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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不能“依”是统计数据失真的主要原因

    时间:2021-01-25 08:05:3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到统计部门工作时间不长,有幸分管统计执法、农村经济统计、城镇住户调查、劳动力与人口调查等工作,从工作实践中感悟到,有法不能“依”,是统计数据失真的主要原因。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基层统计数据来源无“法”监控

        统计的基础在基层,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狠抓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和统计基础工作得到了不断加强,依法统计意识在增强,统计机构在强化,统计队伍素质在提高,但与此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行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企业化、企业单位民营化改制的不断深入,基层统计面临统计机构合并,统计人员裁减,专职变兼职,内行变外行和基层无基础,数据无来源的境况。企业实行民营化改制后统计基础工作普遍弱化,依法统计意识十分淡薄,瞒报现象普遍存在;
    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统计人员进行了裁减或调整,特别是村一级的统计人员基本上是空缺,上面有什么报表,就是村会计填报,而村会计既没有专业知识,更没有统计意识,不可能拿出更多精力去做好统计基层工作,不少就是靠应付差事,或干脆按计划填数,或坐在家里编数字,可想而之数字的真实性了。于是便出现过一个村没有一只猪和鸡,一个村粮食播种面积与实际相差几百亩等极不正常的统计现象。村一级统计不实,统计不准,直接影响到上一级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准确。问题在于,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事业组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而对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村一级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都往往只能限于使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这样的“软”办法。有的村统计员直言不讳的说:你们要我们搞统计,一没经费,二没工资,帮你们义务报表已经够不错的了,还讲什么准不准。在他们的心目中《统计法》根本上算不了什么,通报批评对他们也毫无什么作用。

        二、对住户记帐客观存在的不实统计无“法”监管

        在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村住户调查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无奈,由于嫌麻烦,怕露富和待遇低等原因,无论是农村住户调查还是城市住户调查,记帐户难选,不愿当记帐户和不愿记帐,记帐不实的问题十分突出。据我们调查分析,贫困户一般因文化程度低,记帐补贴少等原因而不愿当记帐户,即使勉强记帐也因缺乏责任心或基本的记帐能力而记不全,记不实。城乡较富裕住户一般因怕麻烦,怕露富和不在乎记帐补贴而多不愿记帐,所记帐目很难全面反映家庭收支状况;
    领导干部因种种原因而少有当记帐户的,如果一旦被抽中当了记帐户,也常常会因为思想顾虑上的原因而不能真实记帐,根本起不到抽样调查的典型作用。因此,在城乡住户记帐调查的统计活动中,常常会因此产生许多的不必要的误差,直接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特别是由于高收入家庭和领导干部家庭普遍怕“露富”而不参与住户记帐或记帐不实,对全面准确地统计和计算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增长数字产生极大影响,不但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水平过低的情况,而且更增加了统计部门准确分析收入群体性差异和两极分化情况的难度。然而,对于这些因方方面面的因素所造成的问题,虽有《统计法》却难以规范。对诸如住户记帐一类的统计活动既无法监督检查,也不能实施处罚,基层统计部门既要依靠此类统计获取有关数据,又缺乏保证其质量和效益的必要手段。如何确保住户调查记帐愿记、能记、会记和记全、记实、记准就成为基层统计必须解决而无力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对社会配合统计调查难度增大无“法”制约

        从第一次经济普查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以及日常的统计调查工作实践中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多格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少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公民群众对统计部门开展普查、调查活动不予支持和配合。《统计法》虽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情况。”但从实际运作看,统计法律法规有关此类的规定只是一般性要求,并没有可操性的办法。只是要求应该怎样,而对不“怎样”的行为缺乏具体的约束、惩戒措施。加上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后的保密度怀可疑态度,怕把真实数据报出后作为有关部门交税、交费的依据,统计部门只能望“表”兴叹,毫无办法,致使统计普查、调查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根据以上原因,要提高数据质量,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力度

        《统计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了。据我们了解《统计法》在人们心目中印象并不深,有的单位或个人根本就不知道《统计法》是怎么一回事,更不知道不配合统计部门报表,或者多报、少报,拒报数据就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受到处罚。所以,本人认为各级政府及统计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普查、调查的机会,通过有关媒体及上门服务等办法大力宣传《统计法》,同时定时或不定时的组织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把《统计法》贯彻实施到基层,深入到群众。

        (二)加大对统计工作的经费投入

        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不管你如何重视,没有经济作杠杆是无法开展下去的。比如农村住户调查和城镇住户调查,被调查户尽管有义务依法接受统计部门的调查,但要住户给你按时、按量记帐、交帐,没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是无法开展下去的。而现在尽管给予了少量的补助,但远远不能满足要完成住户调查的经费要求。又比如村一级的统计工作,本身就薄弱,兼职统计员又是义务报统计报表,一没补助,又没工资,靠行政压力报报表确实难以要求真实,可靠,本人认为,从现实情况来看,要解决目前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村一级的统计基础工作,不投入必要的资金是无法达到预期的统计效果的。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统计法》实施的好坏,一是靠宣传,二是靠执法。近年来,统计部门对统计执法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通过统计执法有利的促进了基层统计工作。但同时也正是由于统计执法的力度不够,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执法力度不够,使得很多违反统计法律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醒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致使基层统计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严重阻滞了统计工作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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