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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网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城市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业务)

    时间:2020-11-21 08:11:3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为满足甲方“平安县城”视频监控的需求,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宗旨,就甲方使用乙方城市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定义  

    1.城市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业务:中国电信利用宽带网络与视频监控平台及服务进行综合打包捆绑,满足行业及公众客户网络化视频监控应用的需求,实现对监控目标的安全防范及智能管理的宽带增值应用类业务。  

    2、各期工程:各期工程是指乙方在信息化系统集成中,在技术上和项目过程中相对独立的阶段性工作。  

    3、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甲、乙双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和技术资料等,或由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  

    4、工作日:工作日是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  

    5. 规格:“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它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关于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标准、规范。  

    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承载网络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7.中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业务的中断。  

    8.故障处理时长:故障发现方告知对方时间为始起时间,以双方确认的故障排除时间为结束时间。  

       

    二、工程需求确认及工程环境  

    (一)工程需求确认  

    1、安装点位的确定:施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明确可实施的设备安装地点,甲、乙双方在施工地点做定点标记并拍照记录,作为双方确认的安装地点。点位确定后,如在施工过程中因政府部门或业主投诉等原因必须改动点位,改动点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取得了甲方所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后,在 7个工作日之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纸,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对详细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甲方应在 7 个工作日之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纸的审核。如甲方认可上述文件的,则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3、甲、乙双方对详细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纸的确认时间、安装点位的确定不计入工程工期,由于确认时间延期,乙方可以相应顺延交付日期。  

    4、详细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纸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确认的内容作为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需求,不在此需求内的其他需求均按本合同第四条“项目变更”相关规定处理。  

    (二)工程环境  

    1、甲方应依据城市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工程的条件和性质,协助乙方办理实施过程中所有施工场所的城建、规划、公路、交通、供电等政府部门相关的报建审批手续,因报建造成的时间延误经双方协商确认不计入乙方工期。如甲方未能协助乙方获得相应的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因平安项目属于政府公益事业范畴,请甲方以文件形式要求辖区内各个单位对项目施工给予提供便利。  

    2、甲方在前端监控点位开通前应会同乙方签字确认可提供免费接入市电的点位清单,未确认的点位由甲方向供电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并按月向供电部门进行电费的结算,乙方负责市电引接点至前端监控点设备箱的电源引入线布放。  

       

    三、工程的进度与管理  

    1、工程进度  

    第一期工程:                        建设,完成日期为合同签订后45,即    年  月  日
      

    第二期工程:                        建设,完成日期为合同签订后     天,即    年  月  日
      

    第三期工程:                        建设,完成日期为合同签订后     天,即    年  月  日
      

    每期工程完成后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通过后即交付甲方使用并按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开始起租。  

    2、项目管理  

    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立项目开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和通讯方式见附件 2。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本方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合理、善意、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此项更换。  

    3、信息与资料的提供  

    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充分沟通。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对此甲方应该予以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如甲方对乙方完成本合同所需的甲方所有的信息和资料不予提供,由甲方承担不予提供的损害后果。  

       

    四、建设方案变更  

    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合理地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的某些部分的建议,包括增加或减少系统的相应功能、提高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交付或安装的时间与地点等方面。为此,双方同意:  

    (一)甲方应当将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乙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书面回复,其内容包括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交付日期、系统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回复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是否接受乙方上述回复。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复,则双方应对此变更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  

    (三)如乙方提出部分项目的变更建议,乙方应同时详细阐明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交付日期、系统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后,应当在 5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和接受乙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如果甲方接受回复,则双方对此变更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双方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上述建议,双方仍按原合同执行,但由此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由于甲方变更建设方案而引起的工期延误,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  

       

    五、验收、交付、起租  

    (一)验收  

    1、在乙方完成第三条约定的每一期的施工工程后,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阶段性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验收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验收。  

    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符合验收标准,完成验收。  

    3、如果属于甲方自身原因(如交流电引入等)致使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向乙方书面确认处理期限,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乙方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甲方应提供验收便利。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该工程已经通过验收。  

    (二)交付  

    1、甲乙双方在完成阶段性工程验收后,将验收工程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的 3 工作日内安排接受交付。  

    2、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交付不能按时进行,乙方将视验收报告确认的验收完成时间为交付时间。  

    (三)起租  

    在乙方向甲方完成工程交付后,所交付工程开始按合同规定开始起租。若交付期在每月15日前(含15日),该业务租用费按整月收取;
    若交付期在每月15日后,该业务租用费按半月收取。  

       

    六、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硬件设备所有权  

    1、乙方投资的所有硬件设备所有权归属乙方(设备清单详见附件1),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甲方使用。租赁本业务时间为5年,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租期。  

