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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人的尊严]人要有尊严,更要有底线

    时间:2019-05-15 03:20:1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在当今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中,“尊严”是一个提及频率越来越频繁的词汇、概念和范畴。那么究竟什么是尊严,尊严该做如何解释呢?我们又该如何看待伦理学视域下的人的尊严这个问题呢?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人的尊严,既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一个伦理学的范畴,它指的是每一个人都有尊严,这种一般意义的尊严即为人格意义的尊严(personal dignity)。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条,在法律的条款下适用,在伦理学的视域下同样的适用。上述的内容,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对“尊严”这一范畴进行了了解和认识。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的高速进步,特别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普及以及现在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平民化,铺天盖地的信息一下在涌入我们的生活,让人目不暇接。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的信息中,有关“尊严”问题方面的消息也频频入耳。无独有偶,想到前一段时间看到的一条消息《智障者失踪3年被发现在服刑 家属疑其系顶罪》,34岁的智障者吕天喜被三门峡某派出所以抢劫的罪名抓捕入狱,并获刑三年,直到2011年9月2日才被认为其已经死亡的家人找到,在狱中,吕天喜被叫做田星,出生时间也有原来的1977年提前到了1958年1月1日,这个年龄都快跟他父母差不多了大了。我们暂且不管这个案件以什么样的结果收尾,吕天喜的命运如何,等等。在此,我们会发现这个消息中处处在显示着2个字“尊严”。
      前面提到过,在我国,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任何人的尊严都神圣而不容侵犯,这一条规范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在我们所遵守的道德准则的约束范围之内的。但是,吕天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的尊严在此案件中何存呢?而更令人心寒的是,对其尊严进行的践踏的人,却是一些披着法律外衣的执法者,虽然这样的蛀虫不多,但是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却甚大。在吕天喜被入狱这一案件中,有这么多明显的破绽,办案、审案人员居然看不出这个连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出的真相。而这也说明正是他们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做法,使得吕天喜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遭到了侵犯。
      在这里可能有人会指出说,作为一个没有道德感的智障者,吕天喜是否有人格尊严这一点还值得商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大多数的人都应该是持否定意见的。
      一员或具有成员资格就应享有尊严?这是因为,任何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都对这样一个共同体起了他作为一个成员的作用,从而对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如果把享有尊严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具有道德人格的道德主体,按此标准,就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会被排除在尊严主体的范围之外: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有婴幼儿、精神病患者 、智障者(像吕天喜)等不具有成熟的人格或正常人格的人,那么,这些人无疑就不能享有尊严地位。因此,上面所谓的“作为一个没有道德感的智障者,吕天喜是否有人格尊严这一点还值得商榷的?”这种说法是极其错误的,试想,我们任何一个有着成熟道德能力的道德主体 ,哪个没有经历过从摇篮到成人的过程。而在我们婴幼儿时期,都是一个理性不成熟和无道德能力的人。难道那时的我们的人格尊严就不需要尊重了吗?所以,不要用道德感是否具备来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享有尊严的权利。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看法。故我们说,从规范意义上看,平等人格尊严的普遍性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尊严得到尊重。而尊严主体就不仅仅只是成熟健在的有道德感的社会成员,而是将所有人类的成员,包括过去和即将降生的成员,以及像吕天喜类似的群体只要生而为人,都看成是这一尊严共同体的成员。
      人的尊严必须有一个道德基础,这个道德基础不是人的理性和道德能力,而是利益平等的考虑。正是这个道理,不管吕天喜是不是一个智障者,我们都要把他看作与我们是一样的正常存在,这样的话,我们才能体现真正的人人平等,而不是每天坐那儿干喊一些没用的口号,而从来没有付诸于行动,那些涉及到吕天喜案件的民警,估计就是这么一类人,他们不把这些平等的人的尊严放在该放的位置,而是随意的践踏,这是对法律的藐视,同时他们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谴责。希望吕天喜能够得到和正常人一样的待遇和尊重。
      众所周知,人的尊严是在社会中实现的,需要人与人的互相尊重为前提,相互之间的尊重又是一个人的自尊为前提,自尊才能尊人,也才能被人尊。所以,我们在想要获得别人尊重的同时,也要学着去尊重别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互尊。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环境中,我们的尊严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而在伦理学的视域下来说人的尊严问题,还要受到道德的约束力,这个是我们所不能忽略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考察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不能忽略到道德在其中所起的关键,只有两相结合,我们才能更好地来理解尊严这一范畴。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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