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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14篇

    时间:2024-03-05 09:22:0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发包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14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14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1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

      3.工程内容:

      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_________。

      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元,

      人工费:_________元,

      管理费:_________元,

      设计费:_________元,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

      税金:_________元,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签署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2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

      恩施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房屋维修及附属工程(一标包)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

      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__)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3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公司等有关行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由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安全培训,乙方应及时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让每个工人在教育记录上签字。

      3、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领导、组织、规划、检查、处罚及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活动事项。

      4、有权对乙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落实。

      5、甲方应在乙方入场一周内催促乙方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及各工种实际情况。

      6、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违章要及时通知乙方,提出整改措施,乙方整改不力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甲方支付500元至5000元的违约金。乙方不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经甲方警告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分包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现场,并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7、乙方自备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机具等要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甲方应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及危险部位进行有效的处理及防护,为乙方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

      9、乙方针对危险部位及安全隐患提出的合理建议,甲方应采纳并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甲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做好安全教育。

      2、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3、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自觉消除一般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向甲方提出相应处理建议,防止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4、乙方必须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甲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5、乙方负责人决不能纵容、包庇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不允许充当劳务队(班组)的保护伞.

      6、乙方在工人入场一周内应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详细情况,不得缺人、漏人。

      7、如果乙方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待事故调查清楚后由责任方支付。乙方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乙方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则应对工伤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遵守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各项法规、制度,不得违章作业,乙方负责人及班组长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9、爱护、保护各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及器具,并做到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规定的要求。

      10、服从管理人员及上级检查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11、乙方自备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要有设备编号、检测报告、合格证,操作者上岗证及检查维修记录。对机械设备现场要有专人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针对每天的不同工作环境、对象、工种,由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讲话。

      13、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凡属乙方出现"三违"和其它未遵守执行甲方规定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将严肃处理。

      14、乙方每次更换和调动人员,必须事先向甲方通报,并落实好各项手续,严禁出现未经教育人员上岗。

      15、乙方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16、乙方任何人员进入工地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下颌带,不准光脚、穿拖鞋及高根鞋,高空作业人员不得向下抛洒任何物体。

      17、乙方从事食品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要保持食堂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严禁食物中毒。

      18、对甲方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提出自己合理、正确的意见和充足的理由。

      19、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破环公共设施及工地设备材料,不得偷盗、转卖工地及他人材料物品,不得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酒后上班。

      20、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日期交齐相关手续和证件,否则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外,还要承担上级部门或公司对甲方的处罚。

      四、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更改;

      工程完工后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安全管理部备案壹份。

      签章:(加盖总公司印章) 签章:(加盖劳务公司印章)

      甲方委托授权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4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一、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健康安全环境业绩、设备设施安全状况、人员上岗资格等进行审查。

      2、甲方应提供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有权对乙方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成乙方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

      3、甲方有义务和责任监督约束本单位职工在进入乙方施工现场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环保责任。

      二、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乙方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贯彻落实。

      3、乙方必须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乙方应为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配置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设备设施,保证合格的安全环保生产条件。

      5、乙方应配置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培训,特殊工种必须确保100%持证上岗。

      6、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规为参与项目施工的全体人员、设备办理保险,并为施工人员配发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乙方应当要求甲方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严格遵守双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相关规程。

      8、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汇报安全环保情况,接受甲方的安全环保监督检查。

      三、生产组织与协调

      1、施工作业过程的生产组织由乙方全面负责。乙方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应成立安全环保领导小组,明确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及职责,确保安全环保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发生事故时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2、乙方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项目施工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估,并根据识别评估结果,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以及有关规程和制度,并在施工作业中落实。

      3、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或委托地方政府对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电气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合格证件上岗,施工前应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参与项目施工人员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乙方应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必须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工业动火等作业由乙方负责到地方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7、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8、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环保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9、乙方在购置、使用、运输、贮存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等危险物品时,必须按规定到地方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10、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将工程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

      四、其它补充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制定)

      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条8.2条款中增加乙方在施工期间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条8.4条款中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安全事故责任。

      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条8.3条款取消。

      五、事故处理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总包方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六、违约责任

      1、工程未经过验收交付,甲方提前动用相关设施引发事故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引发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害、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争议解决办法与承包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相同。

      2、本协议作为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承包合同同时生效或终止。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发包单位(盖章): 承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5

