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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之我见

    时间:2021-01-25 08:02:0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土地是人赖依生存和繁衍的资源,反映人的出生,有出生地之语,无论是凡人还是伟人,有入土为安之喻,而土生万物之理永久不变。但是社会要发展,人类要进步,发展和进步就必须占用土地搞建设。这就带来了农民生产粮食疏菜有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也带来了农民靠土地生活,靠土地养老,甚至靠土地致富的基本保障途径的缺失。因此,个人占在保障被征农生活这个角度,谈谈两点看法。


        一、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现状 
        1、缺少稳定的收入来源。征地前有土地,无论是种粮还是种菜,每年却有可靠的生活资料和收入来源。征地后,被征农民就靠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一次的补偿款来维持生活,使生活质量在较征地前有所下降。


        2、缺少就业技术和机会。在被调查18——35岁的对象中35%的是小学毕业50%的是初中毕业15%的高中毕业;
    从掌握专业技术来看,调查对象中80%的没有“九老十八匠”的特长,无再就业的技术和机会。


        3、缺少养老生活保障机制。被征地农民居住地多为城中村或城郊村在征地前一般是土地养老,居家养老。在被调查对象中16.2%的为60岁以上老人,这其中又有65%的老人多为独居、没有与儿女一起生活。在征地前主要的生活来源是种菜或种粮,征地后的生活主要靠补偿款,无其他的收入来源,现在他们处“坐吃山空”或“坐吃等死”。


        4、缺少制度覆盖和整合。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国家和省政府来讲,在政策和制度上,只有原则性的要求,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方法,给这一群体的生活保障造成了政策或制度的缺位。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具体的保障制度,征地工作中也出现了,征地方案与生活保障方案、征地流程与生活保障措施、征地补偿分配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等方面整合不够。致使在被征地农民的思想中,形成征地补偿是个人应得的要分光分尽,生活保障是政府该保的,要政府大包大揽的概念。


        综合上述三方面的分析,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可概括为“务农无地种、创业无技术、养老无着落”。这种“三无”的现状,其产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现行政策没有跟上经济建议的需要,政策保障缺位,也有工作机制顾此失彼的短板;
    还有思想观念需要更新等问题。不能认为只要征地补偿到位,就把什么事都解决,而要在征地过程把建设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开发就业岗位,健全养老保障机制等统筹考虑和安排。所以我们要从思想上加以认识,从制度上加以研究,从工作上加以着力,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稳定被征地农民的思想情绪,化解发展中的矛盾,使社会事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
        被征地农民是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他们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作出了刻骨铭心的贡献。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就业和养老保障,既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也建设和谐社会环境的需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解放思想建机制。被征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目标国家是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但是有一些原则性的意见,那么就看在实际工作中,怎么样的创造性工作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只要我们能在以人为本这个核心上作文章,就能找出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就业和养老生活保障的良方。经济建设要敢闯、敢试、敢为,同样在这个问题上也要有敢闯,敢试和敢为的精神。只要思想一解放,就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就业和养老的途径和方法。那就是,在征地方案上,要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就业和养老的内容,废除征地是一捶子买卖的老作法。即落实了保障机制再征地,把保障措施前移到征地计划初期。在征地补偿资金分配上要算好被征地农民近期生活,就业技能与找岗位的费用帐,更重要的是算好养老生活保障帐,彻底改变原来按亩平或人平分配补偿资金分光吃尽的作法,在资金分配时把养老生活保障费用预留下来,建立养老生活保障基金。在征地工作机制上,征地的业主要做到征地与就业岗位开发同步,征地与衔接低保工作同步,征地与办理养老生活保障同步,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征地与土地整理同步,如果是城中村或城郊村的征地,还应与建立社区同步。通过这些措施,解决好地征不失业,地征后生活困难有低保,地征后养老有着落的问题。使被征地农民,在征时短期内不会出现思想浮燥而闹情绪,甚至上访或累访的现象,从而形成平稳过渡,和谐征地的良好环境。


        2、强化责任消隐患。发展为了人民,征地为了发展。无论是公益事业征地,还是建议性征地,都是用在发展上。但以前的征地,业主单打独奏,部门无能为力,甚至在有的地方,土管部门既是土地管理与审批的执法者,又是征地的主体,政事合二为一。其他相关部门在征地前,没有得到相关的工作信息,更无从谈到对征地过程的监督和服务,诸如此等,给被征地农民后续保障工作留下许多隐患。因此,在以后的征地中,为了不给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留下缺口,必须强化征地工作中的相关责任。首先要强化村或乡镇的责任,村或乡镇要将征地的相关事务全盘公布于被征地农民,征求他们的意见,收集他们的要求,接受他们的监督,实行“阳光征地”。其次要完善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土管部门在审核征地方案中,要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和养老生活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落实,做到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审批,并及时将征地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使有关部门的服务工作提前介入。第三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变事后跟上为事前、事中介入,主动组织  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引导被征农民多途径的创业,开发就业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坚持“先保后征”原则,政府切实把最后的关口,做到被征农民生活保障措施不落实的不审批,不上报。


        3、突出重点语养老。“惜日有地种,养老地保障,现在地被征,养老心着慌”,这是被征地农民的普遍心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一是党委,政府要把该项工作纳入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抓社会经济发展同等位置上,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尽快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补上政策和制度上的短板。二是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时要解放思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国务院和省政府还没有操性很具体的政策与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在现有的制度中,找到能够嫁接和转换的内容,冲出框框的束缚,将其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生活保障上。就政策依据来讲,可以依国务院<2005>38号文件,实施年份为界限。就保障办法来讲,对新征地的农民,可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法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延伸到被征地农民群体上,同时可在缴费年龄上放宽到男不满60岁,女不满55岁。缴费方式改分年缴纳为一次性缴15年,缴费工资基数可按参保年份前的分年度工资基数计算。与此同时,在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上,要尽量减化程序,只要个人申请,个人身份征复印件,征地村组确认是否征地和领取征地补偿的名册,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审核的意见,就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三是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要坚持“自愿参保,村集体补助,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参保的就补助补贴,不参保的不能补助补贴,不能把补助补贴当成福利。也不能采取强制性办法,将征地农民整体纳入。一般情况下,应宣传政策,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年龄较大的被征地农民先参保,他们年轻的被征地农民,鼓励和支持他们去创业和多途径就业。四是整合政策,多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生活保障,将男61岁,女56岁以上的,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完全失去土地的人员纳入农村或城镇低保,特别是70岁以上,重度残疾和有严重慢性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更应该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低标准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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