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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做到

    时间:2020-03-14 09:19:1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目   录

    1   行政执法责任制 ………………………………………..1

    2   附件1.评议考核制度 …………………………………..9

    3   附件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3

    4   附件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5

    5   附件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1

    6   附件5.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23

    7   附件6.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24

    8   附件7.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32

    9   附件8.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制度 ………………….35

    10  附件9.赔偿制度 ……………………………………….36

    11  附件10.勤政廉洁制度 …………………………………37

    12  附件11.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39

    13  附件12.六条禁令 六个坚持 ………………………….41

    14  附件13.专卖执法检查制度 ……………………………43


    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规范》,切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期高邮精神,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树立高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八)、《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九)、《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一)、《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原则》

    (十二)、《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 、行政执法责职

     

    (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责职

    1、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3、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4、制订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5、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6、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7、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局长责职

    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研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督促或组织实施。

    3、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
    依法支持和保护全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4、主持全局工作,决定重大行政处罚;
    负责向上级报告执法情况。

    5、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分管局长责职

    1、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把关。

    2、对案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3、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定期检查、认真监察全局烟草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大队长责职

    1、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专卖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全年及各阶段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本队专卖稽查人员学习、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负责检查、监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4、组织队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辖区内卷烟零售户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零售户诚信等级档案,实行诚信等级管理。

    5、组织专卖稽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辖区内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6、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条件的审核工作.

    7、负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处理。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组织拟制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目标、计划和总结。

    (五)行政执法副大队长责职

    1、协助大队长制定本部门全年及各阶段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2、协助大队长组织专卖稽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实行诚信等级管理。

    3、协助大队长组织专卖稽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辖区内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4、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条件的现场审查工作。

    5、负责与本辖区公安、工商、技监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检查本系统内部规范经营情况和市场净化率情况,并组织填写内部规范经营报表和市场净化率报表,及时上报市局

    7、负责管销联席会议的召集以及会议纪要的拟定。

    8、协助大队长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  行政执法中队长责职

    1、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积极争取本辖区政府和各执法部门的支持,做好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卷烟零售户档案,划区分类,实行户籍化管理,电脑管理。

    4、认真进行卷烟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督促卷烟零售户依法经营。

    5、对本辖区卷烟批发网点进货、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本辖区内卷烟零售户许可证办证条件的审核和许可证年检工作。

    6、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稽查队员责职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按照法定程序和队长分工对辖区内卷烟零售网点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日记。

    3、协助队长建立零售户诚信等级档案、实行诚信等级管理。

    4、按照法定程序和队长分工做好辖区违法经营大户和钉子户的监控工作以及卷烟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工作。并做好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

    5、做好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条件的勘查工作。

    6、负责向销售网络反馈在市场上发现的问题,并做好反馈纪录。

    7、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证件管理员责职

    1、负责接受办理和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以及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工作。

    2、负责各种报表的统计和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部门的文书档案管理以及有关文件材料的上传和下发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九)案件审理人员责职

    1、负责调查审理违法、违规和违章案件,并提出初步的审理意见,报领导审批。

    2、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和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受理有关卷烟违法经营活动的投拆和举报。

    5、负责对本系统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6、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内勤人员责职

    1、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2、负责本部门全体人员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的记录工作。

    3、收发系统内外公文。

    4、负责本部门的通讯报道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

    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

    (一)评议考核制度(附件1)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附件2)

    (三)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件3)

    (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附件4)

    (五)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附件5)

    (六)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附件6)

    (七)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附件7)

    (八)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制度(附件8)

    (九)赔偿制度(附件9)

    (十)勤政廉洁制度(附件10)

    (十一)行政复议诉讼制度(附件11)

    (十二)六条禁令 六个坚持(附件12)

    (十三)专卖执法检查制度(附件13)

    四、本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五、本局内设机构及各管理所,均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

    六、在行政执法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七、本制度有高邮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对稽查队员评议考核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为了充分调动专卖稽查队员工作积极性,始终坚持打假打私的高压姿势,以市场“四无”达标为考核目标,市场净化率达98%以上,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体现按绩取酬,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有效地调动专卖稽查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满负荷、岗位靠能力、考核看绩效、分配凭贡献”,的竞争机制,开展“六好稽查员”、“创星、争优”活动,以工作满负荷率、信息反馈复查率、独立侦察成功率、执行任务到位率、优质服务宣传率、辖区市场净化率、遵章守纪的满意率“,为工作重点,充分体现二级考核工效挂钩的竞争效力。

    二、    考核组织:

    大(中)队长按月对所属队员进行考核,按自我测评,后队互评,再队长综合评分,总分100分。

    三、    考核范围:

    全体大(中)队专卖稽查队员和专职驾驶员。

    四、    工作标准和扣分依据:

    (一)、政治坚强:(15分)

    1、自觉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
    2、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稳定;
    3、每月完成学习心得、定期作思想汇报和交流;
    4、团结互助。(未达一项要求扣2分)

    (二)、作风过硬:(20分)

    1、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诚实;
    2、雷厉风行、紧张有序;
    3、完成任务、干净彻底;
    4、各项队部规章和制度执行到位;
    5、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未完成一项扣2分)