      发包人:市水电站

      承包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市级水电站技改工程

      工程地点:市镇村

      工程内容:水电站厂房技术改造土建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厂房钢筋混凝土屋面拆除,水轮发电机组拆除,厂房下部混凝土局部拆除,厂房下部结构尾水室、蜗室、水轮机层、发电站层钢筋混凝土浇筑及其相应的临时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台机组混凝土结构定于二八年一月三十日浇筑结束;第二台机组混凝土结构定于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动工,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浇筑完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提交第二台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面。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9天。

      四、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优良

      五、合同价款:贰拾点陆万元(主体工程预算价)。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0201)中《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七、本合同《专用条款》

      1、执行水利、水电行业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

      2、执行省、市建筑法规的相关规定。

      八、发包人工作

      1、图纸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一周内提供盖章生效施工图三套。

      2、动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现场50之内。

      施工期中不间断供水、供电。

      3、提供砼拌和场地、砂厂料堆放场地、钢筋、模板加工场地。

      4、提供施工人员生活福利住房和临时库房、工棚。

      提供生活水、电供应。

      九、承包人工作

      1、进场后一周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逐月提供建设计划报表。

      2、负责尾水闸孔的围堰填筑、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

      发包人承担费用。

      3、负责1#、2#机组之间施工隔墙构筑和拆除,运行机组保护棚架的搭设和拆除。

      发包人承担费用。

      十、材料

      所有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使用。

      材料用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最按建筑定额计算耗用量结算。

      材料价格按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结算。

      十一、质量和验收

      1、中间验收尾水室、蜗室基坑开挖结束后,必须作隐蔽工程验收,厂房旧屋顶拆除结束后,作中间验收。

      凡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必须合格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施工程序工作。

      十二、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规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按设计预算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结算基数。

      2、人工费补贴:按实际计量的人工工日数,发包人每工日补贴10元。

      3、材料费价差:按实际计量计算材料用量,计算实际发生价扣除预算价,等于材料价差,计算材料价差金额及其税金,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机械用油差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四、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伍万元工程预付款给承我人,用作进场人员调进、临时工程材料准备、部份工程材料准备和施工机械配备等项工作费用。

      此预付款在第一台机组完工结算时扣回。

      十五、进度工程款支付

      每月25日进度工程计量。

      承包人凭发包人月计量签证报送月工程量结算申报表,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支付90%进度款给承包人。

      十六、完工结算

      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给承包人,承包人报送工程完工结算申请书,发包在一月内审批支付到完工结算造价97%的尚金额

      给承包人。

      十七、质量保修金

      完工结算总价的3%扣作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壹年。

      保修期满后半月内结算保修金。

      十八、违约、索赔、争议

      按《建筑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后失效。

      二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发包人:市水电站承包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代表: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市镇住所:成都段号代表:电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6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甲方:____

      乙方: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2.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3.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4.质量等级

      5.承包方式

      6.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___

      (5)___

      (6)___

      (7)___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3.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

      纸_份,其中包括竣工图__份、现场存放的_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_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_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职务__专业技术职称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_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_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_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_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_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_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_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因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职务__专业技术职称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_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4)在__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___。

      (6)在_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_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__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__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__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_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_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_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_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__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__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_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_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_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工期顺延_天。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_计取违约金。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_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__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__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理,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__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查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_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_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分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_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_在___向乙方预付工程款__元,开工后在__按比例__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__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__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__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__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乙方_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__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_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__小时前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失丢失由乙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材料、设备缺陷,双方另行商定费用计取、结算办法。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___,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甲方指定供货单位的,乙方的采购则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的双方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

      3.在材料、设备到货_小时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甲方代表拒绝验收、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_前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乙方__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_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_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运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__。

      要求: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的净利润: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__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_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__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_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管修项目、内容、范围: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_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__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_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__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1.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可分包的工程: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人)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3.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__级以上的地震、_XX级以上持续__天的大风、__mm以上持续_天的大雨、_XX年不遇的持续__天高温天气、__年不遇的持续__天严寒天气等灾害。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_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条中的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约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

      1.甲方办理工作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_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第_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7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_______________。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9

      房主人(甲方):

      承建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房屋修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设甲方私人住宅工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建筑项目:私房建设工程。

      第二条、建设地点:

      第三条、承建方式及施工准备

      1、甲方将其住宅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承建。

      2、乙方应提前天,将工程建设所需材料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像乙方提供工程所需全部材料。

