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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旅馆、饭店等项目)3篇

    时间:2024-04-15 08:33: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旅馆、饭店等项目)(一)概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旅馆、饭店等项目)3篇,供大家参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旅馆、饭店等项目)3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旅馆、饭店等项目)篇1

      (一)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而中外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法律文件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同)

      合营企业合同属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但由于这类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企业,所以它与其他的涉外经济合同有所不同。对于这类合同的基本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件》第14条作了规定,所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营企业合同时,一定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下面我们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参照本章合同格式对这类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说明。

      (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合营企业合同中,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明确的问题,而据此,合营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债务责任的最高限额。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所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作为合营者来说,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缴纳出资。因而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形成合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在这一条款中,我们要注意明确以下问题: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定二者的比例关系是为了明确企业自身资产与企业借款之间的比例,在这一问题上,合营双方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如1987年3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同时双方当事人还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如企业的正常负债比率等,协商确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以尽可能多地引进外资,发展合营企业。

      2.出资方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件》第25条的规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主要有四种。(1)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时,要明确规定货币币种、数额,以及人民币及外币的折算方法等。(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包括厂房、设施、工具、原材料、运输工具等等,多为中方合营者所采用,为外方采用时多是为合营企业提供一些先进的设备。在这种出资方式下,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明确规定作价方法,原则,计价依据,以做到公平合理,对外方以设备出资时,要规定好条件,如其设备必须达到一定先进水平,价格不能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等,以防外方借此机会用一些质量低劣的设备欺骗我方。(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对这种出资方式,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了以此种方式出资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合营各方约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只有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才能作为出资标的。以这种方式出资时,合营各方必须约定技术作价的方法,这非常重要,中方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以免高价引进外方一些过时的技术。(4)土地使用权出资,这种方式往往是中方合营者最主要的出资方式。以这种方式出资时,要注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且要依法作价。另外对于土地使用费在合营期内是否要调整及如何调整作出规定。

      (三)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在这一条款中,合营各方依其自身经济利益之需确定其在组织机构中的管理权。在草拟签订这一条款时,必须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的基本形式必须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所以合营各方只能有此约定,而不能有其他不同约定。另外,该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的基本内容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如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权限范围某些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等等,这些规定合营各方必须遵守,在合同中不能加以改变,这是合营各方在签订这一条款时必须加以注意并加以遵守的。当然,这一条款中仍有许多内容是由合营各方以协商形式加以确定的,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何方担任,董事名额的分配,经理的人选确定,以及经理的职权范围,等等。但在约定这些内容时要注意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物资购买及产品销售

      这是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对于物资购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此也有规定,合营各方一定要加以遵守。具体说来,合营各方应首先明确所需物资在国内工国际市场购买,再约定购买的方式以及所涉及的一些问题。

      对于产品销售,也要首先明确是在国内市场亦或国际市场销售,在订立这一条款时,要注意我国有关的政策法律,如产品在国内、国际均有销售,则要规定内、外销比例。再者就是关于销售的价格、商标等问题。尤其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合营企业的中方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商标问题,要注意利用合营企业创造出自己的商标。

      (五)外汇管理

      合营企业的外汇管理是合营企业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实际严格的外汇管制,所以合营企业的外汇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合营企业的外汇管理中,保持外汇收支平衡是其重要内容。解决这一问题一般有三种法律途径,一是合营企业多出口创汇,二是合营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一部分产品并收取外汇,三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调剂,其中第一种最为有效。当然合营各方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于自己的途径。

      (六)结算条款

      在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下,需要对合营企业进行清算。因此这一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主要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约定:即清算委员会的任命,其责任和权利,清算后财务的分配原则和次序等,以确保合营企业能依法终止并且尽可能地不遗留其他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旅馆、饭店等项目)篇2

      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

      银行账号:_____投保单位址:_____电话:_____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_____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实得工资总额¥×30%=¥)

      合同单位 中方:__________ (投保单位盖章)主管:_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_

      合同期:__________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保险凭证号码:__________起保日期: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经办:__________签单:__________签单日期: 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

      说明

      1.本投保单由投保单位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效。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_____人

      起保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_____经(副)理: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

      经办:__________签证日期:_____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旅馆、饭店等项目)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 公司

      省 市 路 号。

      乙方: 国 公司

      国 。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年 (表示量的单位)

      年

      年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土地使用权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 公司

      省 市 路 号。

      乙方: 国 公司

      国 。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年 (表示量的单位)

      年

      年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土地使用权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 公司

      省 市 路 号。

      乙方: 国 公司

      国 。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年 (表示量的单位)

      年

      年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土地使用权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 公司

      省 市 路 号。

      乙方: 国 公司

      国 。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年 (表示量的单位)

      年

      年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土地使用权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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