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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准入门槛,,公开募捐信息_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时间:2019-04-01 03:19:0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5月1日,《广州市募捐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共43条,按照“宽进严管”以及“阳光募捐”的思路,针对募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计了相应的募捐制度以及解决募捐中的“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工作成本高、超募假捐乱用”等问题的办法,其中,强化募捐备案许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工作成本,促进慈善回归本色;强制公开募捐信息,真正实行阳光募捐等方面的规定均是全国首创。
      引导慈善回归民间经过许可方可募捐
      在2011年2月召开的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王超莹等10位市人大代表针对目前募捐主体众多、募捐行为不够规范、募捐财产使用不够透明、募捐组织独立性不够充分、募捐信息公开严重不足以及政府支持和推动募捐工作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同年3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立即启动起草规范募捐相关立法的工作,并交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具体负责。
      据介绍,募捐行为不规范是募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公开募捐。在广州,一方面,法定募捐组织数量较少,且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政府机构背景;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降低,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队伍迅速壮大,慈善回归民间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解决民间慈善募捐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设定了6类社会募捐主体,使其扩大到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是一项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改革措施。它从制度上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为民间慈善组织提供了与公办慈善组织公平竞争的环境。
      募捐是面向公众的行为,条例通过设定募捐备案和许可制度来规范募捐工作。条例要求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备案后才可募捐。要求事前备案,主要是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虽赋予这些组织募捐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其募捐的程序。目前,这些组织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已影响其募捐效果,需通过规范程序来提高公信力。另外,鉴于新扩大的3类募捐组织在其登记时并未取得募捐资格,条例要求其只有取得市民政局的许可后方可募捐。
      条例对许可募捐规定了8项条件。这些条件,绝大多数募捐组织经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规定较低的准入门槛,主要是考虑到慈善事业还处于培育阶段,特别是民间慈善组织的规模普遍还比较小。如果门槛定得过高,就达不到促进慈善事业回归民间的初衷。
      募捐信息必须公开真正实行阳光募捐
      长期以来,募捐透明度不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强制要求募捐信息公开透明,为实行“阳光募捐”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中涉及募捐信息公开内容的条文共有6条。这些规定适用于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所有6类社会募捐主体,包括:募捐组织在募捐前,将募捐公告、方案、组织登记证书、许可证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募捐组织在募捐时,在活动现场或者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方案、许可证、联络资料以及信息查询方法;募捐组织在每次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捐的具体情况;募捐组织在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期限每满一个年度后,向社会公布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组织在本组织网站上公布募捐相关信息;市民政局在其网站上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并将所有募捐信息保留3年以上,以方便公众查询等等。总之,除依法要求保密的信息外,募捐组织为什么募捐、募捐了多少财产以及这些财产是怎样管理和使用的等信息,都可以在市民政局网站上查询到,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长期以来,募捐工作成本列支一直受到公众诟病,这也是困扰我国慈善活动的一个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募捐工作成本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一般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10%。对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考虑到其工作成本明显高于一般募捐活动以及为防止借募捐之名搞假义演、义赛、义卖,规定其工作成本列支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20%。
      防止超募假捐乱用规范剩余财产处理
      针对募捐组织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而出现多头超募以及乱用募捐财产的问题,条例规定,多个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局应当要求相关组织修改方案;对小额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对捐赠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条例还规定,协议应当包括财产使用计划、实施项目等内容,以防止违反募捐目的使用募捐财产。
      针对假捐以及承诺捐赠而不履行的问题,条例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履行捐赠承诺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可以公证。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剩余募捐财产处理一直是困扰募捐工作的难题。实践中,由于募捐财产只能按募捐目的使用,且绝大部分募捐活动募捐时没有约定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法,造成一些项目的剩余财产长期挂账。针对这个问题,条例要求,募捐组织向市民政局募捐备案或者申请募捐许可时应当提供包括有剩余财产处理办法的募捐方案。同时,条例规定,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使用剩余募捐财产。
      竞争与淘汰是一件好事
      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唐昊表示,《广州市募捐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开放公募权,并要求拥有公募资格的民间公益组织适应变革,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前提下接受公众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有权威公益人士预言,新法规的实施或将重建广州公益领域格局,更多规范化运作的民间公益组织势必在政策保障下登上舞台,大展拳脚,这将对官方慈善机构造成冲击。
      条例对各类民间组织的影响不同:日趋成熟的“大机构”已摩拳擦掌,等待公募新时代的来临,它们有信心从中找到机会,依法行事做强做大;但对草根“小组织”而言,因条例新增定期审计、募捐时限等规定,它们更担心的是因此导致人员紧缺、行政成本增高。
      东莞市一位民间公益人士表示,公募行为未规范前,很多与其类似的小型机构也在利用自己的资源靠打“擦边球”募捐行善事,而新法规已明确募捐行为的标准,从申请开始,小组织就必然处于弱势。
      公益机构“麦田计划”的召集人胡达中则认为,“新条例赋予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问责权,他们的参与将对公益组织提出更高要求,公益组织自身能力必须提升。只有更严格地管理人员、项目、财物,才经得起市场的考验。”
      对此,唐昊认为,公募平台开放后,来申请的公益组织越多,竞争就越大。有能力的组织,自然会存活下去且越来越大。相反,没能力的组织就会被淘汰。竞争与淘汰是一件好事,它会使公益组织越来越规范化,而“垄断化行政型慈善”转变为“市场化服务型慈善”,亦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
      “条例的出台对民间公益组织来说是一个新的开始,如果某些组织操作得比较好,一定会对传统的官方与半官方慈善机构造成冲击,甚至超过它们。”有关专家向记者指出,冲击相对来说也是一件好事,能让“官”字头的公益慈善机构完善自身体制结构,更加“阳光化”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竞争中保持其领先优势。
      (摘自5月19日《法制日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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