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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变与不变(精选文档)

    时间:2022-08-07 09:10:4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变与不变(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变与不变(精选文档)

    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的变与不变3篇

    第1篇: 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的变与不变

    目 录

    摘要

    一、简述印度货物贸易现状 4

    1.1货物贸易发展概况 4

    1.1.1贸易规模分析 4

    1.1.2贸易结构分析 5

    1.1.3贸易竞争力分析 8

    1.2货物贸易的发展特点 9

    1.3对货物贸易的外贸依存度 11

    二、印度货物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2

    2.1对外贸易逆差 12

    2.2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有待优化 13

    三、印度货物贸易未来的发展趋势 14

    3.1贸易逆差减小,均衡发展 14

    3.2易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 14

    3.3国内制度的不断调整,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 15

    四、结语 17

    参考文献 19

    摘要:中国和印度都是世界文明古国,两国的历史往来可以追溯到两三千年以前,作为亚洲的两个重要国家,中国和印度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同是亚洲区域性发展中的大国;
    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
    地域广大、人口众多;
    都经历了西方殖民主义国家的长期的直接或间接的统治,但最终取得了民族的独立。中印两国在21世纪都面临着民族发展与崛起的任务与挑战。两国既有和平交流,共同协作的悠久历史,也有兵戈相见,长期敌对的遗憾经历。因此,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处理好中印两国的关系,是彼此发展,振兴的重要条件。在全球化的今天,如何正确认识各自的崛起,化解彼此的矛盾,增强共识,缩小分歧,达到不断增加彼此的经贸联系以及政治合作,文化交流等是两国理论界,政府和人民共同关心的焦点。

    关键词:中印贸易;
    逆差;
    合作

    Abstract:Both China and India is the world"s ancient civilizations, the history of exchange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can be traced back to twenty-three thousand years ago,As two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untry in Asia, China and India have many similarities: with Asia"s regional powers in the development of;Has a long history and brilliant civilization;Region vast, large population;Countries with the western colonialism has been experiencing a direct or indirect rule, but finally achieved national independence.The two countries are facing in the 21st century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the rise of the tasks and challenges.Peaceful communication between both two countries, the long histor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lso have meet the heat, hostile regret experience for a long time.For geopolitical reasons, therefore,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is each other development,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important conditions.In today"s globalization, how to have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ir rise to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ach other, enhance the consensus and narrow differences, achieve the increasing economic and trade ties and political cooperation each other, cultural exchange is the theoretical circle, the two countries such as the focus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s common concern.

    Key Words:China and India trade;Deficit;cooperation

    一、简述印度货物贸易现状1.1货物贸易发展概况

    2002 年中印高层互访以来, 两国贸易持续快速增长,中国成为印度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 印度也成为中国的第十大贸易伙伴国。2007 年, 两国的双边贸易额达到3861 47 亿美元, 同比增长 56% , 在中国主要贸易伙伴中,印度对华贸易增速居首, 并连续三年保持高速增长。尤其是2008年 1 月印度总理辛格访华, 与温家宝总理共同签署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二十一世纪的共同展望6, 鼓励区域一体化, 增强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 并把两国 2010 年贸易额由原定的 400 亿美元提高到600 亿美元, 说明两国经贸发展势头很好。但是我们要注意到两国 380多亿美元的贸易额在中国整个对外贸易中只占到 118%, 在印度的对外贸易中也只占到 8%, 这与两国的经济规模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 由此可见两国之间的经贸发展潜力非常大。

    1.1.1贸易规模分析

    中国和印度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的时候就存在着一定的文化交流和商贸往来, 特别是古代丝绸之路的开辟为中印经贸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经历了近代百年的屈辱史之后, 20 世纪中叶, 先后独立的印中两国选择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 加之领土纠纷导致两国政治关系不稳定, 使得中印两国贸易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但随着中印两国各自经济的发展和双边政治关系的改善,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两国贸易得以快速发展。

    (1)中印货物贸易额及增长率

    1990 年中印货物贸易总额仅为 2164 亿美元, 1995 年猛增至 11163亿美元, 比 5 年前增长了 314 倍, 2000 年迅速增至 29119亿美元, 10年期间增长了 1111 倍。进入 21世纪以后, 中印货物贸易总额进一步扩大, 2001 年为351 96 亿美元, 2004 年突破 100 亿美元大关, 达到 136104亿美元, 2005年为 187103 亿美元, 5 年间增长了 512 倍。2006 年和 2007 年更是连续突破 200 亿和 300 亿美元大关, 分别达到 248160 亿美元和 386147亿美元。新世纪以来, 两国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 7517% , 远远高于我国同期2417%和印度同期 2211% 的对外贸易增长率, 因此中印两国贸易规模呈现迅速扩大的态势 。

    尽管中印贸易额年均增长率较高, 但其发展状况并不稳定, 呈非线性增长态势。2007~ 2013年间, 中印货物贸易总额增长率最高为2010年的 7911%, 最低为 2007年的 3138%, 波动幅度为 7517%;中国对印度出口额的增长率最高为2007 年的 7713%, 最低为 2009 年的- 1013%,波动幅度为 8716%;中国从印度进口额的增长率最高为2008 年的 87% , 最低为 2009 年的 - 818% , 波动幅度为9518% 。这表明中印贸易间还存在一些对其发展态势有较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1.1.2贸易结构分析

