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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0-11-18 08:42:1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为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任务目标

     2019年10月30日前,在全县完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健全相关政策机制,构建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使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实施内容

     (一)购买主体。XX县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XX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按照X民〔20XX〕X号文件要求,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

     1.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自理能力认定、政策宣传、信息系统操作、数据统计分析、业务培训、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服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安全管理、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四)购买程序。按照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五)购买时限。此次政府购买服务时限为三年。

     五、时间安排

     2019年8月,制定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通过。

     2019年10月,完成政府采购,签订购买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承接主体制定招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方案,报县民政局备案后,按程序公开招聘,经办服务人员及时到位。

     六、招聘要求及人员职责

     (一)招聘要求。承接主体招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数量依据X民〔20XX〕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工作需求确定。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承接主体向乡镇派遣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承接主体应当与派遣用工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负责人事档案、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人员职责。承接主体招聘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主要承担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自理能力认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系统操作、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服务对象的信息档案,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服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对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安全管理、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协助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社会救助的其他工作。

     七、项目管理

     (一)加强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加强合同管理。县民政局要按照合同要求,对服务过程跟踪问效,对服务成果定期抽查评议。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监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三)项目验收结算。由县民政局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将资金支付给承接主体。

     (四)强化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坚持人员动态管理,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通知承接主体,解除其劳务合同。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切实将社会保障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财政局要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购买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二)加强管理培训。由县民政局主导,承接主体配合,依照“全员覆盖、形式多样、按需施教”的原则,建立健全岗前和岗中培训制度,加强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的业务培训,逐步提高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承接主体的政策执行和服务管理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三)强化监管督查。县政府依法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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