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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标环节的职务犯罪分析_职务犯罪的风险环节

    时间:2019-04-14 03:25:3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招标环节职务犯罪发生比例很高,这一环节的职务犯罪有犯罪职务多元性、商业特征显著、犯罪手段隐性的特点,并有多种表现形式。应该从强化责任意识,推进管理机制创新、规范招标行为、建立工程建设规避制度、宣传教育等几方面加大进行职务犯罪预防。
      关键词:工程招标;职务犯罪;预防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是一直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以重庆市为例,2008年重庆检察系统查处了这一领域内一大批典型而又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先后有8名厅级高官被立案查处,2009至2010年1~3月,该领域职务犯罪查办数量高达同期立案总人数的23%。工程建设领域发案环节相对集中,贪污、受贿主要在招标、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预算变更四大环节,2009至2010年1~3月该四个环节共查办86人,占工程建设领域立案总人数的六成以上,其中,尤以招标环节为甚,共查办14人。
      一、工程招标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职务的多元性。招标投标是一种交互行为,既有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也有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除招标人可能构成职务犯罪以外,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获取中标的也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共犯。此外,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代理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泄露招标投标机密,从中索贿受贿,情节严重者也是一种职务犯罪。
      2.商业性特征显著。招标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市场经济遵循的是平等竞争的规律,资源总是流向实力和基础最优之处。有些人如果凭借正常程序不能获得市场机会,就利用制度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来赚取中标的机会,因此 “获取市场机会,成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就成为招标中受贿犯罪的重要动机。而一般的贿赂犯罪则主要着眼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特定行业的管理政策性利益,如招工、招干、当兵、住房等。由此可见,招标中的贿赂犯罪商业性特点明显,主要侵犯了商业领域内的正常竞争活动和相关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3.犯罪手段的隐秘性。招标中的受贿犯罪的动机决定了贿赂犯罪时利用职权的间接性。传统的贿赂犯罪利用的职权内容主要是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权、政策实施权,以及职权之间的相互影响力。而在招标环节中管理监督部门利用的职权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的政策指导权,是间接地通过招标程序实现的。招标投标本来是在公开场合,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实现公正交易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然而职务犯罪的主体,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逃避处罚和打击,往往采取非常隐秘的手段实施犯罪活动。
      二、工程招标环节内的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1.透露招标信息。招标活动原本是为了使竞争公平、公正、公开,但一些投标人为了占据优势、获取内情并最终获得中标,不惜重金行贿知情者。而一些招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招标办的负责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利用身在其中而知悉内情的优势,违反保密规定,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幕情况透露给投标人。主要表现形式有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将信息透露给个别或少数的关系人或单位,借口项目工期紧而缩短信息发布到开标的时间,以使非关系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时难以准备参加投标,增加关系单位中标机会;在投标前期,原编制标书人员受投标单位“聘用”,制作投标文件,泄露标底。
      2.明订合同,暗搞协议。有的工程经过堂而皇之的招标活动后,甲乙双方将符合要求的合同提交管理部门登记,以取得合法地位,并以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工程进度为借口,将已签订执行的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如增加工程款、延长工期、质量标准降低等。一些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的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在确定承包商、供应商的过程中采用“暗箱操作”;有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暗中限定招标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单位;有些招标单位及监督、代理机构相互串通,通过私下交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业主方明招标,暗定标。从招标的程序看,从送标书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有些施工企事业单位本身无实力,又想得到工程,还要把得到的工程合法化,按照程序谁投标,谁中标,谁承建,于是施工单位通过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对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规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单位,且不规定按中标候选单位的排序经考察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的办法,把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的权利留给负有管理权的管理人员,负有管理权的管理人员则以工期紧或领导工作安排紧为名,改公开招标为议标、邀标、指定招标,而一些施工单位在自身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建设项目,就以金钱开道,行贿开路,以小利获大利。招标单位授意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企业的资格任意提高或降低资质,排挤非关系单位公平参加招标竞争的机会。
      4.施工企业之间陪标、串标和串通评委损害招标单位的利益。陪标。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惜代价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给其陪标。陪标表现为一是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陪标”企业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但由于是同行,不好得罪,只得违心参加。有的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
      相互串标。一种是在投标分组确定后,有的企业为增加中标概率,在付给同组的其它企业一定费用后,“揽包”各家投标文件,由其一家单位制作;另一种是数家参加投标的企业资质出自一家具有资质等级的企业,如同足球界的“同系”现象。3.私通评委。评委对投标企业施工组织设计等评分一般占总分的10%~20%,若在报价及企业信誉等硬指标得分相近的情况下,评委的打分就非常关键。有的企业在招标开标前,打探评委消息,与评委私通关系。
      三、预防工程招标环节职务犯罪的对策
      1.强化责任意识,推进管理机制创新。一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一把手”确实担负起第一责任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二是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工程业主单位党组织对工程腐政建设负总责,形成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和公开汇报制度。
      2.规范招标行为,扎实推进廉政准入和行受贿档案查询工作。凡涉及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我们建议业主方应将报名的施工企业名单到检察机关进行行受贿档案查询,有不良记录的取消其招标资格,已经招、投标的,应当宣布作废,以有效地防止有行贿劣迹的建筑单位进入建设市场。
      3.建立工程建设规避制度,打造阳光交通工程。工程建设领域要建立相应的规避制度,凡是主管或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领域,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活动,不允许自己的子女、亲属等身边工作人员进入该工程投标,分包工程,不得介绍施工队,不得推销所需的一切原材料等,招标活动应当严格规范操作,实施“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
      4.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他们有正确的权力观,不能让他们有侥幸必理。任何权力或政权都必须担负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造福人类。权力不是个人的属物,而是社会的属物。不能忘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权为民所用、利应为民所谋的本质。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有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其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这种对权力的认识错位,使一部分党的干部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正如交通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人程某在接受讯问时所说:“我在交通局担任甲方监理和后来担任副局长期间,没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没有充分认识这个权是用来为公路建设服务的,是为党的事业更好工作的”;“没有想一想他们为什么送钱给我,还不是因为图关照,他们是冲着我有一定的权力而送钱给我的”。还有的顺口溜是“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了没本钱”。
      侥幸不会被发现、不会被绳之以法,这是多数职务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的一种心态。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其特征之一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办的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亲历亲为,办事可靠,手段高明不会被人发现。特别是一些受贿者往往认为钱是别人给的,不是自己要的,不拿白不拿,由此心存侥幸,实施犯罪。保持打击此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他们意识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只要相关人员不存在侥幸心理,此类职务犯罪必将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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