    从贸易结构看,印度主要出口商品有矿物燃料、珠宝及贵金属制品、有机化学品、棉花和谷物等。2013年1-3月上述五大类商品的出口额达383.5亿美元,合占印度出口贸易总额的46.3%,其它出口商品还有机电产品、机械设备、针织产品、药品、钢铁等。矿物燃料、宝石及贵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机电产品和有机化学品是印度进口的五大类商品,2013年1-3月,这五类商品的进口总额分别为483.9亿美元、239.1亿美元、86.9亿美元、76.3亿美元和40.2亿美元,合占进口总额的72.5%。其中除机械设备进口下降,降幅为-10.7%外,其他四大类商品的进口增长幅度分别为,矿物燃料0.6%、宝石及贵金属制品10.0%、机电产品3.1%、有机化学品12.6%。其它主要进口商品还有钢材、动植物油、塑料制品、船舶、光学仪器设备和矿产品等。

    中印两国同为发展中国家, 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 传统产业的实力都比较雄厚。相同的要素禀赋使得中印出口产品结构相似, 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纺织品、医药化工原料、轻工产品等是创汇的主打产品, 因此两国在这些领域存在着较强的竞争性。同时, 中国的制造业优于印度, 印度的资源性产品优于中国, 又存在着一定互补性。

    (1)中国对印度的出口以工业制成品为主

    中国自 20 世纪 90 年代进行贸易结构调整以来, 出口贸易结构不断优化, 这一点在中印贸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表 1 所示,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 中国对印度出口的初级产品比重不断下降, 同时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不断提高( 1999 年除外)。这一势头在 21 世纪得到了更快的发展, 中国对印度出口初级产品的比重从 2000 年的33133%快速下降到 2007 年的 3131%, 反之, 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则从 2000年的 66109%快速上升到 2007 年的 95159%。由此可见, 中国在中印贸易中贸易结构较为优化, 占有一定优势。

    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不同产品类别的总额和比重

    数据来源: 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计算得出

    总之, 从中印贸易结构来看, 中国主要向印度输出工业制成品, 而进口资源性产品, 两国存在较大的互补性,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是, 中国对印度较为优化的贸易结构使得中国物美价廉的工业品冲击印度市场, 导致印度方面对中国存有戒心, 另外“ 中国威胁论”又让印度对中国出口铁矿石等战略性资源施以限制, 给两国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1.1.3贸易竞争力分析

    据印方统计,2013年1-3月,印度对中国双边货物贸易额为169.0亿美元,下降5.4%。其中,印度对中国出口37.9亿美元,下降26.4%,占印度出口总额的4.6%,下降1.9个百分点;
    印度自中国进口131.1亿美元,增长3.0%,占印度进口总额的10.3%,增长0.2个百分点。印度对中国贸易逆差93.2亿美元,增长22.8%。棉花、矿产品、铜及制品、有机化学品和建筑材料是印度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1-3月,印度对中国棉花出口14.4亿美元,下降16.0 %,占印度对中国出口总额的37.9%;
    矿产品、铜及制品、有机化学品和建筑材料对中国的出口额分别为4.3亿美元、3.6亿美元、2.1亿美元和1.7亿美元,增减幅依次为-66.4%、-34.0%、0.6%和29.0 %,上述四大类产品分别占印度对中国出口总额的11.4%、9.4%、5.6%和4.4%。其他对华出口商品还有塑料制品、动植物油、树胶、机械设备和钢铁制品等。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机电产品、机械设备、有机化学品、仿古制品和钢材。1-3月,上述五类商品合计自中国进口81.9亿美元,占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2.5%。除上述产品外,印度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还有珠宝及贵金属制品、船舶、光学仪器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品、家具和纺织品等。
    截止3月底,中国在印度出口贸易中仅次于阿联酋和美国位居第三位,但在进口贸易中为印度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在印度的十大类进口商品中,中国生产的机电产品、钢材、仿古制品、纺织品、家具和陶瓷等在印度进口的同类商品中占有较明显的优势地位;
    但中国生产的运输设备、化工产品、贵金属制品和光学仪器制品等仍面临着来自美国、欧洲各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竞争。

      针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和外贸竞争力现状,依据 国际贸易 竞争力相关理论,参考日本、韩国和德国发展经济贸易的成功经验,以及实证分析结果,本章将从国家、产业、产品和企业四个层面探讨我国外贸竞争力提升对策。

    (1)实施竞争优势导向的平衡型外贸发展战略。

       外贸发展战略是一国通过选择参与国际分工的方式和程度的高低,来影响国内资源配置和竞争效率的一系列贸易制度和政策。

       一个好的外贸发展战略能为一国创造适宜的外贸发展环境,推动一国外贸竞争力的提高。竞争优势理论认为,企业战略是影响一国外贸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日本、韩国和德国战后的经济复兴无不依靠政府制定的以出口为导向的“贸易立国”和“科技立国”战略和一系列产业政策的指引。

    我国现行的外贸发展战略大体上属于出口导向战略,以追求出口规模扩大和外汇储备增长为主要目标。然而,在这种外贸战略指引下,容易导致数量扩张的粗放式外贸增长方式,贸易利益并没有与贸易数量同比例增长,国际市场环境容易恶化,外贸竞争力的提升受到制约。

    (2)积极应对倾销和反倾销,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引导。

       近年来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贸易格局触动了全球化中最敏感的问题:
    就业岗位的全球配置问题; 其次是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贸易严重失衡,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提供了口实; 企业低价倾销现象严重、出口秩序混乱,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应积极、主动向企业提供有关方面的帮助,组织、协调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来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国外企业的倾销,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1.2货物贸易的发展特点

