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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0-10-07 08:24:5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程

     ———————————————————————————————— 作者:

     ———————————————————————————————— 日期:

     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促进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在广泛听取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既是监委会行使监督职能的工作规范,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规范,全体干部群众都应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监委会组织实施,村委会提供帮助和支持,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监委会是村常设监督机构,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并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六条选举监委会成员,由村党组织集中党员和村民意见后提名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委会成员一般从有履职能力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离退休干部等各类代表中推荐。

     监委会成员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4名。主任由监委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规范讨论确定。

     第七条监委会与村委会同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如遇迁出、死亡、辞职、罢免等特殊情况造成缺额的,应按原推选方式进行补选。

     第八条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

     (二)熟悉村情,热心农村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

     (四)身体健康,常驻本村,有一定议事能力和文化知识。

     (五)至少有一名懂财务的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的不应担任监委会成员:

     (一)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

     (三)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二年的;

     (四)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

     (六)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反建设、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活动,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

     (七)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村财会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监委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配合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村务决策和其他村务,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释疑解惑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稳定;

     (二)督促村两委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三)监督党务公开工作,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尤其是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不合理开支予以纠正、否决或向上级反映;

     (五)检查、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审核公开内容;

     (六)监督村干部的权力运行和廉洁行为,评议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七)参与村干部换届离任审计,配合上级督促落实整改;

     (八)定期不定期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九)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关于村级党务、政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对村干部向村民承诺的事项进行督查,并负责反馈;

     (十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决定以及反映村干部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与村“两委”沟通协商,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十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监委会主任可以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可扩大到副主任或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监委会可以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督促村委会召集临时村民代表会议,如村委会不召集的,监委会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监委会根据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意见。可以督促村委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十四条监委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监督原则。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独立的监督职能,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法监督原则。监委会严格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级党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监委会的工作应当符合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

     (三)公开监督原则。监委会及其成员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向村民公开监督过程,接受村民监督。

     (四)联系村民原则。监委会成员要广泛联系群众,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村民意愿。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委会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工作情况,通报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情况,布置相关监督工作,讨论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或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监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过半数委员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事项。

     第十八条监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委会成员的罢免

     第十九条监委会成员如有以下情形,应责令辞职或罢免: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据不履行监委会成员义务的;

     (三)违犯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丧失任职资格的;

     (四)故意刁难,影响村委会正常工作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对有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监委会成员,村党组织可以提出罢免建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

     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监委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应当提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村委会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联名的村民代表可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罢免监督委会成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监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和规则,并经村民代表会议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监委会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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