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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何以“陪而不审”] 2018陪审员工资待遇

    时间:2019-02-11 03:25:4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已较高(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比例达82%),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却依然严重。陪审制度的运行不尽如人意,以致人们把陪审员当成摆设,“陪而不审”几乎成为对陪审员的普遍评价。不少陪审员也自认为参加陪审是为法院帮忙,是应付差事,甘当陪衬。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公众普遍认为陪审属于“陪衬”呢?本文将研究“陪而不审”现象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陪而不审”的产生。
      
      一、公众得出“陪而不审”结论的理由
      
      (一)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
      公众得出“陪而不审”这一结论,首先在于陪审员自身在庭审中的表现。开庭审理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过程,开庭过程中各方的表现对当事人是否认可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非常巨大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有无发言权和发言频率如何,就成为外人了解和感受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活动最直接的“窗口”,能够使人们对陪审制度和人民陪审员产生最直接的印象。就我们调查到的陪审员在开庭过程中的发言情况来看,陪审员的积极性并不高,有时发言和一般不发言的陪审员人数所占的比例超过70%。
      虽然陪审员不发言并不表明其不关注庭审的情况,也不能表明陪审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没有影响,而且陪审员在庭审中很少发言也有多方面的考虑,但是,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确实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二)不了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
      就人民陪审员而言,除开庭过程之外,当事人几乎不会见到陪审员的身影,陪审员究竟从何时开始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否会在庭前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认真参与案件的评议,是否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等问题均不得而知。加之陪审员在开庭过程中的多数时间的沉默,普通民众得出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结论并不难理解。
      
      (三)对陪审制度不了解
      普通民众对陪审制度不了解而得出“陪而不审”结论,是因为部分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制度根本没有听说过,或者仅仅停留在听说过的层面上。由此而言,人民陪审员也就不能在最基础的层面代表民意,也就不能实现其预期的价值。
      
      (四)现阶段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公众得出“陪而不审”结论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现阶段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普通民众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
      第二,随着法治化的进程,普通民众对法治的预期大大提升,对司法的期望值远远高于司法活动实际具有的能力。
      第三,媒体滥用了公众的信任,常常会抓住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甚至仅仅是媒体不能理解的司法现象进行带有商业性质的炒作。
      第四,传统儒家文化导致司法公信力长期难以确立。
      第五,法学界和律师界作为一个正在形成的利益集团希望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强化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们往往更看重或着力针砭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制度弊端和丑恶现象,有意无意的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第六,儒家德治思维惯性仍然存在。在儒家伦理思想指导下,自古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和绝对的优先性,社会习惯于将各种问题都从道德上来找原因。在这样的思维惯性下,遇到当事人不满司法裁判结果的,就理所当然地开始怀疑法官的道德水平。从而得出司法不公的结论。
      以上我们简要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和原因,对比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改变以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几乎无能为力。既然无能为力,那么陪审制度也就是形同虚设,公众得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结论在逻辑上也就顺理成章。
      
      二、“陪而不审”现象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就“陪而不审”现象而言,普通公众得出这一结论虽然多数是凭借其直观的感觉,多少有些盲目的倾向。但就客观事实而言,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确实存在着“陪而不审”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重名而不重实,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少部分人民陪审员更加看重的是人民陪审员的名称和荣誉而不是其实际的意义,真正出于社会责任感而参与陪审工作的人员不足一半。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陪而不审”现象的发生并不难理解。
      
      (二)部分人民陪审员虽然参加了案件的审理,但存在如下问题:
      1、参与案件审理的时间过短,庭前不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仅仅是参加案件的庭审过程,但对案情缺乏庭前的基本了解,庭审过程中又不可能,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的材料进行认真地查看和分析。这样的结果只能导致在庭审结束时,陪审员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仍然处于一种朦胧的状况。由于陪审员对案件事实难以做到一清二楚,也就难以充分行使其权利,其直接后果就只能是“陪而不审”。
      2、在庭审中难以发挥法官的基本作用
      作为法官,在庭审中要通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除审判长之外,法官如果认为自己对案件事实不清楚,会要求审判长补充提问或者自己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而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则几乎没有陪审员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3、不参加或不认真参加案件的评议
      少部分人民陪审员对合议庭评议案件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出现了不参加评议的现象,或者虽然参加合议庭评议,但在评议过程中仅仅是附和了事。从笔者主审的案件来看,陪审员不参加案件评议或不认真进行评议的不在少数。
      4、不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不坚持自己的意见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由于我院对评议过程做出要求,即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言、承办人发言、审判长最后发言,因此,人民陪审员基本均能在评议时对案件做出自己的判断。也有部分陪审员在评议时要求法官先行发言,绝大部分陪审员虽然对案件做出了自己的判断,但是如果法官对案件持不同看法,陪审员一般均会修正自己的意见。
      当法官与陪审员对案件意见产生分歧时,有40.9%的法官会在坚持自己意见的前提下说服人民陪审员;而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看,只有20%的陪审员会接受法官的说服而同意法官的意见。另外有高达80%的人民陪审员不会接受法官的说服,其中坚持自己意见而写入笔录的占37.1%,分歧严重而提请上报审判委员会的占42.9%。
      但是,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至今尚未发现有因为陪审员的意见不同而导致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情况的发生。
      上述数据也说明了“陪而不审”现象的确存在。
      