    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以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认真地履行了承诺的义务,使货物贸易发展出现如下的特点。
    (1)货物进出口贸易高速发展,在世界货物贸易中的地位上升。
      进出口货物贸易额从“入世”前2001年的5097.7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6207.7亿美元,增速为21.8%,2003年进一步提升到8512.1亿美元,增速达到37.1%。同期,在世界货物贸易中的出口比重由4.3%提高到5.0%和2003年的5%以上;
    在世界货物贸易进口中的比重从3.8%提高到4.4%和接近5%,在世界贸易中的位次从第五位上升到第四位。
    (2)货物进口增速持续高于货物出口,贸易顺差先升后降。
      货物贸易进口增速从2001年的8.2%提高到2002年29.3%和2003年的39.9%;
    同期,货物出口增速为6.5%,20.9%和34.6%。其结果,中国对外货物贸易顺差从2001年的225.4亿美元提高到2002年的303.7亿美元,降为2003年的255.3亿美元。

      制成品在出口与进口贸易中均占绝大比重,但制成品在出口中的比重高于在进口中的比重;
    初级产品在进口与出口中的比重均呈下降趋势,但在进口中的比重高于在出口中所占的比重。
      制成品在出口中的比重从2001年的90%上升到2002年的91.2%和2003年的约92%。同期,制成品在进口中的比重分别为:81.2%,83.3%和约85%。其中,同期,机电产品所占比重从44.6%提高到48.2%和51.9%。初级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同期从9.9%下降到8.7%和2003年的约6.5%。同期,初级产品在进口中的比重从18.8%下降到16.7%和13.1%。值得注意的是原油、钢材、成品油和铁矿砂及其精矿在进口中迅速增加。原油进口量从2001年的6026万吨增加到2002年的6941万吨和2003年的9112万吨;
    同期,钢材进口量分别达到1722万吨,2449万吨和3717万吨;
    同期,成品油进口量分别达到2145万吨,2034万吨和2824万吨;
    同期,铁矿砂及其精矿进口量分别达到9231万吨,11150万吨和14813万吨。
     (3)外资企业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但集体和私营企业外贸发展迅速。
      外资企业在中国货物进出口中从50%的比重继续提高,外资企业在中国货物出口中的比重从2001年的50.1%提升到2002年的52.2%和2003年的54.8%;
    同期,在进口中的比重分别为51.6%,54.3%和56.2%。民营企业在中国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001年的7.3%提升到2002年的10.1%和13.7%;
    同期,在进口贸易中的比重分别为5.8%和6.9%和9.3%;
    同期,国有企业在中国货物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国有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42.5%下降到2002年的37.7%和2003年的31.5%;
    同期,在进口贸易中的比重从42.5%下降到38.8%和34.5%。
      在货物贸易方式构成中,加工贸易方式贸易额与一般贸易方式贸易额所占比重从基本持平到高于后者。一般贸易方式贸易额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比重从2001年的44.2%下降到2002年的42.7%和2003年的41.5%;
    同期,加工贸易方式贸易额所占比重从47.3%提高到48.7%和55.2%。贸易主要对象和贸易差额对象变化不大,但对日本却从贸易顺差变为贸易逆差。
    从2004年到2013年,中国贸易的十大对象顺次为:日本、美国、欧盟、香港地区、东盟、韩国、台湾省、俄罗斯、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其中,日本、美国、欧盟和香港所占比重均呈下降趋势,日本所占比重从2006年的17.2%下降到2012年15.7%;
    同期,美国从15.8%下降到14.8%,欧盟从15.0%下降到14.7%;
    ,香港从10.9%下降到10.3%。其余对象所占比重均成上升趋势,东盟所占比重从2011年的8.2%提升到2013年的9.2%;
    韩国从7.0%提升到7.4%,台湾省从6.3%提升到6.9%,其中,前5位所占比重从2011年的67%下降到2013年的64.7%。一直保持贸易顺差的对象为美国、欧盟和香港地区,其中对美国贸易顺差从2011年的280.8亿美元提升到2012年的427.2亿美元和2013年的586.1亿美元,对香港的贸易顺差同期分别为371.2亿美元,477.2亿美元和651.7亿美元;
    对欧盟的贸易顺差从2011年的52亿美元提升到2013年的190.9亿美元。而对日本则从2011年21.6亿美元的贸易顺差转变为2012年和2013年的贸易逆差,逆差额从2012年的50.3亿美元增加到147.2亿美元。在贸易逆差对象中,对韩国的贸易逆差从2011年的108.7亿美元加大到2013年的230.3亿美元,对东盟的贸易逆差同期从48.3亿美元加大到164亿美元,对台湾省的贸易逆差同期从223.4亿美元加大到403.6亿美元。
      在中国对外货物贸易中,沿海地区省份和城市一直名列前茅,中西部地区发展速度加快。
      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北京、辽宁、天津和河北占中国货物贸易出口的90%以上,其中,广东占1/3以上,江苏、上海和浙江呈上升趋势。在中国出口中的比重,江苏从2001年的10.8%提升到2003年13.5%;
    同期,上海从10.4%提升到11.1%,浙江从8.6%提升到9.5%。2002年,中国出口前十位城市顺次为:深圳、上海、东莞、苏州、广州、北京、天津、厦门、青岛、杭州,它们共占中国出口货物贸易总值的56.7%;
    2003年出口前十位城市顺次为:深圳、上海、苏州、东莞、广州、北京、天津、青岛、宁波、杭州,它们共占中国出口货物贸易总值的58.4%。2002年后,中西部地区贸易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出口额所占比重接近10%。

    随着中国贸易地位的提高和竞争优势的展现,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发展相互货物贸易的同时,贸易争端也呈现加多的趋势。其特点是从关税上的反倾销向动植物卫生检疫和技术壁垒发展;
    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发展;
    从“入世”承诺向国内相关法规延伸。贸易争端对象既有发达国家成员也有发展中国家成员。与此同时,中国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起反倾销调查和采取自保措施,以维护正当的经济贸易利益。如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5年,中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为12起,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5起。

