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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快推进统计改革步伐

    时间:2021-01-25 08:04:0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这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统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把握的总的方向和根本原则。政府统计机构如何贯彻好、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我认为最关键的就是要重实际、报实数、求实绩,客观真实地反映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但由于现行统计体制和机制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得政府统计部门很难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会影响政府统计机构的声誉,而且也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大力推进统计改革步伐。

        一、现行统计体制和机制弊端多多

        自1978年国家统计局恢复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体制和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的统计机制。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和机制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统计数据不实的问题,同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弊端一:统计数据腐败之风愈演愈烈。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实行考核评价,这种措施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党政领导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积极性,但由于考核评价体系只注重统计指标(将某些重要统计数据列入领导工作考核目标,对工作业绩与统计数据挂钩),忽视民意、民生等指标,这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预统计数据的必然结果。一些党性不强、心术不正的地方领导干部在不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引导下,为了体现自己的政绩,做大自己的官帽,无视统计法,在一些比较重要、敏感的统计指标上动起了歪脑筋,直接或间接地向统计部门提出一些原则意见,有的甚至明确要求增长多少,有的干脆指示在上级开展的政绩考核排名中必须排在第几位,如果党政领导提出的目标未能实现,那么统计局的领导就要引咎辞职,工作人员就要调离统计部门,搞得统计局的工作人员人心惶惶,谈数色变。为此,统计局领导为了来之不易的乌纱帽,工作人员为了保住现有的这份工作,不得不违心地上报一些不切实际的统计数据来实现领导的意图。由于地方党政领导的政绩与统计数据密不可分,使得有些地方在统计数据上大做文章,虚报浮夸,相互攀比之风愈演愈烈,统计数据质量受到严重冲击。

        弊端二:统计执法面临严峻挑战。随着对地方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受到严重威胁,统计法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统计执法面临严峻挑战。一是统计执法开展难。当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主要已不是被调查对象,而是地方各级党政领导。而统计部门又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一切都得听从地方党政领导的安排,领导要多大数,统计部门就生产多大数,这样就使得统计部门在开展统计执法时无从下手。因此,在开展统计执法时,只是检查一些与政绩考核无关的单位和无关的统计指标。二是统计执法处罚难。统计法明确规定对行政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分,不能进行经济处罚,而行政处罚统计部门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因此,要给予行政处分只能是纸上谈兵,根本无法办到。而对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违法行为虽然可以进行经济处罚,但罚款很难到位,究其原因,一个是地方党政领导出面干涉,另一个就是统计部门没有强制划拨罚款的权力,导致许多统计违法案件不了了之。

        弊端三:普查成了代人受过的角色。从这些年开展的几次大型普查(2000年人口普查、2004年经济普查、2006年农业普查)来看,普查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作用不大却实令人担忧。一是上面过分强调普查数与年、定期报表数相衔接,但事实上根本不可能的,综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其普查数大大低于相同年份的年、定期报表数,而上面要求普查数必须与年、定期报表数相衔接,如果那个地方的普查数与年、定期报表数衔接不上、或者出入较大,那么这个地方的普查工作要重搞。为了衔接,下面只有弄虚作假,人为地随意加大普查数,于是就出现人口普查加人数,经济普查加量数、农业普查加猪数的不正常现象。二是普查对象的配合程度越来越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普查对象日趋复杂化,再加上普查对象的消极配合日趋严重,导致普查的数据质量大幅下降。从这几次普查的结果可以看出,普查对象所提供的数据大大低于其实际数据,导致普查数据严重偏小。据了解,现在绝大部分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时不会报实数,他们担心,一怕政府说话不算数,搞秋后算账;
    二怕露了财,生命财产安全无保障;
    三怕泄露商业秘密,“饭碗”被人抢。因此,普查时,普查对象有的随便报个数,有的一问三不知,有的索性不理不搭。虽然统计法明确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普查所需要的资料,但遇到普查对象不如实提供或不配合,那么统计部门该怎么办,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三是各级领导对普查的重视程也在下降。也许是因为普查搞得太频繁、太厌烦的缘故,也许是因为普查对地方财政是一种负担,对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用处,对地方领导没有多大好处的缘故,也许……,正因为有太多太多的缘故,使得各级领导对普查的重视度在下降。这些年开展的几次普查,在填报对象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不深入调查研究,仓促上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改革统计体制和机制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统计工作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横向协调不畅,纵向监督乏力,这是造成一些统计数据不实、信息不准,反映经济和社会不够及时、科学、全面的主要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统计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因此,尽快建立既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能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的现代统计体制和机制已迫在眉睫。

        (一)必须建立“垂直领导、集中管理”的统计体制。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很难适应市场经纪发展的需要,很难防范和抵御地方党政领导的干扰,很难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数据不实的问题,因此,现行的统计体制已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的地步。建立“垂直领导、集中管理”统计体制,就是将省、市、县统计部门由现在的双重领导收归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人财物全部上划国家统计局集中管理,地方统计局只是国家统计局的一个派出机构。建立这种统计体制,可以从体制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统计数据的行政干扰,有效遏制统计数据上的腐败之风,有利于统计部门客观真实地反映各级政府的工作成绩,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必须增加统计部门相应的职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经济成分日趋复杂,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加上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愈来愈低,使得统计部门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增加统计部门相应的职权显得十分必要。一是赋予统计部门实施经济处罚的强制划拨资金权,即统计部门对逾期不执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违法单位或个人有权从其开户银行账户中强制划拨资金。据了解,税务、审计和财政等部门有强制划拨资金权,同样是经济职能部门,统计部门却没有;
    二是赋予统计部门实施统计调查的“双规”权,即统计部门在开展统计调查时,遇到被调查对象不配合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双规”措施,被调查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就赋予统计部门相应的职权。

        (三)必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机制。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的现行统计机制在具体实施中出现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已落后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因此,必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机制。一要突出普查基础地位的作用。近些年开展的几次大型普查,指标设计越来越细,普查内容越来越多,填报难度越来越大,这些大大超出了基层普查员应有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而直接承担普查任务的又是乡村两级普查员,为了完成普查任务,普查员只有凭感觉、想当然,随便填些数据应付了事上报,使得普查数据质量大打折扣。二要全面建立抽样调查制度。目前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餐饮业,农业,投资,劳资等专业都还实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而这些专业在当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环境下,就连报表都很难收齐,还怎么搞准统计数据?事实上,对这些专业来讲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几百份报表是极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根本做不到的。就拿劳资专业来说,虽然是季报,但要在几天内收齐几百张报表是很难做到的,一旦报表没有收齐,其结果就不真实,也不准确。据了解,实行全面统计报表的专业没有一个专业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报表,这种全面统计报表制度与新形势下的统计要求极不匹配,必须用抽样调查制度逐步代替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因此,除投资专业实行全面报表制度外,其它的专业一律推行抽样调查制度。

        (四)必须尽快修改统计法,以保障统计改革的顺利进行。《统计法》是1983年颁布实施的,1996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以后就再也没有修改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统计法的部分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了统计事业的发展,阻碍了统计改革的进程。为加快统计改革步伐,推进依法治统进程,对《统计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显得尤为迫切。一是关于修改统计体制的条款。应将统计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高度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垂直领导、集中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二是关于增加职权的条款。应将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不配合或拒不提供的,可以对其实施“双规”即调查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三是关于修改处罚的条款。应将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单位、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对逾期不执行的,可以从其开户银行账户中强制划拨资金。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因此,建议国家统计局尽快着手修改统计法的相关事宜,以保障统计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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