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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行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29 08:10: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局办法》),结合太行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太行市地税系统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施。  

    第三条  对稽查局长、副科级分局长采取《省局办法》三十三条中“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等四种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受邯郸市局委托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局成立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小组。局长孙志峰任组长,纪检组长王玉田任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主任)、稽查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科。监察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市局监察科、政工科相关人员。  

    第五条 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问责工作的指导、宣传工作,决定对所属干部问责的具体实施。  

    问责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核批问责程序的启动,召集有关会议确定问责形式等工作。  

    问责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问责事项初核的签批,确定问责程序启动后调查人员组成,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问责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及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需问责事项的上报;
    配合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问责事项的调查工作;
    对相关问责事项涉及的业务问题提出专业建议;
    对本部门发现的外部突发需问责事项及时向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单位、部门上报日常问责事项的收集筛选,初核后发现需上级问责的及时向上级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对本级应负责的问责事项提出问责初核建议,并交问责小组副组长审批;
    对经批准初核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初核报告,提交问责领导小组;
    对经批准进行调查的事项组织调查人员具体实施,出具调查报告,提交问责领导小组;
    对突发事项迅速向问责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三、问责事项的来源与上报  

    第六条 地税系统内部各单位、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发现的需问责事项为内部来源渠道。各部门应就《省局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发生情况,按季(季度终了15日内)向本级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问责事项报告表》;
    各部门组织安排的各项检查、调查中发现的需问责事项,应在出具检查、调查报告后10日内向本级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问责事项报告表》;
    稽查局一案双查案件如有需问责事项,应在结案后10日内向本级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问责事项报告表》,发现涉及对征收管理单位领导问责情形的,向局问责领导小组报送《问责事项移交表》;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审理后发现需问责事项的,10日内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案卷资料复印件报本级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通过外部监督机构、群众举报上访、媒体等实施的各种监督行为所发现的需问责事项为外部来源渠道。外部渠道发现问题由首问单位、部门在24小时内向本级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问责领导小组视情况及时向上级问责部门上报。  

    第八条  有以下况发生问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及时向邯郸市局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1.行政复议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  

    3.有关部门或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4.被审计部门给予处罚的事件。  

    5.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  

    6.其它须上报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发现需上级问责的事项应在初核后5日内向上级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问责事项移交表》,并附初核报告。接收上级转办的问责事项应在办理完结后5日内向上级报送《转办问责事项反馈卡》,并附初核及调查报告。  

    四、问责初核调查及实施  

    (一)问责初核  

    第十条  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需问责事项,制作《问责事项初核审批表》,由副组长签批后,组织初核工作。初核工作结束应出具《问责事项初核报告书》。如初核中发现确应问责的,制作《问责事项调查审批表》,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经初核发现不需问责的,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不进入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情况紧急或问题重大,特别是外部渠道发现的问责事项,经问责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不经初核,直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二)问责调查及实施  

    第十二条  《问责事项初核报告书》及《问责事项调查审批表》或情况紧急未经初核的问责事项䊥经问责领导對组组长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指派监察、亲事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组成问责调查组,实施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调查完樐后向问责领导小组揰交《问责下项调查报告书》,领导小组认为调查结果缺乏必ꦁ证据,不能说明问题的,可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责令补充调查。领导小组认为调查详实可靠,问责廾议适当的,即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来ࠠ 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问责庋项,由问责小组办公室出具《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交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被问责人,由被问责人签收《问货决定书回执》。  

    五、问责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问责结果(问责儳定书)交由监察部门筘入个人廉政桢案。涉及诫勉谈话以上问责形式的,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在当年度考核、评比、晋职、晋级中作为参考。  

    第十六条  主要领导被问责,涉及诫囉谈话以上问责彦式的除对本人处理外,其所圠单位当年度考核应鑍低一个恣欣。主要领导调离原单位后被问责的,则调入调出单䝍在年度考核中不受影响。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问责事项䊥告表  

    2.问责事项移交表  

    3.问责事项转办单  

    4.转办问责事项反馈卡  

    5.问责事项初核审批表  

    6.问责事项调查审批表  

    7.问责决定书  

    8.问责决定书回执  

    9.问责事项初核报告书(封面)  

    10.问责事项调查报告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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