    1.3对货物贸易的外贸依存度

    对外贸易依存度又称为对外贸易系数(传统的对外贸易系数),是指一国的进出口总额占该国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其中,进口总额占GNP或GDP的比重称为进口依存度,出口总额占GNP或GDP的比重称为出口依存度。对外贸易依存度反映一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是衡量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

      对外贸易依存度是衡量一国国民经济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的重要指标,它以本国对外贸易总额在本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表示。为了准确地表示一国经济增长对外贸依赖程度,人们又将对外贸易依存度分为进口依存度和出口依存度。进口依存度反映一国市场对外的开放程度,出口依存度则反映一国经济对外贸的依赖程度。一般来说,对外贸易依存度越高,表明该国经济发展对外贸的依赖程度越大,同时也表明对外贸易在该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重要。

    伴随经济的全球化,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比重都在增加。2007~2013年间,世界货物贸易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1.1%,而世界经济增长速度为15.4%。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外贸易快速增长。伴随着外贸的增长,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不断提高。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
    第一阶段是1985~1990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出口缓慢增长。1985年,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为23.1%,其中出口依存度为9.02%,进口依存度为14.08%,1990年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首次达到30%,其中出口依存度为16.05%,进口依存度为13.84%,中国出口慢慢赶上并超过进口。这一阶段,主要由于国内资源紧缺和大量技术设备的进口,使进口依存度连续多年高于出口依存度。

    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2000年,在这一阶段,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使出口额年均增长达到12.4%,超出了中国年均GDP的增长速度8.8%。劳动密集型产业崛起,加工贸易的开展,使出口快速增长,出口依存度超过进口依存度,推动外贸稳步上升,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于1994年突破40%。虽然1996~1999年四年内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有所滑落,但是在35%左右徘徊,2000年再次达到43.9%。

      第三个阶段是2001年至今。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深,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明显,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历史性的突破万亿美元大关,超过日本,名列世界第三位,对外贸易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和世界贸易的增长。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快速增加, 2002年突破50%,2005年已经高达63%。据有关学者分析中国已经跻身中等贸易依存度国家行列,即贸易依存度集中在30%~100%之间,如法国、意大利、英国、韩国、德国等。

    二、印度货物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1对外贸易逆差

    据印度商业信息统计署与印度商务部统计,2013年1-3月,印度货物进出口额为2,106.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2.6%。其中,出口829.0亿美元,增长4.2%;
    进口1,277.1亿美元,增长1.6%。贸易逆差448.1亿美元,下降2.8%。

    从国别地区看, 2013年1-3月印度对其主要贸易伙伴出口,除对中国、新加坡和阿联酋呈现26.4%、25.6%和1.9%下降外,对其他贸易伙伴出口均出现程度不同增长。其中对沙特出口的增长幅度最大,为67.1%;
    对美国和香港出口的增幅分别为1.2%和4.0%。上述六个出口市场合占印度出口总额的39.1%,其中阿联酋所占的份额最大,为11.5%、美国为11.3%、中国为4.6%、香港为4.5%、新加坡为3.7%、沙特为3.5%。印度自中国、阿联酋、瑞士、沙特、伊拉克和美国的进口额分别占印进口总额的10.3%、7.8%、7.7%、7.3%、4.6%和4.5%,合计为42.2%;
    进口额增长幅度依次为3.0%、7.5%、11.8%、16.0%、17.9%和1.5%。

    2013年1-3月,印度前五大逆差来源国依次为瑞士、中国、沙特、伊拉克和委内瑞拉,逆差额分别为95.2亿美元、93.3亿美元、64.1亿美元、55.5亿美元和41.9亿美元;
    增幅依次为12.7%、22.9%、1.8%、18.5%和99.5%。顺差主要来自美国、荷兰、香港、孟加拉和新加坡,分别为35.7亿美元、20.4亿美元、13.4亿美元、12.6亿美元和10.9亿美元,增减幅依次为0.5%、89.0%、-18.3%、6.8%、-48.7%。

    中国是印度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同时也是其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国, 仅 2012年印度对华逆差就达 15218 亿美元, 占其逆差总额的 21183%, 这就为两国贸易摩擦埋下隐患。另外中印较为相似的产业及贸易结构也使得两国的贸易竞争加剧, 贸易摩擦也随之加剧。目前, 印度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特别是已对中国商品采取预警措施及限制措施(如反倾销) 等。2000~ 2013 年, 印度共对中国启动231 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占其立案总数的 20147%, 中国成为印度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国, 这将严重影响两国正常的贸易往来。

    2.2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有待优化

    中印经济与贸易结构方面存在着竞争性,制约着双方的经贸关系。两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贸易结构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中印两国的出口商品结构相似,使得两国在国际市场存在着竞争性。2012年,印度出口超过36亿美元的商品主要有:纺织品(包括棉织品和丝绸等)是88.37亿美元,农产品是123.53亿美元,食物是102.61亿美元,燃料与矿产品是275.9亿美元,制造品是79.454亿美元,化工产品是140.81亿美元,机械与运输设备是132.39亿美元,办公与通讯是11.63亿美元,汽车类产品是29.97亿美元和成衣是94.65亿美元。这10大类商品占其出口的93.70k,以上这些商品中,不少也是我国的主要出口产品比如成衣。纺织品和制造品等,特别是印度的丝绸制品,质量很好,在国际市场有较强竞争力,这对我方产品构成一定威肋。中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双方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都希望能够利用外资来解决这一问题,这必然使中印两国成为吸引外资的竞争对手。从这方面来说,也制约着中印经贸合作的发展。

