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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重视和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

    时间:2021-01-21 08:09: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深入人心,各级人大代表在国家事务中已显示出了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代表们认真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主动参政议政,积极为人民群众代言,向政府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真心实意的为选民办好事办实事,没有辜负人民的重托。然而在人大代表,特别是县、乡人大代表中,当前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代表意识不强;
    依法履行职责不够;
    桥梁、纽带、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好的情况。有的代表把当代表成一种荣誉,缺乏代表人民的政治责任感;
    有的代表个人素质偏低,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学习和理解;
    有的代表心存顾虑,议政随大流,投票看眼色;
    还有的代表把平时做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看成是额外负担。以致出现了“会议代表,会散就了”、“这忙那忙,代表工作顾不上”、“当代表不敢直言,说话怕得罪人”等等。这些现象,与宪法的规定和广大选民寄予的厚望存在着差距,影响着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影响着人大工作的开展和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重视和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是当前基层人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下面就重视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性、监督现状和如何搞好监督发挥代表作用谈点粗浅认识:

        一、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县乡人大代表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参与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和模范带头作用,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也是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因此,重视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对保证和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广大选民的权力。我国的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此可见,代表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在宪法第77条和第102条,地方组织法第38条,选举法第43条和代表法第5条中,对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也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使代表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有了法律约束,也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因此,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不是举足轻重、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选民的神圣权力,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


        (二)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选举法为了保障人民享有这种权利,一方面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另一方面又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代表行使监督权与罢免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性与真实性。列宁对人民代表监督的重大意义作了深刻的论述,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选举法规定了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以及罢免权,这是保障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
        (三)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促进代表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我国的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人民管理国家是通过代表来实现的。因此,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了保障代表按照人民利益行使权利,并得到人民的信任与支持,代表必须向人民负责,而人民有权监督代表的活动,以保证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言人,避免代表变为人民的“老爷”,从而不致颠倒主仆关系。历史和现实表明,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将导致腐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是一种腐败,疏于职守、不理政事,也是一种腐败。因此,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是对代表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监督能使代表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四)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增强代表职责意识的重要举措。强烈的代表职责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是取得选民信赖、作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的重要前提;
    要做到这一点不仅有赖于代表自身努力的主观因素,选民的监督更是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监督是一种压力,它能促使代表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和应做的工作,奋发努力,不致在任期中懈怠无为;
    同时监督又是一种动力,能鞭策代表对选民负责,依法履行好职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二、当前监督县乡人大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每当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广大选民对人大代表只是行使了选举权,对代表当选后如何进行监督,要不要监督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意识不强,重视不够的现象给监督工作带来不少问题和困难。当前的主要表现:

        监督的约束力不够:一是监督虚化。有的代表不能很好的依法履职,参加代表活动少,参政议政少,联系选民少,桥梁、纽带和模范带头作用不能发挥。平时无所作为,不开人代会时人民群众看不出他还是个人大代表,这样个别无所作为的人,只要选举时当上了代表,届中没有明显的违法违纪和道德行为,都维持到了届满。形成了一旦当选,别无后忧的终期制。二是监督滞后、被动。虽然法律规定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或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实际上这种监督手段却很少被采用。即使有个别被罢免或撤换的代表,也都是因其触犯刑律受到法办,或者严重违犯有关规定,才通过有关程序作出相应决定,以致使这种监督处于滞后、被动。


        选民监督意识淡薄:一是没想到。有些选民认为选代表就是选举投票那一阵子,无非就是让他们去参加人代会或者为民办事,对监督代表这个问题没曾想过。二是不愿想。有些选民认为代表就是这么回事,搞不搞监督无所谓,还有的认为自己是小百姓,就是想监督也不会起作用。三是无法想。有些选民对本选区的代表刚选出时还知道名和姓,时间一长就不知道了,对代表的工作情况更是一无所知,进行监督也无从谈起。作为监督代表的主体,选民中存在的这些思想障碍,必然对监督代表的工作产生消极影响。


