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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时间:2020-03-19 08:40:3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xx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乡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安新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信息。

        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及时通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具体职责为:

        (一)农林部门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
    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依法对农药、肥料(主要为复合肥)、种子、农机及农机零配件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
    依据国家和农业行业标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的组织认证与管理,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前农产品的检测工作;
    负责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管理,负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负责果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
    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的认证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
    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参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
    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负责地产农林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
    严格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负责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
    推进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及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做好食品计量、标准、质量及标签等监督管理工作;
    落实对生产企业巡查、回访等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工商部门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积极推行流通企业食品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登记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卫生部门

         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严厉查处上述范围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监督检查,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管理的监督,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化分级管理;
    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
    指导公众饮食与健康,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参与查办大案要案;
    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检查;
    依法组织查处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督查督办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负责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食品安全评价监测计划,协调安排食品安全评价监测经费;
    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公安部门

         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人员安全;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

        宏观调控全县食品行业发展,制定食品发展规划及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
    提出食品行业改革发展意见;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粮食储备计划。

        (八)商务部门(商业总公司)

        负责食品流通、屠宰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
    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私屠滥宰肉及定点厂加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提出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监察部门

          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
    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财政部门

        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水产畜牧部门

        负责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水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水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集中开展严查“瘦肉精”,进行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
    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管;
    负责地产初级产品药物残留、兽药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教育部门

        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管理,取缔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粮食部门

        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油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体系建设;
    负责组织粮油质量检测工作。

         (十四)市场建设服务部门

        负责制定全县市场规划、市场建设,组织市场论证,负责市场登记工作;
    负责对所辖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或受执法部门委托,对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问题进行查处;
    负责市场培育开发,引进现代化商业业态,推动市场上档升级;
    负责市场统计与分析;
    组织市场检查评比、验收。

        (十五)供销部门

    负责全县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调拨计划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批以及批发、零售的监管;
    负责全县盐及盐制品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工作;
    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负责盐政管理;
    负责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准运证发放与管理;
    负责盐业质量监督管理;
    负责对加碘食盐生产、加工管理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十六)环保部门

        负责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面源污染控制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七)民宗部门

        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
    负责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语牌的制样、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调查,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行政责任追究制的督办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或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九)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十)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一)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一次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十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五)建议调离监管工作岗位;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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