    2.3制度约束使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较低

    印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长期以来,印度政府奉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以其关税为例,近年来,印度关税在不断调整,最高关税由400000降至500000,平均关税由87%降到27%,但仍居高水平。高关税阻止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商品进入市场,致使走私猖撅。另外印度的非关税壁垒相当普遍,行政干预多,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而且透明度较低,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使人难以适应。

    印度人均消费水平较低。印度人口11亿,人均GDP为765美元,市场容量有限,消费者平均购买力较弱。由于印度实施开放政策的步伐迟缓。不仅政策法规等软环境较差,基础设施等硬环境也不具备。印度全年商业销售总额约78000亿卢比,人均仅150美元左右。此外,由于印度社会整体生活质量较低和广大中下层严重贫困以及电力,水利供应严重不足,严重制约了印度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中国产品的销售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印度货物贸易未来的发展趋势3.1贸易逆差减小,均衡发展

    由于印度对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中国低价产品,所以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中国的企业还应该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印度反倾销的诱因,防止印度抓到中国的把柄。而抑制低价出口的措施就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摒弃以廉取胜的战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从而提高产品的价格。另外,还应注重开拓国际新市场,加快实施市场的多元化战略,力求分散市场,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和降低由此所带来的风险,采取开拓、巩固和扩大外销基地和市场的出口战略,尽可能降低我国出口产品遭到印度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

    3.2易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

    中国和印度都是发展中大国,发展水平差不多,而且人多地广,这使得中印两国都存在着资源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因此,两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利用各自廉价劳动力和廉价的资源,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此外,又因为两国的发展起点比较低,所以两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都会把目光锁定在那些发达国家以及工业化水平较高的国家,从而忽视了彼此之问的合作与交流。这些年来,中印两国在农业原材料、食品、制成品、燃料、矿物等商品上对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构成相似。2008年,中印两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货物分别为61.6%、52.1%,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分别为49.5%、50.3%;
    从发达国家进口分别为40.8%、36.2%,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分别为 55.9%、61.7%。中印两国进出口结构及发展水平相似,竞争性大于互补性,是两国的贸易发展之间存在着的又一大障碍。

    虽然2012年中国对印度出口的货物商品主要有电器设备,机械设备,有机化工产品,纺织品,钢铁,塑料制品等,中国从印度进口的货物商品主要有铁矿砂,棉花,棉纱和布料,宝石和贵金属,塑料制品,有机化工制品和纺织品等。但总体上来看,中国输出给印度的棉花,焦炭和煤以及印度对华出口的铁矿砂等传统商品仍长期居于双方出口的首位,由此可见,中印双边货物贸易商品结构基本上以初级产品为主。然而,从中印贸易发展前景来看,中印双边进出口商品中的初级产品的增长潜力十分有限,今后要继续扩大中印贸易规模,唯有不断扩大高附加值产品和其它工业制品,例如:中国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机电产品如家电,摩托车,工程机械,港口机械和船舶等产品对印出口,以及印度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如医药,软件行业等产品对中国的出口。在中印进出口额中的比重,以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大力发展高附加值货物商品贸易,使其成为中印双边贸易的又一个新增长点。

    3.3国内制度的不断调整,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

    中印两国国情、发展水平、经济基础、产业和贸易结构都相似,以及中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禀赋又雷同,因而中印贸易合作的竞争性会大于其互补性。

    从中印两国贸易的商品种类上看,主要还是集中在初级产品、中间产品等领域,从双边经济结构、商品的构成等因素分析,中印两国的经济互补性较小。但两国拥有的市场潜力尚未充分挖掘,中印在双边经贸交往中更应强调互补性而非竞争性。例如,在信息产业的软硬件合作方面,印度虽然在软件行业发展迅速,其软件技术举世公认,而且出口优势很强,但在计算机硬件等领域发展较慢,建设不足,主要零部件较大程度上依赖进口。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硬件生产已经转向了高附加值的生产领域,并且迅速成为全球信息硬件产品的生产基地,其产值仅次于美国,而目前计算机还刚开始进入印度家庭,所以我国电脑硬件对印度出口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中国市场对软件需求量大,而软件业的规模及水平均落后于印度。这使得中印两国的在计算机硬、软件上可以实现贸易互补。

    另外,中印两国在制药业、农业如水稻种植、水果贸易等领域都有许多可以相互学习的地方;
    而在纺织品如丝绸制品、生丝贸易等领域也具有很大的拓展余地;
    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国的特区经验、基础设施发展经验等,也是值得印度学习的。

    四、结语

    中印贸易与中印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中印贸易的进程也包含在中印关系的发展进程之中。通过对中印贸易发展的简单梳理,我们不难看到的是,中印贸易的发展道路几起几落,甚至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内是一片空白。但令人欣喜的是,在政治多极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冲击下中印两国关系正在朝着一个全新的方向前进,这为中印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的确,我们应该看到中印经济间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在贸易商品,贸易领域上都存在一定的竞争性。而且,同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两国都同样面临着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任,这难免在两国的经济发展上抹上更浓重的竞争色彩。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中印经济中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也完全能通过贸易体现出来。

    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中印经贸合作发展潜力巨大,有着广阔的合作前景。随着两国在贸易壁垒、贸易平衡、产业互补合作、政治经济互信等方面的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中印两国的经贸关系一定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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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齐颖妮.中印贸易摩擦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2(5)

    [3] 马健美 赵岩. 中印货物贸易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5)

    [4] 陈继东. 中国、印度在东南亚的合作与竞争[J]. 南亚研究季刊.2010(2)

    [5] 张新民. 中印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1)