        代表职责意识不强:一是有的代表职责意识不强,把当选代表看作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政治荣誉来看待,没想到要向选民汇报代表工作并接受选民的监督。二是有的代表社会接触面窄,联系选民的面不广,主动听取,征求选民对自身执行职务情况的意见较少。三是有的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摆得不够端正。认为当代表有名、有利、有保障,是代表人民参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认为自己还要接受选民的监督。四是在选民对代表基本未能监督的情况下,代表缺乏接受监督的“压力感”和“约束感”,也难以增强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认识有误区。无论选民还是代表,对选民监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同时县乡人大工作机构也未很好地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日常强调为代表服务的多,管理和监督的举措少。


        制度不健全。缺乏一套选民对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如对如何使选民了解、掌握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如何对代表的行为进行评判及罢免或撤换,对不必罢免或撤换而又不称职的代表如何监督等等,缺乏明确可行、有约束力的规定,使人感到“无法可依”,不好操作。


        公众心理淡薄。选民对选举和代表作用的评价态度淡化,对待选举的态度,有的事不关已,有的应付了事,还有的不能秉公投票。对当人大代表的态度,认识也不径相同,态度也是千姿百态,有想当的,有无所谓的等等。在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的支配下,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自然就表现为一种事不关己,漠然置之的态度。


        代表心理淡化。受多种因素影响,有的代表缺乏一种竞争和面向选民,向选民负责的意识;
    有的对代表工作有强烈的兼职意识,认为当代表干得好与不好无关大局,也无须计较;
    有的对代表工作缺乏兴趣和热情,只想维持到任期届满;
    有的将当上代表归结于领导和组织的关心与信任,考虑得多的是如何对组织和领导负责;
    有的有一种“陪衬感”或“自卑感”,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反正起不了多大作用,也不想有何作为。因此,部分代表既缺乏积极竞争当好代表的动力,又缺乏承担面向选民,向选民负责的压力感,对主动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问题也就置之一旁了。


        实际操作困难。选民与代表之间缺乏相互联系,相互沟通和反馈意见的渠道及必要的客观条件,进行“罢免”或“撤换”因内容复杂、程序不明确,适用对象少,实际生活中极少运用。除此之外,选民又无其他有效监督的手段,选民知政渠道不畅,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一般不清,加之多数居住分散,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和民主意识参差不齐。因此,无论是选民进行监督还是代表接受监督都受到一定影响。


        三、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重视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这是近期乃至今后逐步改进和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选民监督代表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继续深入、广泛地进行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使广大选民和代表提高监督和被监管的认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监督党政干部和选民监督人大代表的关系。从而增强提高选民监督代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要切实加强和优化选民与代表的关系。加强优化选民与代表之间委托与被委托,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对选民来说,有利于选民增强权力意识,更加重视自己投“神圣一票”的权利,对代表来说,既可保证当选代表有较高的素质,也能增强代表面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责任意识。


        三是要建立一套完善且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使选民监督代表有章可循。主要应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制订好代表执行职务活动的公开制度,增强人代会和代表活动宣传的透明度,除规定应保密的外,代表执行职务的活动情况、会议的表决结果以及选民关心的其他问题应通过口头、书面报告,通过传播媒体予以公开,并如实向选民或选举单位通报,让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能了解情况,作出评判,进行监督。


        其二要完善好代表定期述职和接受评议制度。代表要定期向选民、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汇报执行职务的情况,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要求。


        其三要建立好代表联系选民制度。要明确规定代表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替选民办事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或指标,并通过评议、述职等形式接受检查和考核。


        其四要落实好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制度。除代表法已有的有关“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外,还可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等方面作出有约束力的规定。


        其五要执行好代表罢免和撤换制度,保护选民的罢免权、撤换权。


        其六要认真抓好对代表的培训。通过有计划地举办代表培训班,给代表寄送人大刊物和适用的学习材料,适时召开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和代表工作理论研讨会,组识代表学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代表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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