      3、乙方自带建筑工程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及工具;雨天做好遮雨措施,避免下雨影响工程质量。

      4、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到三通入户(即水、电、道路三通入户)

      第四条、建房工期乙方承建的该房屋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工工期___天。

      第五条、建设工程承包单价及建设内容

      1、整体建筑包工费,按照建筑面积定价,本房屋修建的建筑面积为 ,包工费 元(包括人工工资及施工工具)。

      2、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外墙皮长;房屋外墙皮宽)+(雨篷长;雨篷宽)

      3、整体建筑建设内容房建工程规范中所指的主体工程的全部土建工程,含上下水管的孔洞预留,电路、闭路电视线、电话线、管线路的预埋和安装,瓷砖粘贴、等。

      第六条、承建工程付款方式:付款方式:

      第一次:待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预付元做启动金。

      第二次:基础工程按合同和设计保质保量完成后预付____元。

      第三次:主体工程按合同和设计保质保量完成后预付____元。

      第四次:完成装饰工程,扫地出门后付清除预留维修费10%以外的余欠____元

      第七条、施工安全要求

      1、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房屋建筑施工经验,以确保乙方所承揽建设的工程符合建设施工所要求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2、乙方必须重点抓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严格按照《抗震安居房屋建设标准》建房,在施工期间,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好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督促。

      3、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工程质量。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由乙方确定施工图纸,若发现图纸有不合理部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取得明确一致的施工方案后乙方方可再进行施工。

      2、工程质量应达到《抗震安居房屋建设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建房后的墙体、门窗洞口等要做到平整、光滑、无空鼓,墙砖、地面砖做到平整,杜绝空鼓,符合相关标准。

      3、因乙方方面自身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合格条件,乙方应按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和重作,并承担导致返工、修改、重作等人工、材料等所有费用。

      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合格使用条件的,乙方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甲方如未按照乙方的工程进度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造成乙方待料停工所受损失,均有甲方负责承担赔偿。

      2、乙方承揽建设工程的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要无偿修理、返工或重作。

      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所有损失。

      因乙方原因有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要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在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预留维修费10%外,全部付清。

      以上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10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 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小写)

      五、协议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协议双方约定: 后生效。

      六、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竣工验收本工程按上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然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八、本工程双方约定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无质量问题后返还承包方。

      九、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十、补充条款

      十一、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维修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因有鉴于甲方已进入与雇主签订一总包合同,其详细条款载明于附表一内,作为承担总包合同工程的一部份。本着诚实守信,本总包合同的各条规定及相关事实,甲乙双方应充分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甲方提供之本合同之标的应合法有效。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范围:附件二。

      第四条:价款

      4.1工程总价: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此项为投标价,支付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此为税后价),乙方包工包料。

      4.2按________年江苏省单位估价表方式按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材料按市场当月信息价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以上工程量总包以实际工程量价款中抽取%作为总包管理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浮点、税金、配合费等费用。此管理费自每次甲方付款中自动扣除。

      4.4此合同开工10天内,乙方向甲方交质量保证金________万元,此保证金应在该分包工程验收完工后,15天内归还给乙方。

      第五条:工程期限

      5.1开工日期:

      5.2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为准)交付日

      5.3合同总工期:________天

      5.4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日以内书面通知乙方进入工地开始履行分包工作。乙方应辛勤以赴,不得耽误。

      第六条:付款办法

      6.1乙方进场5天内,甲方付给乙方进场施工费________元。

      乙方施工至壹个月后,10天内付进场第壹个月的工程进度款的75%.以后以按每月工程量的进度款付75%,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付至总工程款的90%.删除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付5%.

      6.2工程竣工满一年后20天内5%付清(此项为保固金)。

      6.3水电费由甲方预交,费用从乙方工程最后一批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用是决算后机械费中的50%〕

      6.4甲方付款不以乙方向其提供发票为前提。

      第七条:本工程质量标准

      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施工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第八条:代表

      甲方应指定一到两名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有他亲笔签名的文件即认为是甲方的正式文件,此项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当自变更后即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工地管理

      9.1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职业技能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清除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9.2严格执行工地上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垃圾归堆并运送指定地点。如不及时处理,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可以于该期工程款中扣除20__元以下罚款。

      9.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打架斗殴、酗洒闹事。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设备、材料、通行及配套

