地医院
就诊,以“急性阑尾炎”收入院。住院病历记录:患者因
“中上腹痛2天,全腹痛1天”入院。查体:T 38℃ .R 20
次份,P 84次份,BP 13.3/8kPa,急性痛苦面容,头
颈、心肺检查阴性,腹平坦,未见肠型及蠕动波,全腹压
痛、反跳痛及肌紧张,以下腹明显,移动性浊音阳性,肠
鸣音3次份,腹穿抽出2ml脓性液体。辅助检查:血常
规WBC l1.2 X 10 /L,N 81%。B超示腹腔积液。入院
诊断:急性坏疽性阑尾炎穿孔,全腹膜炎。急诊行剖腹
探查术,术中发现:大网膜充血下移,肠管充血,中下腹
肠管浆膜面散在脓苔附着,腹腔内稀薄脓汁约500 ml,
阑尾盆位,长8 cm,中段坏疽、穿孔,内有一黄豆大小粪
石。手术中顺利找到阑尾系膜,双重结扎并切除阑尾,
根部贯穿缝扎,置腹腔引流条。术后诊断:坏疽性阑尾
炎,全腹膜炎。未见病理检验报告。
2002年12月12日患者再次因腹痛入住同一医
院。病历记录:主诉“上腹剧痛伴呕吐、肛门停止排气1
天”。入院查体:T 37.2℃ ,P 82次份,R 32次份,BP
16/12kPa,神志清楚,痛苦病容,脱水貌,腹膨隆,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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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型及蠕动波,全腹压痛及肌紧张,无反跳痛,叩诊呈浊
音,肠鸣音亢进,有金属声。腹部X 线片见多个液平
面。予“肠粘连松解术”,从原切口偏左进腹见原切口下
粘连肠管与腹壁有3针7号丝线,缝合肠管2/5部分,
分离后全肠管充血扩张,进腹后分离成角粘连l7处,回
盲部l0处,在回盲部左后见阑尾充血水肿,长3 cm,有
0.3 cm 直径粪石,切除阑尾,并照相。术后诊断:粘连
性肠梗阻,慢性阑尾炎急发。
2003年9月19 13法医临床学检查,患者诉右下腹
疼痛,尤其坐久后加重。查体见中下腹正中线右侧3
cm处有一9 cm×0.8 cm纵行增生性手术切口瘢痕,上
段增生明显,腹平软,未见肠型及蠕动波,右下腹压痛,
无反跳痛,肌卫(一),移浊(一),余无异常。
讨 论
在活体损伤鉴定中,临床病历资料是不可缺少的重
要内容。临床病历材料中的部分内容为诊治医师的主
观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
双方争论的焦点也往往汇聚到医疗材料中主观性较强
的部分。因此,增强病历记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在当前
医疗纠纷13益增多的状况下显得格外重要。为了保证
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法医工作者在引用这些书证时
需注意与客观的证据材料进行比对、分析,且有必要对
送检资料的可信度进行评估。
在由手术引发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中,医患双方
争论的焦点常常集中在发生的不良后果是由疾病本身
的并发症、后遗症引起,还是由手术操作不当引起。而
在大多数情况下,再次手术探查,明确事实真相并不现
实。此时由医方提供的临床资料尤其是手术记录常是
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依据。手术记录的专业性强,难以
核实其正确性、真实性。故在实际操作中,有相配套的
医疗程序进行佐证和充实,手术切除标本的病理学检验
就是最为可靠、有效的措施。本案例中患者的两次手术
记录相互矛盾,首次手术记录描述盆位阑尾中段穿孔坏
疽,顺利找到阑尾系膜,双重结扎并切除阑尾,行根部贯
穿缝扎,却缺乏相应的手术切除标本的病理学检查证据
进行佐证。第二次手术中却再次在腹腔内发现阑尾,长
3 cm,予切除并进行照相记录(从照片上看阑尾盲端完
整,未见手术缝线,似全阑尾)。一般阑尾术式是在阑尾
根部结扎,然后在距阑尾根部约0.5 cm处切除,并将阑
尾残端包埋于盲肠内。术者在第一次手术记录中描述
已于根部切除阑尾,则不可能遗留长达3cm 的阑尾残
端,说明首次手术记录的准确性值得怀疑。此时较为符
合的情况是首次阑尾切除手术操作有误,残根保留过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3期)
长。阑尾切除术后残留过长继发慢性炎症发生率在0.
5%左右,在行麦氏切口(小切口)、阑尾位置较深、根部
与盲肠粘连紧密等情形下易于发生。_l 本例在做剖腹探
查切口情况下,仍然并发残留阑尾炎,或多或少证明首
次手术操作有失误。同时,两次手术记录对比,其自相
矛盾性让患方对首次病历的真实性提出怀疑,由于手术
操作的特殊性,整个操作过程完全由医生进行,患方不
可能全面地获得详尽信息,在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
由医方承担。而医方除了前后明显矛盾的二次手术记
录外,还缺乏病理检查等有效的证据为自己举证,不能
证明首次手术已经完全切除阑尾。另一方面,第一次手
术中确实存在操作不当,将肠管与腹壁缝合,二者同是
患者术后并发腹膜炎和粘连性肠梗阻的重要原因,为患
者造成一定的身体损害,医方的诊治行为存在过错。
本案反映出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对病历资料可信性
进行评估的重要性。在以往报道的临床医疗纠纷案件
中,的确存在虚假病历记录的情况,如李雷波等 j曾报
道l例做阑尾切除术而死亡,病历中记录已将阑尾切
除,经尸体解剖却发现阑尾尚未切除,从而证明临床病
历的虚假性。与之不同的是,本案例发生在临床法医学
的活体鉴定中,临床病历是主要的鉴定依据,虽然不能
像尸体解剖一样获得直观的证据,但正是两次手术记录
的前后矛盾和相关病理证据的缺乏,足以质疑首次手术
记录的真实性。总结本案例的经验教训,客观记录病历
资料实属必要;
而有效合理地保存相关标本,证实医疗
行为的合理性也显得非常重要。医疗单位或者从业人
员应该真实、客观地记录病情,尽量避免主观的判断,更
不应为了逃避责任或其他目的编造病历。对于手术中
切除的标本,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病理检验,
对手术中的肉眼判断进行佐证;
并通过组织学技术保存
手术切除标本,为今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证据。
而法医工作者在进行活体鉴定时,既要考虑到有由于患
者故意夸大或隐瞒伤情造成病历记录及临床诊疗出现
偏差的情况,也应对医方提供的书证仔细评估,因为由
于医务人员的诊疗失误或者技术水平所限等因素造成
病历不能真实地反映伤情或病情的情况亦不少见,由此
导致鉴定出现偏差的情况亦因引起注意。
参考文献
[1] 王吉甫主编.胃肠外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
978
[2] 李雷波,刘敏,黄培军,等.尸解证明虚假临床病历1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3):136
(收稿:2003—11—18。修回:200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