    2、租赁期内甲方享有硬件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转租或作为财产抵押,否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单方终止本协议。未经乙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拆除任何部件。乙方有权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甲方应及时配合。  

    3、租赁期内甲方应当保证安装在甲方监控室内的乙方所有设备的安全,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营环境(环境温湿度、工作电压)中使用,如因甲方原因保管不善造成缺失或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如遇不可抗力事故出现问题或故障,甲方负责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检查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搬迁设备。如甲方提出迁移需求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进行设备搬迁,设备搬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利旧或临时委托乙方代为采购的硬件设备所有权为甲方。  

    (二)软件使用权  

    甲方对软件具有使用权。本使用权的使用范围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及所辖十二县平安项目 。如甲方未经过乙方同意,使用第三方提供的软件接入本系统,造成系统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数据所有权  

    系统信息数据归甲方所有。甲方使用城市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所采集的数据给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侵犯他人权益或引起争议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传输电路所有权  

    用于本系统数据传输的电路(光纤)所有权为乙方,乙方按月向甲方收取月租费。  

       

    七、价格与付款方式  

                        (城区/县)城市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工程采取租用方式,甲方分期支付租金。业务租赁期限为年,租赁期限从工程交付之日起。  

    (一)城市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安装调测费、业务使用费。  

    其中:城市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一次性安装调测费人民币(大写)              。  

    城市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业务月使用费人民币(大写)                。  

       

    (二)费用支付  

    1、一次性安装调测费在本协议签定后 7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先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安装调测费人民币(大写)               

    3、甲方缴纳的业务使用费用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甲方须在每(次)月10(5)日之前付清,计费周期为当月的1日至当月月末。  

    4、乙方向甲方收取租金并出据相关票据。  

    (三)项目变更产生的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在工程建设中由乙方代缴的费用,甲方应在工程交付后10(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八、保密及违约  

    (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以及与其相关联内容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泄露对方或与对方有关联的资料和信息。  

    (二)如甲方把乙方提供的价格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将向甲方补收所有的标准资费差价。  

    (三)乙方对系统数据负有保密义务,由于乙方不履行保密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如租期未满 5年的情况下,因甲方原因停止使用本业务,则甲方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在用监控点剩余租期的租金。  

    (五)乙方负责投资的传输电路(光纤)仅限于本业务用途,如甲方将传输电路(光纤)挪作它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挪用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6个月的电路月租费的违约金。  

    (六)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本协议租赁物转租给任何第三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租赁物6个月月租费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  

       

    九、项目培训与服务  

    (一)乙方对甲方单位业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业务人员能够熟练操作系统;
      

    (二)甲方单位应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落实设备具体责任人。系统验收结束后,甲方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  

    (三)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材料(电子版)。  

       

    十、售后服务  

    (一)故障申告:甲方在使用业务中出现故障时,可通过拨打乙方重要客户服务热线10000号(拨通后加拨9号键)7×24小时值班电话申告故障;
      

    (二)售后维护时限:  

    1、平台服务器故障的处理:  

    当乙方在接到甲方平台服务器故障申告后,乙方应在2小时内响应甲方(非行政时间乙方应在4小时内响应)。如故障是由于甲方产权设备造成的,乙方负责在下1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方案备甲方参考,由甲方确定,并在甲方确定故障处理方案后由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故障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并由甲方承担。如由乙方产权设备造成的故障,由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排查并恢复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故障处理时限将视实际情况而定,  

    2、前端图像采集点、光纤线路、硬盘录像机和编码器的故障处理:  

    当乙方接到甲方申告故障后,乙方应在2小时内响应甲方(非行政时间乙方应在4小时内响应),如是乙方产权的设备出现故障,则由乙方在接到故障申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故障排除,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下雨、打雷、市政改造等客观原因),故障处理时限将视实际情况而定。若在两个工作日内申告的故障点超过4个(含4个)以上时,故障的处理时限应适当放宽,每增加1个故障,故障处理时限增加1个工作日。  

    3、若因非乙方原因产生的故障(如供电局停电、市政工程改造等原因),其售后维护将视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售后服务免责时限:  

    由于本业务涉及监控点供电、环境、图象编码、网络传输等多种因素,如因发生业务故障,引起甲方暂时或持续一段时间无法使用部分或全部该业务,乙方将不承担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免责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如因为天气原因冷雨雪天气,造成工程周期延误。  

    (二)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甲方也相应免除部分或全部租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中止履行90日以上时,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  

       

    十二、争议解决  

    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友好协商解决期为争议发生后的30 天。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申请被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三、通知  

    1、为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有关违约交涉而需通知另一方时,通知方应采取书面形式,以挂号信件或以专人快递送达方式送达被通知方,送达生效。  

    2、通知地址     

    通知的地址为:  

    甲方                                                    

    乙方                                                    

    如果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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