      10.1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房,以及为了履行完成、养护分包工程所需的暂时或永久性质的设备。

      10.2凡本工程使用的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除甲方当即提出不合格外,均视为合格品。

      10.3乙方堆置器材设备之场所,应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之进行与街道之畅通。甲方为使乙方能按分包合约顺利施工,应向乙方提供使其设备足够能进入其工地的一部分或几个部分的便利措施。

      10.4本工程施工期间工地及相关场所临时水电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应随时注意保持交通、电力、通讯、给水、瓦斯或其它设施之安全正常营运。

      第十一条:工程保险

      11.1乙方应对其员工购买保险

      11.2由甲方办理的保险单以履行总包合同通则,如果涉及乙方应当享有保险单内利益,甲方应当将乙方享有的利益注明或特别载列于保险单上和附表本部份之上。

      11.3双方必须维持其有效期直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止。

      11.4除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工期延长,应由甲方支付续保费用。

      第十二条:变更设计

      12.1双方得以按照下列情况改变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12.1.1经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减少的事项。

      12.1.2为了甲方利益,由乙方可以书面提前10天通知甲方,变更或增加或减少的事项。

      12.2所增加或变更之费用,乙方可以按照签订到变更期间的相对高价定价。

      12.3减少之工程,甲方除承担乙方已购材料之损失外,还应支付乙方为此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延期

      13.1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可于原因发生后3日内据实将工程延期通知单书面通知甲方,但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造成延期的除外。

      13.2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得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

      第十四条:验收

      14.1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

      14.2本工程进度于符合完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以书面报请完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甲方验收。

      14.3乙方在验收前3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参照本合同十三条停工损失赔偿。

      14.4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未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的,乙方提交的已验收通知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认可,通知的验收日期即视为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14.5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0天内移交予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即视为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发生转移。

      第十五条: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15.1一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一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约,一方应给付另一方按工程总价10%计算之违约金。

      15.1.1一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原合约金额之百分之二十。

      15.1.2一方要求停工达15日,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另一方之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15.1.3一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事之虞,或一方显无能力支付工程款。

      15.3除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不按时进场施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15万元。

      15.4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造成的停工或延期,甲方应按每人100元/天对乙方承担赔偿金,并支付乙方因停工或延期而发生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具折旧费、工地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甲方应于通知停工之十日内主动赔偿乙方。

      15.5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每迟延一天按照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约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其它

      17.1合约时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自付清尾款后终止。

      17.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7.3本合约正本之印花由双方各自贴销。

      17.4一方提供之地址为可送达之地址,如果变更应及时通知,否则按照合同约定地址投递即视为送达。

      附件

      1、甲方与其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内容(价格条款可不提供)

      2、甲方提供图纸一览表,双方认可的施工图

      3、甲方提供的设施、材料清单

      4、甲方指定之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明确和维护甲、乙双方责权利,依据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就本工程施工安装及管理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内容和范围:高压线路架设;变压器安装;配电间高低压配电盘及计量安装。拆除原已安装变压器及高压电杆;延伸高压线路的电线电杆架及安装;配电间拆除及搬迁安装。

      六、合同工期: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后七个工作日完工。

      七、质量标准:本工程严格按国家相关电力安装工程技术规法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报电力主管部门验收。

      八、工程款项支付:工程完工交付甲方乙方正常使用后,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九、甲方责任:甲方必须在通知乙方进行开工前三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清障确保施工车辆畅通,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遗漏问题。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否则视为违约。如甲方未按以上合同约定完成影响到施工进行,工程相应顺延。

      十、乙方责任:负责本工程设计电力线路敷设及相关材料设备采购安装,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确保按期按质完工,通电正常使用。

      十一、安全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有关规定工程操作,如在施工期间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因发生的一切费用,非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因不可引起的安全事故工程损失,工期延误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对合同有关条款有不同看法或发生其它争议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起诉法院解决。

      十三、本合同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 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 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须时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工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人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不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鉴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

      (米)设备安装

      内容工程造价

      (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篇14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众多,影响的范围和力度大,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一些事项,才能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避免一些导致后续风险甚至违法情形的发生。因此,凡是涉及建设工程的招标问题,最好应在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指导下开展。鉴于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风险提示: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另外,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之前把指定金额打入指定账户,且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后,保存好电话凭证,以备投标时使用。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____日,即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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