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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当代命运

    时间:2020-10-10 08:10: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采用巡回审判方式,采取依靠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在当时审结了一系列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讼累。如今,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事纠纷也大量存在,使人们重新提起这种审判方式。但这种审判方式能否适应现实,该怎么运用呢。本文拟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存在价值与问题及当道命运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对司法审判有所帮助。


      关键词马锡五 审判方式 群众路线 调解
      作者简介:于军玲,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25-02
      
      2010年7月11日,人民法院报头版以《特色法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海南传承》为题,报道了海南法院以瓜菜法院、鱼排法院、旅游法院、交通法院、假日法院等“特色法庭”为突破口,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豍至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代民事诉讼的影响再次激起了法律学者的激烈讨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有一种不断扩大的态势——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内地走向沿海。然而,笔者认为,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该辩证看待,应着重贯彻其精神实质,在此基础上与实践结合具体运用。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概述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
      马锡五审判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在边区马锡五实行的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办案方法,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边区司法机关隶属于边区政府,其任务就是贯彻执行民主政府“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的施政方针。豎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继承和发扬边区优良司法传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制度而发展起来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从1943年开始推广的,刑民案件均借鉴了这一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审判的分离,刑事审判程序在发展上逐渐远离了这一审判方式。而民事审判程序发展到现在仍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这种审判方式。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具体有以下特点:

      第一,马锡五审判方式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深入群众调查案情,充分依靠群众,解决纠纷。从而,最终实现司法干部与群众之间共同判案。


      第二,实行调审结合,注重调解。马锡五同志在深入群众调查案情的同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从而根据具体情况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化解双方的矛盾,进而解决纠纷。


      第三,方便群众,简便利民。由于当时边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群众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非常不现实,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都很薄弱,且当时的生产发展任务重,于是采取以便利人民、有利生产的原则,实行简便的诉讼手续。


      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存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个整体的,立体的存在,便利诉讼只是这一审判方式的一个方面,二者不能够等同。不然,简易审判方式就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众多学者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激烈辩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存在的价值以及问题,接下来笔者将就这两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存在价值与问题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存在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老一辈革命家的实践成果,其存在价值体现在:

      第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阶层的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发展水平的限制,使得这些地区的群众无法把握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和面对大量的民事纠纷,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简单的、非程序化的审判方式,其便民利民的宗旨适应了这种不平衡性,对缓和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中国人民对实体正义的坚定追求。尤其是目前阶段,由于司法部门自身仍然存在问题,如腐败问题,工作效率低下问题,再加上部分案件通过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判决与群众的价值观相悖;
    并且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过分的追求诉讼平等,形式正义,使得司法程序过于程式化;
    强调对抗性、竞技性的结果使得司法过程中使用和参照的法律规范过于繁琐,不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并且司法不公,司法拖延现象也很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质疑。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而不能实现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只得寻求法官的协助,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存在正适应了这种需求。


      第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与特定的政治氛围有关。“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政治要求的直接对接,而马锡五审判方式被人们理解为反映“司法为民”的政治理念和要求的审判方式。


      第四,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我国的政治氛围有关。“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对接,马锡五审判方式被人们理解为是反映“司法为民”政治理念和体现人民利益诉求的审判方式。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了十余年的诉讼模式、审判方式改革之后,程序意识刚刚有所建立之时,马锡五的突然归来,客观上让法律界再次打量现有的司法格局和未来的走向。


      第一,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城乡差异显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方面纠纷也就产生了很多,而与之对应的司法资源则非常匮乏。在这种情况下,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则在客观上成为了不可能。


      民法学者梁慧星认为“马锡五”不可能在中国全面复兴。前一阶段,梁教教授到某沿海中级法院授课,那的法官每年都要受理案件上千起,那个法院正在试行快速结案的改革。深圳某地区的法院法官说,如果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要求,他们就得深入基层,找当事人面谈、对纠纷进行劝解,那么手头上的案件就都要超过审理时限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并没有制度化,并且马锡五审判方式着重强调调解。这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初期是弊大于利的。作为法治社会的初期,需要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然而着重调解软化了这些意识,进一步导致法律、权利的虚无化。


