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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1-01-28 08:05:2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村集体财务活动,推动我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村集体投入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财务活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镇村是指古镛镇新华村、解放村、胜利村、新路村、积善村、和平村、玉华村、梅花村、文曲村;
    水南镇水南村、新兴村、三班村、溪南村、渡头村;
    高唐镇高唐村;
    白莲镇白莲村;
    黄潭镇黄潭村;
    万安镇万安村。
    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集体未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另行设立核算账目和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接受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执行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和电算化核算。会计代理人员由各乡(镇)内部调剂或对外招聘专职会计代理人员,不得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职。有关财务和村务监督小组人员一经村民推荐和乡(镇)考核确定后,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要杜绝一届班子一批财务和村务监督小组人员的现象。
    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并由村集体向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授权委托书。村集体设报账员(出纳员),报账员按照账务处理周期定期向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财务核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账员(出纳员)对村集体经济业务活动取得的原始凭证要进行初审。凭《**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银行取款支票收入资金;
    属现金收入的款项,必须在《**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上签章。凭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审核人按权限签字审核,审批人按权限签字审批的票据数额支付资金。收支的资金凭原始凭证按序时登入《现金(存款)日记账》。
    (二)报账员(出纳员)按月或按季度,在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理财日,将本期内所有收支原始凭证交由村务监督小组理财。在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报账日,将盖有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代理会计员审核。
    (三)代理会计员对每一张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加盖“已审核”业务专用章,汇总编制《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一式两份,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员各执一份;
    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员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当场签字;
    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要注明收支原始凭证的张数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
    由报账员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对经审核盖有“已审核”业务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复核。
    (四)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对经代理会计员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笔复核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交还代理会计员;
    由代理会计员逐笔录入电脑,并进行账务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回报账员(出纳员);
    编制《不予入账退回原始凭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报账员、代理会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一份;
    《不予入账退回原始凭证登记表》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内容、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存在的违规事项,审核依据及处理意见。并于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由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将辖区内各村账务处理审核异常情况书面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对经电算化处理的电子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并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加盖“已复核”业务专用章。
    (六)代理会计员通过电算化核算,打印出《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所代理村财务主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一份,代理会计存档一份。《村财务收支公布明细表》交由报账员(出纳员)负责张贴公布。对本期财务没有发生额的村,实行“零”公布制度,公布本期财务收支为零。
    (七)县级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中心按季度(月)将各村电算化处理的财务数据信息通过网络监管进行汇总监测分析。
    (八)代理会计员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可根据实际情况,三年后交由村集体专人专柜保管。
    第八条 电算化设备要按以下程序使用与管理:
    (一)代理会计员应保管好电算化设备,财务软件用户操作密码和口令要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软件。
    (二)电算化电脑实行专人专机,由代理会计员专人使用,严禁其他人员操作计算机。禁止进入非法网站,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三)代理会计员每次操作完财务软件,应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
    (四)代理会计员负责定期对计算机的硬、软件设备进行升级、维护、检测、查毒、杀毒。
    第九条 实行“财务专用章”管理制度,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员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和携带财务专用章,确实因村务工作需要携带财务专用章外出办事的,需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指定专人携带外出办理村务工作。会计业务审核章由代理会计员保管。会计业务复核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保管。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条 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出纳员),接交时报账员(出纳员)和代收人均要在收款凭证上签字。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
    村干部不得擅自插手收支现金、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报账员(出纳员)现金留库比例原则上要求在3000元(城镇村5000元)以内,结算金额达3000元(城镇村5000元)以上的,采用转账方式结算,超出留库比例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本村开户银行(所)。
    报账员(出纳员)负责保存现金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
    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员在报账员(出纳员)每次报账时,必须对报账员(出纳员)库存现金(存款)进行盘点。编制《现金(存款)盘点表》一式三份,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员(出纳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一份。《现金(存款)盘点表》由报账员(出纳员)和代理会计员当场签字。
    报账员(出纳员)库存现金出现盈余或短款时,代理会计员要立即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要立即上报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代理会计员每月要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每月到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村报账员(出纳)和代理会计员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借出(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以外单位、个人或村集体内部所属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出),因擅自借出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集体资金确实需要外借的,必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向同一单位(个人)一次性或累计拆借资金5万元以上资金额度的,必须经所在乡(镇)挂村领导把关签字,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会计代理员和村报账员,每年第一季度要进行一次承包合同兑现、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村集体对应收应付款项应当及时组织催收、清理。采取发展集体经济、抵冲债权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加强内部控制等有效办法化解村集体旧债。要合理安排资金,支付历年尾欠的村干部工资补贴。
    严禁将村集体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凡达到以下资金额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资产流转、对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遵循公开招标、合同签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3万元以上(城镇村5万元以上)村建规划、公益项目、新建扩建生产(公益)建设工程;

