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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时间:2020-12-23 08:12:4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近年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着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本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合作机制、加快发展建议等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扶持  农民  专业合作社  发展  

    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着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许多合作社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合作机制的缺失。比如,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还没有很好落实,因而不能更充分地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又如,在有些专业合作社,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成员参与程度不深,个别成员对合作社的认识比较片面,与合作社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当市场行情出现波动时,不按章程规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以至于合作社内部稳定的合作交易难以持续。再比如,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和公开透明,不能充分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盈余主要按交易量返还的原则尚未得到充分体现。部分合作社虽然为成员提供一些服务,如统一购买农资、统一销售产品等,但成员只是通过合作社在价格上得到一些实惠,并没有得到盈余返还。上述情况的存在,不仅影响到合作社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且制约着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从事的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民虽然建立了专业合作社,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经济组织,但从总体上说,农产品的竞争力仍然比较弱。因此,加强引导和扶持,在合作社创办和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尤其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合作社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迫切需要必要的引导和扶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合作机制  

    随着形势的发展,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要在继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数量、扩大规模、拓宽领域、丰富内容、壮大实力的同时,采取得力措施,促进合作社的长远发展,真正发挥其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实现其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独特价值。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以上这些原则决定了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科学的合作机制:

      一是进退自愿的成员构成机制。只有坚持进退自愿,才能确保成员关心合作社的发展,保持充沛的发展活力。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是“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机制。只有实行民主管理,才能保护好成员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合作社可以设立附加表决权,但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同时对合作社组织机构建立和运行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三是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按照合作社法,“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同时承担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以及按照章程向本社出资、与本社交易、承担亏损等义务,以此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益与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四是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设立专门的个人账户,记载成员出资、公积金和其它相关财产份额以及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并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的民主监督。五是盈余返还的利益分配机制。应同时倡导成员对合作社的交易贡献与出资贡献,但要以前者为主。合作社法明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主要强调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占可分配盈余的大部分,以鼓励成员加强合作,同时兼顾按照资本额分配,以鼓励成员向合作社出资,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经济实力。


      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合作社法宣传力度,普及合作社基本知识。通过在报纸杂志上开辟专栏、印发专门读物、组织会议、举办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普及合作社基本知识,加深人们尤其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合作社经营者和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知识的了解。  

    (二)依法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依法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尤其要依法设立登记,依法建立章程,依法建立组织机构,依法实行财务管理,依法规范运行。  

    (三)把握阶段性特征,搞好分类指导。目前,不同合作社之间发展程度不同,部分合作社已经发展到较大的规模和较高的层次,并且有强烈的拓宽合作领域、扩大合作区域、拓展合作功能、拉长产业链条、壮大发展实力的需求。要善于把握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分类指导。对有一定产业基础、农民有合作愿望的产业领域,要因势利导,及时帮助组建一批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注重按照建立科学机制的要求奠定良好的基础;
    对已经组建起来,但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的合作社,要引导其积极建立科学的合作机制,依法走向规范;
    对发展路子对头、运行比较规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合作社,要引导其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壮大经营实力,提高带动效果。

      

    (四)培育新型农民,造就经营人才。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计划,分层次、分步骤、有针对性地抓好合作社成员尤其是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努力为合作社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人才。鼓励年轻大学生到合作社干事创业。建立专项奖励资金,对献身合作事业的优秀人才,尤其对优秀牵头人和专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给予专项奖励,以鼓励其扎根农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  

    (五)处理好自发探索与依法规范的关系。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允许农民各种形式的自发探索,保护和发挥好农民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也要注意把握经济规律,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顺应广大农民的意愿,注重理性发展、科学发展,依法对合作社进行引导和适度规范。  

       

    【参考文献】   

    [1]全国农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专题研究  

    [2]孔祥智、郭艳芹  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状况、组织管理及政府作用、农业经济问题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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