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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浅析

    时间:2022-09-27 22:15: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董世凯 郑晨

    摘 要:使用性质是机动车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与交通运输部门营运种类相关联。实践中还存在相关规定之间不协调、制度标准适用范围不明确、全周期管理不合理等问题,应积极从优化使用性质的分类方法、规范重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管理和建立全维度的使用性质管理体系等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机动车登记;
    使用性质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重点车辆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尤其是《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实施后,对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登记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实践中,只有正确区分不同职能部门关于使用性质界定的内涵与外延,才能准确把握使用性质登记要义,正确开展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

    1相关规定概览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 ,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
    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当中: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车辆,又分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和危化品运输;
    非营运,又分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抢险、营转非、出租转非。

    1.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但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中规定,道路客运经营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作为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其中,班车客运分为一类客运班线,即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即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即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即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其中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其中,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相应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即GB 38900)、《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臺公司申请,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已通过出了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1.3国家标准中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设有乘客站力区的客车是指设计车速小于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是指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中规定,营运客车是指用于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汽车,包括客车和乘用车。其中客车依据车长是否大于6米、9米、12米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客车;
    每类型客车又分为普通级、中级和高一、高二级,大型和特大型客车还分为高三级。

    1.4其他规定

    《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20〕116号)中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性质信息提供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比对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性质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运〔2021〕6号)中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依据《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对登记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汽车客运、通勤客运、长途客运、公路客运、城乡客运等道路客运活动的,登记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并根据目录的更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

    2使用性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使用性质”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相关联,与交通运输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相衔接,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相适应,其目的是要加强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管理实践中,还存有以下问题:

    2.1相关规定之间还不够协调

    “使用性质”的界定还不统一、相关规定间还不够协调是使用性质登记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之一。机动车登记中将使用性质分为3大类18项,其中“营运”类有8项;
    而交通运输部门则将营运车辆分为“客运”和“货运”2大类,前者3种,后者4种,还有公交和出租2个专门的行业管理规定。相比之下,除了危化品运输、公交客运、出租有较清晰的对应关系外,旅游客运对应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则是一对多的关系,而公路客运则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与之意思相近的是班车客运,但仍需进一步加以明确。

    2.2制度标准的适用范围还不明确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公交客运的管理上。比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并未规定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GB 7258;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与GB 7258中“在城市建成区”还存在出入,有较大的差别,“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营企业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中的“标准”是否包含GB7258也不够明确,不同从业者之间有不同地理解,甚至是有“选择性”的理解,还存在有较大的差异性。

    2.3机动车全周期管理还不够合理

    无论是公安交管部门的使用性质登记,还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营运车辆管理,都应放在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报废、注销的全周期管理上加以统筹考虑,才能收到最大化的管理效果和最优的社会效益。但在现有的规定中还略显不足、不够顺畅,比如规定“个人不得办理大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1],“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特种车辆的注册登记需要审批等,但在出厂销售、二手车转让环节,未对购买者加以任何条件限制,在机动车来历凭证上也无约束,进而导致“买得了车、登不了记、上不了路”的现象发生,而车主选择退车也缺少必要的相应法律法规支撑,最终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3完善使用性质登记的对策建议

    3.1 优化使用性质的分类方法

    首先,调整非营运概念范围。依据现有规定,非营运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分类中包含警用、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营转非、出租转非等类别。但实践中,除警用、消防不以营利为目的外,其他车辆均存在直接或間接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尤其是工程抢险车,目前大多是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抢险作业,实际车辆所有人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与现行定义不符。鉴于特种车辆上路通行上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将该四类特种车从“非营运”中剥离出来,增加“特种运输”的使用性质,形成非营运、营运、特种运输和校车的分类新格局。

    其次,增加“预约货运”的使用性质。近年来,网约货运车辆异军突起,业已成为运输行业的一股重要力量。为弥补管理上的制度空白,笔者认为应与时俱进地增加“预约货运”使用性质,才能更有效的突出车辆管理的针对性。

    最后,明确使用性质对应关系。重点是要解决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分类不一致、不对等的问题,尤其是要明确交通运输部门认定的包车、班线(加班车)客运与公路运输或旅客运输的对应关系问题,以便进一步提高使用性质登记管理过程中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2 规范重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管理

    首先,规范救护车登记。目前,卫生部门只是对院前救护车辆实行审批,不只审车,还要兼顾配套救护人员,即重点突出“救护”功能,登记后车辆归口由“120”急救中心管理,认为院中、院后病人的转运其实质是“运输”功能,与普通车辆没有明显差别,不在其审批范围之内。实践中,尽管部分社会机构,比如美容、养老、教育等机构,有购买、使用救护车的现实需求,但其更多的是“运输”功能,笔者认为还应是按规定统一由属地的卫生部门进行审批,而不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消防车辆与之相类似,再此不加以赘述。

    其次,规范危险货物运输登记。依据公安部164号令规定,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并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有规定,这里的单位不包括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口,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2],即当有个体工商户持有相关道路运输许可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登记时,应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
    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起,對于国产货车和挂车,只有车辆名称上能体现危险货物运输的车型(如:运油车),或《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注明“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车型才允许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
    对于进口货车和挂车,对应车型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和该车辆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凭证和技术文件上应对其是否“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加以说明。[3]但不是说此类车只能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也可以申请“货运”。

    最后,规范公交客运登记。随着城乡一体化、城际区域化的有序推进,所谓的“城乡公交”“城际公交”在各地应运而生并发展迅速。笔者认为,此类“公交”车主要在高速公路或国省干道上行驶,具有二类客运班线(市际)的基本特征,只是采取公交化(固定线路、站点、时间)的管理方法运营,即以“公交”之名行“公路”之实,属于“班线客运”,应登记为“公路客运”;
    如果按照城市公交车进行登记管理,其回避了二类班线客运(公路客运)中大型高一级和大型中级客车座位总数不应大于50的规定[4],安全隐患突出。所以,应严格按照GB 7258的相关要求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按规定申请班线客运的运输许可,登记为“公路客运”的使用性质,坚决杜绝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从事此类营运活动。

    3.3建立全维度的使用性质管理体系

    首先,全周期管理,实现源头管控。关口前移,强化销售、转让环节的告知义务,书面提醒救护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等重点车辆的登记和使用要求,避免出现“肠梗阻”的现象发生。其次,全流程管理,实现无缝衔接。在籍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时,将信息同步反馈至道路交通运输部门,以便及时注销其道路运输许可,减少事后核查不及时的工作漏洞。最后,全方位管理,实现多措并举。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相应补贴,鼓励企业报废所属营运车辆,或转让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一步压缩“营转非”大客车的生存空间,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文)附件7,第89页.

    [2]交通部,《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1]240号).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条文释义.

    [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

    变更车身颜色先变色还是先备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先变色,再备案,顺序不要弄错!

    同时,在变更车身颜色前以下3点要记牢:

    第一,不能喷涂与以下车辆相同或类似颜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二,车身贴膜变色也需要备案。通过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禁止使用镜面膜)的,需要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车身颜色变更)业务。

    第三,外地车需在登记地办理备案。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改变车身颜色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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