    (二)3万元以上(城镇村5万元以上)村集体企业、山场、果园、荒山、森林、矿产资源等资产的发包、租赁、流转、入股投资;

    (三)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开支;

    对流转、入股投资等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于资金额度在3万元以下(城镇村5万元以下)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资产流转、对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研究通过,并在第下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村集体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
    严禁村集体干部将个人名义的借债转为村集体债务。
    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非生产性支出费用审批权限标准如下(不含村干部工资补贴和村民各项误工补贴费用支出):村主任审批权限为500元以内(城镇村800元以内),500元至2000元以内(城镇村800元至2000元以内)的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2000元至5000元以内(城镇村2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5000元以上(城镇村10000元以上)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所在乡(镇)挂村领导和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复审同意签字后,按审批核销程序进行审批列支。
    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本人经办的费用支出,按审批核销程序实行互为交叉审批列支。
    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新老村委会主任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款票据,必须由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证明,按审批核销程序再由新一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培训汽车驾驶执照、安装私人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外出旅游、到娱乐场所消费的费用及私人车辆油料费、通行费、修理费一律不得报支。
    第二十条 村集体各项承建项目的发包,要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标的要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增减工程规模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项目完工,应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验收,需要评估、审核的项目,必须要具备有资质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结果。要编制工程项目验收单,验收单要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没有按要求程序擅自决策验收、超支付合同约定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直接负责人员和审批、审核人员共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建项目及其发包方案,需经村务监督小组和上级有关技术、监管等部门审核,于招标前十天张榜公布,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及时进行公示。招标时必须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乡(镇)有关部门人员和代理会计员参加。
    村集体应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核、监督,代理会计员要对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材料统一归类装订存档,以便备查。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县村干部激励保障暂行规定》执行。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用按县民政局等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标准报支。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向省、市、县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项目扶持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报支标准必须严格控制,严禁假借向上争取资金虚列或报支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住宿费报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县内50元/人•天,**市内60元/人•天,市外80元/人•天;
    北京、上海、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等地区(简称特区)100元/人•天。
    住宿费凭住宿税务发票核销列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控制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控制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因村公务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出差的交通费用,凭实际车、船票据金额报支(乘坐飞机的,按相应乘坐火车的费用报支)。除外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急难险情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由乡(镇)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参观考察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报支,其他未经乡(镇)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私自外出参观考察费用一律不得报支。
    第二十七条 报账员(出纳员)对形式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合规的票据不得付款。对初审不严,擅自支付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报账员(出纳员)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理会计员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对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时,发现违规的收支原始凭证,按照“谁审批付款、谁经手,谁负责补办或退回”的原则,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由报账员(出纳员)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退回款项。代理会计员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对不符合规定收支票据擅自入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会计员要参与所代理村的村务监督小组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厅监制的《**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
    第三十条 《**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实行准购核销制度,县农业局向各村发放《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县农业局(或经县农业局委托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核销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理会计员负责保管《准购证》,负责凭《准购证》向县农业局购买空白的《**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负责《**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的领用、核实、收回、核销等事项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代理会计员必须立即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再向县农业局申请,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召集其他成员,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
    民主理财重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它财务事项。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对村务监督小组理财不通过的财务报支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负责追回报支款;
    有异议的,要主动向村务监督小组作出解释说明,可由村务监督小组再理财。村委会对再理财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认定解决。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小组要在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理财活动。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小组组长要提前两天向村委会和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说明解释,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的理财时间必须距规定时间5天以内。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小组在规定时间或另行确定时间内无法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开展理财活动,村务监督小组仍然没有开展理财活动的,代理会计和经管站负责人按规定的审核、复核程序,对本期收支票据给予入账处理。对两次以上不能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按电脑软件自动生成的格式和内容公开。代理会计员在对收支票据分类、录入电脑时,做到发包收入按合同项目名称录入,森林资源流转收入情况按山场名称录入,上级拨款按收支类别名称录入,村干部工资补贴按干部姓名录入,招待费用支出情况按招待项目录入,建设、生产经营项目按支出细目录入。每季度电脑生成的《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由报账员按自然村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承担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理费用,按每个农业人口2元上缴。其中:1.5元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0.5元由各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按年度统一上缴县农业局经管站,作为县、乡(镇)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设备更新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内、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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