    (三)、业务精通:(20分)

    1、宣传烟草法律法规到位;
    2、依法查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
    3、走访客户和经营户交流情况,了解市场动态和卷烟销售情况,文明礼貌;
    4、盯大户、重点户出成果、侦察成功率90%以上;
    5、会做现场笔录,案件定性准确,查扣货品按要求上交登记;
    6、识别真假烟无误;
    7、会操作电脑;
    (未达要求一项扣2分)

    (四)、执法公正:(15分)

    1、责任明确,熟悉常用法规,告知准确;
    2、行为合法,不徇私情;
    3、程序规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4、履行相关手续。(未达要求一项扣2分)

    (五)、纪律严明:(15分)

    1、听从指挥,有一定的协调能力;
    2、仪表严整,按照着装要求执法;
    3、卫生统一,执行一日生活制度;
    4、考勤落实、请销假手续完善;
    5、值班落实,保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记录完整;
    6、通信畅通,外出执行任务时保持手机开通;
    7、安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8、执行劳动纪律“十不准”到位。(未达要求一项扣2分,严重者辞退处理)

    (六)、服务优质:(15分)

    1、信息复查,信息反馈复查率100%;
    2、持证经营,辖区内亮证经营100%;
    3、服务满意,对网点和经营户加强服务;
    4、规范登录,对分工和工作日记台帐完整;
    5、语言规范,文明用语。(未达要求一项扣2分)

    以上按各项工作标准扣分,扣分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工作的标准分数。

    五、    考核要求:

    (一)、要正确认识考核的意义。考核是规范管理,激发竞争意识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目的是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是各大(中)队长规范管理队员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要采取科学的方法。采取以大(中)队长考核为主,支队、大队抽考为辅和随机考核与月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考核。考核得分与每个人的工资收入直接挂钩,考核中要公平、公正、公开,不打人情分、照顾分和关系分。

     

                

     

     

    附表:

            稽查队员评议考核表

     

                                               得分:      

    序号
     工  作  标  准
     标准

    扣分
     自我

    测分
     考核

    得分
     扣  分  原  因
     
    1
     政治坚强。自觉参加政治学习,思想稳定,团结互助
     15
     
     
     
     
    2
     作风过硬。实事求是,言行一致;
    雷厉风行,紧张有序;
    完成任务干净彻底。
     20
     
     
     
     
    3
     业务精通。会宣传法律、法规;
    会依法查案;
    会做现场笔录;
    会识别真假烟;
    会对案件定性;
    会操作电脑
     20
     
     
     
     
    4
     执法公正。责任明确;
    行为合法;
    程序规范。
     15
     
     
     
     
    5
     纪律严明。听从指挥;
    仪表严整;
    卫生统一;
    考勤落实;
    值班落实;
    通信畅通;
    安全落实;
    “八不准”落实。
     15
     
     
     
     
    6
     服务优质。信息复查;
    持证经营;
    服务务满意。
     15
     
     
     
     
    备注
     1、按队员职责,落实责任区内A、B、C、W类户籍动态管理,对管理辖区内经营户开展检查,做好周、日工作记录(完不成其中1项扣2分)。

    2、检查市场和管理每个工作日不少于20户,每月与辖区市场经理,访销员一起检查协调情况通报不少于6个工作日;
    对辖区内开展户籍化管理,对重点户、违章违规户必须熟悉基础情况;
    辖区市场净化率98%以上,(完不成基础1项扣2分)。

    3、请假手续完善,值班制度落实,受理举报投诉,文明用语,业务精通,认真学习,队部卫生,团结同志,内务整齐(完不成其中1项扣2分)。
     

     

    队长:                                       年    月

    附件2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公开办案制度,办证程序,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专卖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按照上级专卖机关和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多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四、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附件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法定机关确定为有错并决定纠正的,应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责任追究无效。

    二、  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在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三、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过错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 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作出改判决定的;

    (二)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四)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单位的内部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五)执法时没有法定依据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反馈办理错误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

    (九)越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野蛮粗暴执法,运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二)在处理举报案件中,透漏举报人情况造成举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三)在处理案件中,为违法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随意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而给予登记的;

    (十六)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十七)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在审核、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务,导致行政过错的。

         五、  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识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的;

    (四)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

    (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明显轻微的;

    (六)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执法过错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决定造成的,不追究执法个人的责任;

    (八)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六、  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集体决定,准确确定过错的性质、责任的承担形式。

         七、  有下列情之一的,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故意制造虚假案情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批人作出错误决定的;

    (二)因收受礼品或贿赂故意袒护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处罚畸轻的;

    (三)利用职权要挟报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畸重的;

    (四)违法失职行为或故意拖延、推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渎职、失职,出现过错的。

         八、  负责具体行政行为审核的人员对出现的差错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除追究承办人员责任外,

    还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九、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适当,因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出现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处罚故意畸轻或不按程序办理,引起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三)全年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所犯错故意隐瞒不报的。

         十一、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过错的,视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责任:

    (一)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停职检查,暂停执法活动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和开除公职;