    [6] 孙晓玲. 印度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缘起、现状及影响[J]. 东南亚研究. 2010(3)

    [7] 张群 张曙霄 吴石磊.货物贸易结构优化:一个文献综述[J].价格月刊.2013(9)

    [8] 殷永林 罗锋.近年来印度对外贸易发展特点[J].南亚研究季刊. 2011(3)

    [9] 石小敏.浅析印度经济增长模式特质与局限[N].印度建设报.2012(12)

    [10] 毛悦.大国梦想:印度经济改革与增长的深层动力[D].印度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3)

    [11]孙石磊.金砖国家货物贸易竞争力的比较分析[D].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2013(7)

    第2篇: 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的变与不变

    未来中美经济关系的变与不变
    作者:肖 炼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08期

            白宫为何违背中美互信原则

            

            2009年,奥巴马访华结束后,两国发表《中美联合声明》,为未来几年中美关系的发展定下基调,指明方向:强调“培育和深化战略互信”;强调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指导两国关系的重要文件;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经济合作引领全球经济复苏。

            美方“欢迎一个强大、繁荣、成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国”。奥巴马说,“一国的成功并不一定要以另一国为代价”。“美国不谋求遏制中国,一个强大繁荣的中国的实力上升能够成为国际社会的一支力量”。作为回报,中方“欢迎美国作为一个亚太国家,为本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努力”。

            奥巴马访华提升了中国的国际战略地位。奥巴马说,美中关系不再涉及美国和中国,而关系到世界其他国家。“美中关系从未像现在这样对我们共同的未来如此重要,从气候变化、核扩散,再到经济复苏。21世纪的重要挑战涉及美、中两国,都不能通过单独行动加以应对”。(美国《时代周刊》2009.11.18)

            客观上讲,奥巴马访华表明,奥巴马政府是美国历史上对华比较友好的政府,也是对美中关系比较重视的总统。但是,奥巴马回国后受到美国反华势力批评,他们认为奥巴马访华给了北京面子,却没有得到中国的回报,美国主张对华强硬的势力上升。中美关系的蜜月期可能结束,美国国内对华的极右势力上升。“对台军售问题”、“贸易逆差问题”、“人民币汇率问题”、“碳排放问题”、“碳关税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将陆续复出。

            尽管中美政治、经济交流较好,但军事交流较差,双边互信度不高。奥巴马在北京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回国后又重谈“与台湾关系法”。美国对中国大陆与台湾关系改善表示欢迎,但却要控制“知情权”。最近,白宫不顾中国的坚决反对宣布向台湾出售武器,并会见达赖喇嘛。奥巴马政府的这些做法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核心国家利益,也违背了奥巴马访华时与中国政府达成的建立中美战略互信的基本原则,如果奥巴马政府不能停止粗暴干涉中国内政的做法,将对未来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投下阴影。

    第3篇: 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的变与不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企业主体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登记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变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注销

    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

    (2)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属地管理原则

    1.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


    二、错误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

    1.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

    2.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
    (1)企业代码为空;
    (2)进口日期为空;
    (3)出口日期为空;
    (4)贸易方式为空;
    (5)币种为空;
    (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
    (7)超代码范围。

    3.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中的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企业代码为空的,外汇局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名称等进行判断并处理。

    4.可修改的报关单数据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主要包括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待核查账户开立管理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1.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按活期存款计息。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

    1.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7.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1.待核查账户的收支应当符合《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2.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3.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4.待核查账户资金直接结汇的,相应人民币可按实际支付需要使用。

    1.由于企业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
    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3.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证明文件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

    四、企业报告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1.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于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1.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系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

    其中:货物进口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
    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

    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3.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4.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5.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

    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

    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

    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

    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申报号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1)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逾期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
    2.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辅导期业务报告

    1.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报告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应对企业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3.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报告数据逐笔对应的,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2)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的,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3)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情况严重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4.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外汇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2.外汇局自行确定《报告表》格式。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报告表》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不纳入非现场监测。
    3.外汇局可定期查看企业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企业报告金额较大或显著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外汇局可进一步审查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及其合理性,并通过监测系统“监测记录”模块记录备查。

    1.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五、登记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
    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
    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
    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登记;
    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交易是否合规: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支出;

    (4)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C类企业”;

    (2)业务类别为“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4.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
    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
    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
    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
    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C类企业”;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中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
    4.对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

    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
    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
    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2)错汇款退汇;

    (3)海关审价;

    (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5)市场行情变动;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本规程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4.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支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支出登记;
    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支出登记;

    (3)交易是否合规: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办理上述业务;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
    付汇或开证的业务类别为“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 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对于收入业务,相应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

    4.对于代理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或“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1.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2)买卖合同;


    (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管理内容1”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4.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或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
    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B类企业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或“B类企业转口贸易超期限收支”字样,同时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或“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1.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付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和“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1.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 和“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1.对于超期限或无法按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业务,企业除按本规程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下列退汇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1)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且存在合理原因的;

    (2)特殊情况导致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或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汇或付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收汇”或“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 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字样;
    对于B类企业,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应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属错汇或无货物退运的,应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或“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1.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得直接结汇。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资金划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拟划转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
    对于B类企业,还需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金融机构应按照《登记表》上注明的账号,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将资金划转入账,不得直接结汇。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其他业务登记

    1.对于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
    2.审核原则:
    (1)登记业务是否具有合理性;

    (2)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3)拟登记的收汇或付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依据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业务类别;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对于B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并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相应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或“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六、电子数据核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核查额度调整

    1.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增加或扣减相应金额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根据B类企业业务发展变化特点,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额度调整金额。

