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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社区矫正经验对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启示] 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时间:2019-04-08 03:23:0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6-0076-01  社区矫正源起于西方,我国社区矫正起步晚,经验缺乏。在我国逐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构建一支高效、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乃是当务之急。而加拿大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社区矫正不仅起步早,发展完善,而且卓越成效,因此通过介绍、分析加拿大在社区矫正人员配置上的做法,相信能为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加拿大社区矫正现状的简介
      (一)加拿大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
      加拿大《刑法典》对有关刑事犯罪惩罚和相关的刑事程序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社区矫正的规定。1992年专门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是目前指导加拿大成人矫正的主要法规。该法的第一部分是加拿大矫正局对于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对于全国和省假释委员会工作的规定, 第三部分即是对于矫正调查者(负责犯人申诉的联邦检察官)和工作人员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制定了实施细则《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条例》,它对《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二)加拿大社区矫正人员构成
      加拿大矫正署(CSC)是加拿大社区矫正的官方机构,依据加拿大相关法律其负责管理加拿大53个矫正机构和90个假释中心,而这些机构和中心则具体负责社区中犯人的社区矫正工作。1加拿大的社区矫正人员构成十分丰富,有牧师、个案管理工作者、社区假释官、心理学工作者等等。但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的刑事执法人员,而不是社会工作者,因为执法人员具备刑事执法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这对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伏法、加强矫正工作管理和控制犯罪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求较高,一般有本科学历,还必须具有犯罪学、刑事执法、心理学、社会学的专业教育背景。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则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发挥其在对罪犯的矫治、帮扶方面的作用。
      (三)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参与
      加拿大政一直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大多数机构是由政府出资运作。但是也有相当的非政府组织出资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社会救助参与的类型包括企业性组织。它是由非政府机构的私人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协议向社区矫正对象直接提供多种社会服务和人道服务。这些企业专门负责设计和管理社区犯人的居住和社区矫正,具体包括经营犯人的“中途住所”,协助开展犯人多样化的矫正计划。还有慈善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之中,例如颇具影响力的“救世军”,其作为一项宗教和慈善运动是基督教的一个分支。“救世军”主要是通过基督的爱的方式来帮助犯人、违法者以及其他人员,救世军的机构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探视和咨询服务以及释放后的计划居住服务,其在矫正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并做出了重要贡献。2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对社区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也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的工作。在加拿大,志愿者人数较多,他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帮助矫正对象,加拿大各级政府每年对志愿者中的优秀者给予精神方面的奖励。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最早于2002年在上海试点,上海市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积极培育民间组织招聘社会工作者,让民间组织与社会工作者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来。在随后北京市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的人员主要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其中,专业矫正人员主要是指司法助理员和监狱警察,司法助理员主要负责教育矫正并组织志愿者,而监狱警察则主要负责矫正工作的监督和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包括大学生以及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同时,北京大兴区充分利用劳动就业政策,开始招聘社区矫正协管员,这项措施对于今后我国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是一项有益的探索。
      目前而言,虽然刚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了社区矫正,但并没有明确社区矫正机关,我国尚缺乏社区矫正方面的专门立法,因此我国社区矫正的队伍构成仍然模糊。
      三、对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借鉴意义
      (一)社会参与
      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被认为是加拿大社会的传统,是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的体现。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很高,每年都有大量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来自于社会不同阶层,成为推动实现罪犯回归社会目标的重要力量。社区矫正志愿者是专业力量的补充,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建立一支合格而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要求,各地应重点考虑从不同行业的现职人员、退休人员、学校教师、中等和高等院校学生选择合适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也可作为合适的人选,逐步建立一套符合本地社会实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制度。
      (二)工作人员组成
      美加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由司法部出资聘任,归司法部管理。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也可以考虑将执行主体明确规定为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至于具体工作人员,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政府公务员主导、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并广泛吸收社会志愿者一起工作。
      1、司法人员
      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由专司社区矫正的监管人员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对矫正对象的社区监管或执行社区刑罚,并及时向法院或监狱报告矫正情况;二是沟通社区与刑事司法系统的联系,一方面向社区传递司法信息,增强社区参与矫正的意识,另一方面了解社区情况,反映社区民意,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开展社区犯罪防控;四是培训和指导社区矫正其他工作人员,如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开展社区矫正计划。
      2、专业人员
      社区矫正既要执行监管,又要开展矫治,生理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专长, 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进行个别化的生理、心理治疗,思想劝导和行为矫正。
      注释:
      [1]刘武俊:《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巡礼》,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9期
      [2]社区矫正考察组:《加拿大社区矫正概况及评价》,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张学超:《罪犯矫正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1日第一版
      [2]刘武俊:《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巡礼》,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9期
      [3]社区矫正考察组:《加拿大社区矫正概况及评价》,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3期
      [4]颜九红, 李文娟:《加拿大社区矫正介评》,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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