      三、“陪而不审”现象出现的原因
      
      (一)初级层面上的客观原因导致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从初级层面上而言,“陪而不审”现象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法院和陪审员两方面。
      1、从法院的角度而言,虽然人民法院对如何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权利制定了较为全面的保 障制度,但仍然无法杜绝“陪而不审”的发生。
      (1)由于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审限的限制,导致法官难以在庭前将案件的基本材料交由陪审员查阅。
      (2)由于办案周期不断缩短,导致法官难以与陪审员一道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评议。合议庭一般只对案件的总体结果进行合议,而对具体的问题难以进行充分细致的合议。
      (3)法官思想上尚未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
      突出表现为:第一,运用陪审员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前法官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第二,认为陪审员不懂法律,故而很少与其进行法律探讨。
      2、从陪审员自身角度而言,其自身的认识不足也是导致“陪而不审”的重要原因。
      (1)绝大多数陪审员没有能够了解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因及陪审制度的价值所在。
      (2)部分陪审员观念上存在差距,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欠缺,因此不愿意与法官进行交流或者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简单地听从法官的意见。
      (3)由于陪审员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欠缺,虽然愿意与法官进行交流,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交流的困境。
      (4)少部分陪审员缺乏责任意识,参加陪审仅仅是为完成任务。
      
      (二)缺乏对陪审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价值认识是导致“陪而不审”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
      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其不但是一种司法制度,而且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治制度。后者才是该制度的核心和内在价值之所在,前者不过是该项政治制度的外在体现或者工具性体现罢了。陪审制度具有的价值包括:1、政治民主价值;2、权力监督制衡价值;3、法制宣传教育价值;4、在全社会营造权利、公平、民主、正义的价值取向;5、维护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的价值。
      然而,现实生活中,多数人并未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及其重要性之所在,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最终导致了“陪而不审”现象的出现。
      
      (三)缺乏对陪审员的考核制度是“陪而不审”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人需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负责。而对陪审员则有所不同,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实际上,裁判结果的状况对陪审员毫无影响。当裁判结果无法为社会所接受的时候,无论从各个层面上而言,均不会追究陪审员的责任。缺乏这样的压力,陪审员对权利的行使就缺乏充分的动力。这样的原因必然导致“陪而不审”现象的发生。
      
      (四)人民陪审员――新的司法公正干预者?
      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保证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但是,现实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反而由司法的监督者、司法民主的参与者变成了司法的干预者,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四、解决之道
      
      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又艰苦的工作,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1、加强对陪审制度政治意义重要性的教育。
      2、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
      3、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行使。要充分尊重陪审员的权利,在案件合议时,应当首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法官不得引导或强迫陪审员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合议。
      4、强化陪审员的到庭义务。
      5、设置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对陪审员的选任、资格审核、培训,受理当事人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申请、通知到法院履行职务、支付报酬,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惩戒等管理工作。
      6、增加陪审员的惩戒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行为“十三个不得有”,对陪审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规范。
      7、改革现有陪审制度,引入陪审团制度。
      总而言之,由于各种原因的作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职能上处于弱化和虚化的状况,直接导致了“陪而不审”现象的出现,并影响了它的政治职能的充分发挥。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职能,有必要对它进行深刻的和本质的改造,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有益经验,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陪审团制度,重塑人民陪审团和职业法官之间的职能关系,强化人民陪审团的审判权能,使之既执行独立的事实认定职能,又藉此起着对职业法官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理想之实现。
      
      本文责任编辑: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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