    1.对于已通过监测系统增加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的,外汇局不再向企业出具《登记表》。

    2.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

    1.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2.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
    3.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如需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给代理方,划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相应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代理方开证或付汇时,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4.B类企业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1.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进口可付汇余额。

    2.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相应付汇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1.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2.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

    1.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2.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
    3.B类企业代理出口收入应当先进入其待核查账户,经电子数据核查后方可结汇或划出。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先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划转给委托方,相应外汇资金无需进入委托方待核查账户。

    4.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

    1.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额度。

    2.B类企业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相应收汇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电子数据核查

    1.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
    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额度。可收汇额度不足的,未经外汇局登记,金融机构不得向B类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

    其他业务电子数据核查

    1.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金融机构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对于《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一)企业现场核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企业通知

    1.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1)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通知书》。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
    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通知书》发放并签收反馈外汇局后,监测系统自动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以下简称数据包),供企业下载开展自查。

    (2)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交与企业;
    企业在《通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3)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将纸质《通知书》邮寄企业。

    (4)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未收到企业签收反馈信息且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反馈状态标识为“无法联系”,同时在企业现场核查预分类结果中记录“注销名录”,并通过监测系统名录管理功能注销该企业名录,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2.企业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准备相关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向企业制发《通知书》,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时限要求等。

    3.企业应及时签收《通知书》,并反馈外汇局。

    1.电子和纸质《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2.企业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
    超过30天的,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数据包内容包括企业在《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

    3.外汇局邮寄纸质《通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

    4.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通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

    现场核查实施

    企业报告

    1.企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重点围绕导致监测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行说明,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交易商品特点、产品竞争力状况、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相关融资情况、是否涉及贸易纠纷或索赔等。

    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导致指标异常或可疑业务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合同、各类批准文件、进出口报关单、国际收支申报单证、金融机构收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会计账务有关科目和会计分录、各类纳税记录。其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2.外汇局可从下列方面对企业报告进行审核:

    (1)审核报告内容是否准确。重点审核企业报告的各类业务数据与监测系统相关数据的一致程度。

    (2)审核报告内容是否真实。根据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通过交叉比对分析,挖掘导致异常和可疑业务的深层次原因,判断报告内容的真实程度。

    (3)审核关于监测指标异常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经济类型等,评估企业解释的合理程度。

    3.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4.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现场核查工作应讲求时效,结合企业规模大小、业务类型复杂程度、企业影响力大小等因素,实事求是、合理安排核查时间。

    2.如非确有必要,企业无需在书面报告中就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数据进行逐笔比对。

    3.外汇局可在审核企业报告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就特定的业务或交易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须要求企业事先提供核查期内所有业务的证明材料。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报告原件、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5年备查。

    5.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约见谈话

    1.企业报告过程中,存在报告内容可疑、证明材料提交不齐全、关于异常原因的解释不合理或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等情况的,外汇局可通知企业,采用“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核查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确认问题,分析判断导致异常的原因。

    2.约见谈话工作按照下列要求,循序渐进:

    (1)充分准备。在约谈实施前,应根据企业报告审核情况,梳理疑点,明确谈话要点和内容,准备好相关单证资料;
    确定需要约谈对象的范围和级别,并及时告知企业。

    (2)分级约谈。原则上约谈对象的级别要从低到高,根据监管需要逐级递进。要根据约谈对象的层次,有针对性地准备约谈的要点和内容。对于特殊业务或具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适当扩大约谈对象范围,或直接约谈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多级人员共同确认的情况下,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3)注重实效。分级约谈要注意把握节奏,迅速递进,严格控制时间间隔。对确认存在问题的企业,可进一步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警示谈话,通报问题和处理意见。

    3.约见谈话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约见谈话笔录材料。笔录材料应交被核查企业当事人核对,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笔录材料上注明。

    4.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或外汇局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现场说明相关情况。

    3.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现场核查工作应讲求时效,结合企业规模大小、业务类型复杂程度、企业影响力大小等因素,实事求是、合理安排核查时间。

    2.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的,被核查企业有权拒绝。

    3.外汇局留存约见谈话笔录材料原件5年备查。

    4.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现场调查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通过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通知企业,进一步采取“现场查阅和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核查方式,核实企业核查期内货物贸易的真实性:

    (1)异常或可疑业务规模较大,非现场监测指标偏离情况严重的;

    (2)在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存在态度抗拒或砌词推诿行为的;

    (3)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

    2.在进场调查前,应充分准备,根据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情况,确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明确需要现场查阅的单证资料。

    3.现场调查工作应讲求时效,严格控制调查时间,尽快完成查阅和复制工作,及时离场,保证调查效率。如非必要,避免在现场调查阶段进行分析判断、约见谈话、解释说明等工作,避免形成全面审计的局面。

    4.现场调查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调查记录材料,记录现场查阅并复制的单证资料清单。记录材料应交被核查企业当事人核对,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复制的单证资料上应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记录材料上注明。

    5.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或外汇局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3.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如非确有必要,现场调查方式要谨慎使用。

    2.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企业有权拒绝。

    3.外汇局留存现场调查记录材料原件、复制的单证资料5年备查。

    4.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企业分类

    确定预分类结果

    1.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
    (1)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企业,可被列为A类企业;

    (2)存在《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B类企业;

    (3)存在《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C类企业。
    2.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由于企业经营范围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具有显著特点造成监测指标异常,且符合加贴特殊标识条件的,可将预分类结果确定为A类,并设置相应特殊标识。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企业预分类结果的确定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1.非现场、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业务应及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2.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分类结论告知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分类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企业接到《告知书》后,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
    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交与企业;
    企业在《告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2.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将纸质《告知书》邮寄企业。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后,应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告知其预分类结果。