      总之,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表达了对程序复杂化、强调程序规则、强调当事人平等、当事人主导、法院消极裁判的疑虑和不满,并进一步延伸出对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势的担忧,对“西化”、接轨的忧虑,对审判方式改革方向和思路的反思。豏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道命运
      既然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其存在价值,同时也有不足,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取舍,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诉讼模式又有怎样的历史命运呢?对此,张卫平教授总结了各基层法院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实践,其特点主要体现在:

      (1)简化起诉程序和方式,如:口头起诉,直接受理;


      (2)巡回审判,不坐堂问案;


      (3)采用便利当事人的方式开庭审理,如在田间地头审理;


      (4)强调进行实地调查;


      (5)着重调解;


      (6)注意听取周围群众对纠纷解决的意见。豐
      针对张卫平教授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实践的总结,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诉讼模式在现阶段的中国并非应全盘继承,也不应一并摒弃,我们要做到辩证的看待,积极创新,以使其适应并服务于中国的司法发展。


      (一)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语境下的运用应该以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为原则。同时,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与时俱进的品格,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巨大变化的现实,有所吸收、有所扬弃、有所发展。马锡五的秘书、最高法院原审判员张慜认为,当下最应继承的是马锡五亲民的精神,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大增、门类繁多、情况复杂,民事诉讼法强调法官居中裁判,马锡五审判方式原有的整体结构已不合时宜。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语境下的具体运用
      第一,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和城市居民的司法需求和纠纷解决模式有很大不同,基层法院和农村人民法庭,在处理一般民事纠纷时应更广泛地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是因为在农村群众更倾向于依据民间社会规范而不是国家法律解决纠纷。张卫平教授说,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没有固定程序,在生产力低下的熟人社会可以适用;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需要一套正规化的程序,而且从世界法治发展潮流看,社会愈发展程序愈精密、复杂。他建议,未来的诉讼改革,可以对简单案件实行更快速简便的方式,有些案件甚至可以在夜里审、在周末审,在这些方面,马锡五精神中“司法接近社会、接近民众”的成分都可资借鉴;
    对农村熟人社会里的纠纷,可以让人民调解员发挥更大作用,引入非司法化的解决方式,未必都让法官跑到田间地头。豑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可以适用;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同样适用,从世界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越发展程序就越复杂。他建议,在我国的未来诉讼改革中,可以对简单案件使用最快速、最便捷的方式,有些案件甚至可以利用周末时间进行审理,在这些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司法接近社会、接近民众”精神,我们可以借鉴和利用。对于农村熟人社会里产生的纠纷,可以引入非司法化的解决方式解决,通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节,并不一定说非得让法官亲自跑到田间地头亲自解决。


      第二,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刑事案件,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究与制裁,应以法律为依据,实行较为严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故不宜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而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固然可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但也应该分案件来看,对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如婚姻案件则可以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而对于经济类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则不宜适用。


      第三,初审法院、人民法庭应更多地适用就地审判,上诉法院应更多适用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的地点,以便利群众为宜,一般可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公共场所,并非一定要在田间地头。同时,要充分利用人民法庭的功能,人民法庭作为便利群众诉讼的专门和标准化场所,不能也不应弃之不用。


      现代语境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不能够过于僵化、过于形式化,一定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实行多元化的司法机制。但有一点要指出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不能变,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坚守这一理念,同时要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认真态度,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释:

      豍彭志新.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贵在务实创新.http://www.chinacourt.org/html[InstallDir_ChannelDir]201007/13/417918.shtml.2010-8-26.
      豎周子荣.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代民事诉讼的影响.http://www.chinacourt.org/html[InstallDir_ChannelDir]200812/15/335673.shtml,2010-8-25.
      豏豐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现代文学.2009(5).
      豑赵蕾.司法最新争议:马锡五复活.http://news.qq.com/a/20090615/000337_2.htm,2010-8-26.
      
      参考文献:

      [1]王韶华.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精髓及其运用.http://www.chinacourt.org/html[InstallDir_ChannelDir]200809/28/323621.shtml.20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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