    十二、   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当事人不服政纪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十三、   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赔偿,主要责任者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十四、  凡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所在科室或单位亦不得评为先进。

        十五、  局成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民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过错进行审查认定,确定其性质和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六、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和作出结论;

        (二)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记录、材料整理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十七、  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辩解,作出处理决定。

         十八、 凡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人或其所在单位及时主动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十九、 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接报单位(人)或被检查单位(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 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本局依法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国家统一印制核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证件之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三、行政执法证由局专卖科统一办理。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或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五、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存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

        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本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5

    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为增强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促进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

    二、  学习和培训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 。

    三、  全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学习相结合,辅导讲课和集中讨论相结合。

    四、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等。

    五、  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月不得少于一天。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

      六、  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参加局统一组织的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附件6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  、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 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
    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
    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
    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第三节 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 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
    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
    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节 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
    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
    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地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附件7

    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采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并由高邮市烟草专卖局统一编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4)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上签名或盖章;

    (5)处罚完毕,七日内填写《简易程序查处违法情况登记表》,报市烟草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立案

    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进行处罚,且情节较重的环保违法行为,应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立案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经部门行政处罚审议员登记注册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查办人员,专人查处,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销或中止。

    (二)调查取证

    1、查处案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办案小组,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2、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办案人员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和取证规范,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清楚,应予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应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

    3、对于已调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应根据调查终结报告编写规范及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部门行政处罚审议员审核。

     (三)复核和审议

    1、对处罚额度超过八万元或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许可证的案件,经部门审议员审核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将案卷交市烟草局,由市烟草局法制部门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市环保局法制部门应认真组织安排听证,并通知有关人员作好听证准备;
    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环保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烟草局批准后,由执法部门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送达

    经审定批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由办案人员负责,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按送达规范和要求作送达回证记录。

    (五)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在期满三个月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和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后归档;
    当年案件应当结案,对当年不能结案的,应说明情况,并及时结案,行政处罚审议员应监督案件的执行和结案;

     

    附件8

    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时,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报备案制度。

    二、行政处罚上报备案的案件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应向上级备案。


        四 、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9

    赔  偿  制 度

     

    为促使执法人员忠于职守,严肃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执法程序或徇私枉法而造成当事人损害、经济损失的,受害人或受损失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        赔偿请求人要求本局赔偿的,应当先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的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

    三、        如因执法人员主观过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有执法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

    四、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及未尽事宜,按照《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0

    勤 政 廉 洁 制 度

     

    为加强烟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烟草执法人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勤政廉洁的基本要求

        l、认真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公务必须做到清政廉洁,严于律已,逐级负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发生违反廉政规定问题。

        2、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热情服务,杜绝态度"冷、横、硬";提高办事效率,不拖拉、不刁难当事人,如实接待、办理处向社会承诺的与已职责有关公务。

        3、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为零售户提供优质服务,排忧解难,办好实事,不利用部门或岗位职权职便营舞私弊。

        4、切实体现文明单位的精神面貌,塑造烟草执法队伍"勤政、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以加强全行业两个文明建设为目标, 做到:文明执法,奉公廉洁,务实高效,奉献社会。

        二、廉洁自律的规定

        l、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廉洁自律,与被管理对象保持正常的公务关系,切忌收受钱物,自觉做到:清正不阿,拒腐倡廉。

        2、无论何时不得接受被管理对象的宴请。

        3、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利饮酒;

    4、严禁利用职权职便"吃、拿、卡、要"和谋取私利。

    附件11

    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应诉事务活动的制度。

    二、局机关或执法部门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应将受理案件副本交局法规部门,并向分管局长汇报,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应诉事宜。

    三、局法规部门起草应诉答辩书,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将应诉答辩书和证据、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四、        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如局长不能参加,可以委托法规部门代表局长参加,必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五、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局机关按照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书,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处罚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局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变更的,由局法规部门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作出撤销处理的,该案件是否需起诉或提起上诉,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被撤销的属错案处理的,应按照追究过错责任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4、局机关、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证据、材料、应诉答辩书、法院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有关其他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进行收集、装订、归档和保存。

     

    附件12

    六条禁令 六个坚持

     

    六条禁令 

    一、严禁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

    二、严禁打人骂人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

    三、严禁配备警械执法检查。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五、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

    六、严禁酒后执法或驾驶机动车。

     

    六个坚持

    一、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服务管理。

    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四、坚持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

    五、坚持你规范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你有难我帮助,你违规我查处。

    七、坚持安全第一,警钟长鸣。

    附件13

    专卖执法检查制度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第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严禁通风报信泄秘密;

    第二、一切检查按程序,严禁违法违规谋私利;

    第三、一切矛盾冷处理,严禁对打对骂闹事端。

      八项注意:

    进店检查先亮证,  说明来意即可行。

    检查钱柜先动员,  店主打开我们行。

    室内仓库快速查,  家人随同三人行。

    小孩看店不检查,  盲目进店不可行。

    老弱病残要照顾,  说理教育勿强行。

    生意兴隆莫打断,  顾客出门执法行。

    初次违规重教育,  自己改正己可行。

    遇到违法“钉子户”, 请来公安助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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