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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时间:2020-11-09 08:07:2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是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运作的重要手段,是社会引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注册会计师职业而言,既要监督别人,也需要别人的监督,职业责任和风险重大,而减少乃至避免风险的措施就是严格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因此,加强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必要性;
    现状分析;
    建议
     
        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标准的道德规范,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实际体现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等。良好的职业品德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的正直、诚实、客观和公正等品质和德行;
    良好的职业纪律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合理的行为约束;
    良好的职业责任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恰当地处理了与社会、客户和同业的关系。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做出恰当与准确的职业判断。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既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又包括形式上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必须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原则,站在中立者的立场,对所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3、保密。只有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双方自愿而又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客户的信息给予保密。
     
        4、职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5、技术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
    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必要性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理论界、企业界以及政府的监管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要建设健康的、有活力的,能够反映社会特色,表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市场经济,必须尊崇道德原则。缺乏道德,经济运行的成本会极其高昂,甚至根本无法运行。在一个欺诈和舞弊盛行的社会里,弱者得不到公平,坦诚者最易受到伤害。正常的经济次序受到巨大破坏,更不用说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管理的高效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离不开高效的科学管理,而科学管理需要有效的规章制度。发挥规章制度的应有作用,则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一方面,良好道德精神是规章制度运行并发挥作用的润滑剂。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所作用的程度多少还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觉悟,倘若缺乏道德力量,规章制度就难以顺利运行从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另一方面,进步的道德观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具有正确的导向作用。这一点集中体现在进步道德的作用,它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进行评价,考察改革及其相应行为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负面效应
     
        职业道德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与管理、行政、法律、经济手段相比,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一般而言,管理、行政、法律是一种强制性手段,它通过国家行政部门强制推行一些政策法令,尽管可以收到明显效果,但对处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来说,终究是一种外在力量,若不能被心悦诚服地接受,往往只能造成一种暂时效应,一旦市场经济运行出现“障碍”,已经建立起来的秩序仍有被冲垮的危险。
     
        三、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现状分析
     
        (一)偏离专业发展方向,对经济利益过分追求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强调适者生存,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要求是具有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在不胜任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则被视为不具备职业道德。但是,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将执业能力一再边缘化,不注重人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漠视后续教育,更不用说专业研究,甚至对一些业务敷衍了事,未能达到基本的专业要求。为了眼前利益不惜降低专业标准或是不加掩饰的进行交易,助理人员也得不到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工作质量下降,所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隐患很多。对于企业提出的“目标”要求或是当地政府的指示,某些事务所更是“积极配合”,为求生存与发展,置职业道德而不顾。
     
        (二)漠视专业责任,出卖信息原则
     
        许多会计师大谈职业道德责任,可是行动往往悖离了这一准则,存在侥幸心理,奉行“捞一把”就走,将职业道德抛之脑后。“黎明股份案”足以说明这一现象的广泛。信用被一些会计师看作是利益的扭曲杠杆,大作为企业利益服务的文章,可谓“收人钱财,为人消灾”,信用准则的内涵被完全置换,会计师只看到了企业手中的钱,而忘记了广大报表使用者。共性约束被淡化,个性发展欠缺制约。“独立、客观、公正”只是一纸空谈。
     
        (三)处理机制不健全,肇事者有机可乘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至今,中注协对执业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处罚的仅有一小部分人,相对众多的造假事实,这种处罚根本起不到震慑违规和犯罪的作用。由于民事赔偿机制的缺失,受虚假信息误导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无法得到经济赔偿,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造假的巨大收益和较低成本往往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了利益和成本的对比后,置诚信于不顾去追逐利益。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议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在实践中,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如果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那么他的意见就毫无价值。所谓实质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的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一旦发现可能威胁到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一定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到可接受的低水平,甚至消除。所以说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业务多元化的态势面前,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敏锐地把握各种现实或可能的利益冲突,建立注册会计师的信誉,塑造超然独立的职业形象,向社会亮出真正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意见。
     
        (二)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
     
        解决目前我国有效委托者缺乏和外部监督不力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同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首先,针对有效委托者的缺乏,使得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原则履行的监督乏力,应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防止有关人员钻法规的空子,对有关处罚条款的规定应尽可能少留余地,以防违规者和执法者对处罚权的非善意操纵,减少经济租金的产生。其次,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不诚信的处罚力度,应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实人,从而对注册会计师造假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威慑力不够,在对经济赔偿的处罚规定较少、不全面;
    对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够明确;
    再加上执法的力度不大,不诚信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其所得,并使不诚信者永远不能重回注会计师行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实行退出机制。再次,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最后,加大执法的力度,执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不诚信行为需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应严格依法进行追究,不徇私情。只有这样,才能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使注册会计师自觉地遵守诚信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民事赔偿,提高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法律成本
     
        就惩戒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而言,目前最重要的是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民事赔偿制度是一种成本很低但效果显著的防范措施,降低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的发生概率。事实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信成本极低,行政处罚起不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为制止注册会计师的非诚信行为,应改变目前对违信注册会计师进行单一行政处罚的做法,要视情节轻重,适时追究违信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弱者和提高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可以参照西方国家,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即把主观上的“过错”推定为主观的“故意”。
     
        总之,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渗透于社会经济活动各个方面,注册会计师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我国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克服的顽症,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政府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极其英明的,但要真正达到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目标还必须采取种种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赵超.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思考[J].财会研究,2006(3).
        2、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Z].
        3、陈汉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4).
        4、刘宇航.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9).
        5、郑宜英.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6(5).
        (作者单位:盘锦鑫河储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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