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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标准本

    时间:2020-11-03 09:42:1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08年12月2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的决定

     (2009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2日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幼儿园、托儿所、小学;

      (三)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

      (四)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五)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

     (九)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通道和电梯等。

     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固定的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应当设置非吸烟室或者划定非吸烟区域。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设置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安、城管、工商、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禁止吸烟,提倡创建无烟单位。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检查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监督管理的组织有权对公共场所吸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第十条规定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说

     明

     (2009年3月3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吕秀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2008年2月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显示,烟草是按其生产说明使用却导致高达50%吸食者死亡的唯一消费品。目前,全球共有11亿吸烟者,每年有近500万人死于与烟草有关的疾病,是造成人类死亡的第二大原因。

     目前,我国有吸烟者3.5亿,约占世界吸烟者总数的三分之一。遭受被动吸烟的人数是5.4亿。近年来,肺癌、脑卒中、冠心病等与吸烟相关疾病的死亡率快速上升,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的疾病,因被动吸烟导致死亡的人数已超过10万。据有关调查显示,银川市城市居民15岁以上人口中,吸烟率为33.5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吸烟率高达37.6%。银川市仅2007年死于肺癌、心脑血管病等与吸烟相关疾病的就高达1257人。未来30年内,由烟草带来的疾病和死亡会更加严重,所致医疗费用的增加和劳动力的丧失不容低估。可见,控制吸烟就是拯救生命。

     我国政府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005年10月11日,我国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为了做好银川市控烟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营造无烟、清洁、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和公共环境,制订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今年年初,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学习借鉴外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稿,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08年9月份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在银川晚报刊登,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送自治区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并于12月15日下午举行立法听证会,就哪些场所禁止吸烟,如何禁止?哪些场所限制吸烟,如何限制等问题进一步征求意见。之后,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卫生局,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12月18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12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五条,分别就立法目的、原则、禁止吸烟的场所、控制吸烟的场所、相关单位及相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职责等进行了规范,并对有关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原则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有关规定

     为了使制定的控烟条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公共场所实行禁限结合的原则。

     针对学校这一特殊的公共场所,特定人群,条例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听证会上达成的共识,将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作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将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作为禁止吸烟场所。此外,条例还规定一些营业场所、会议室等作为禁止吸烟区域。对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的等候室,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营业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因考虑到组织一些活动人员密集时吸烟所带来的危害和潜在的危险,条例还特别规定,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宾馆、旅店和餐厅等公共场所如何控制吸烟,争论较多。完全禁止,难免会将一些烟民顾客拒之于门外,影响业务收入和经济发展。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共存和便于操作的原则,条例规定: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固定的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应当设置非吸烟室或者划定非吸烟区域。既体现了原则性又体现了灵活性。

     (三)关于监督与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的监管权力和义务,并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同时,赋予被动吸烟者享有一定的监督权。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及违反规定吸烟的个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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