    3.企业应及时签收《告知书》,并反馈外汇局。

    1.电子和纸质《告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2.外汇局邮寄纸质《告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

    3.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告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

    异议
    处理

    1.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2.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的,外汇局根据其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复核后确定进行调整的,外汇局应及时调整企业预分类结果。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异议处理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1.预分类结果调整遵循“调轻”原则,包括:(1)将C类调整为B类或A类;
    (2)将B类调整为A类。

    2.外汇局留存企业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分类信息
    发布

    1.《告知书》发放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1)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告知书》的;

    (2)未签收反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3)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不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

    (4)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已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
    2.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1.属地管理原则。

    2.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类和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3.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分类监管期进行调整。

    分类结果发布前,外汇局应通过监测系统为B类企业逐家设置出口可收汇比率、进口可付汇比率以及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额度;
    分类结果发布当日由监测系统自动计算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和可付汇额度。

    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和到期评估

    1.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企业分类结果进行直接调整。直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B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

    (2)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或B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3)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

    2.外汇局应在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对其监管期内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对于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指标恢复正常的B、C类企业,在监管期届满时分类结果自动恢复为A类;

    (2)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可将B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3)对于监管期内依然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C类企业,可将C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

    3.外汇局直接将企业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或C类,或延长B、C类监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并直接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3.直接调整的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类和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1.对处于现场核查过程中的企业,不能直接调整其分类结果。
    2.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3.企业对直接调整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述。

    (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确定

    1.在非现场核查和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外汇局可对其实施现场核查。
    2.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金融机构,应事前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并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业务范围等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确定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留存5年备查。

    现场核查
    实施

    1.金融机构应根据外汇局告知的现场核查方式,在告知的时限内准备好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和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2.外汇局以“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核查笔录材料。现场核查笔录材料应交被核查金融机构当事人核对,由金融机构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业务公章。金融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记录上注明。
    3.现场核查结束后,外汇局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反馈金融机构。

    1.外汇局可采取《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2.被核查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3.外汇局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金融机构的具体数据及材料。

    1.外汇局以“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的,需出示介绍信或现场核查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2.现场核查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违规业务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3.外汇局留存金融机构书面情况说明原件、相关文件和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现场核查笔录材料原件5年备查。


    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1.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并持《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存放境外业务类型与存放境外规模,并办理境外开户登记。

    对于登记业务类型为“集团型主办”的,还需登记成员公司信息。

    3.对于集团型业务,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当先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资格登记表》,一式三联)、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资格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填写相关情况和签章,并将《资格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和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退成员公司。

    1.属地管理原则:

    (1)单一型业务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2)集团型业务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2.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集团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参与成员公司均应具备上述条件。

    3.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境外开户行。

    1.存放境外业务类型包括:单一型、集团型主办、集团型成员。

    单一型业务指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不涉及其他境内关联企业。

    集团型业务指企业集团内部有多个境内成员公司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此类业务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主办企业的业务类型为“集团型主办”,主办企业以外其他成员公司的业务类型为“集团型成员”。

    2.企业选择的境外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是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或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关联关系是指该境外金融机构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之间为母子关系、总分关系,或属于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子行或分行。

    境外开户行所在国家(地区)应当是对账户资金划转及账户信息披露无严格限制且经济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地区)。

    3.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的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包括:境外开户金融机构代码(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

    4.首次开户登记审核材料的内容:

    (1)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

    (3)成员公司情况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5.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后,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以下简称《业务登记表》,一式二联),在相应栏目中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将《业务登记表》(企业留存联)退企业留存。

    6.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7.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业务部适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内容。

    8.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或情况说明原件、相关单证外汇局留存联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后续开户登记与信息变更

    1.后续开户前,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新签订的《协议》或原有《协议》的补充协议;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1.属地管理原则。

    2.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数量不得超过5个。确有需要的,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增加境外账户数量。

    3.企业可在不同国家(地区)金融机构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可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多币种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1.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的,企业应提交新签订的《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的,企业可提交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新开账户适用原《协议》。

    2.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3.境外开户金融机构代码或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发生变更的,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重新登记境外账户信息;
    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发生变更的,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修改原境外账户登记信息。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境外账户收支范围

    1.境外账户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对于集团型业务,需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金归属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业务登记表》。

    1.境外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2.企业同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之间资金可以相互划转。企业不得将境内账户资金划转至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
    确有合理需求的,应当事先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3.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以进行币种转换。

    1.境外账户出口收入具体包括从境外收到的:(1)出口货款,包括预收货款;
    (2)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
    (3)出口保险理赔款。

    境外账户货物贸易项下支出具体包括支付到境外的:(1)进口货款,包括预付货款;
    (2)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

    2. 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业务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3.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4.企业应当留存与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文件资料5年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开户行对账单、交易合同、金融机构融资协议、保险理赔协议、进出口报关单、外汇局登记证明或核准文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相关证明材料。

    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1.集团型业务需要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1)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 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资格登记表》(新增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时);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登记新增成员公司信息。

    2.集团型业务需减少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删除相关成员公司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

    2.新增成员公司应当具备《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或减少的成员公司名称;
    对于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还需说明新增成员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且变更后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变更后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3.新增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新增成员公司应按前述规定事先办理资格登记。

    4.外汇局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原件、相关单证外汇局留存联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1.企业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应当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2.外汇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申请,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变更存放境外规模。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存放境外规模。

    3.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1.企业应在进行首次开户登记同时办理存放境外规模登记。

    2.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指自然年度内企业境外账户收入发生额(境外同名账户划入的资金除外)合计。

    3.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拟存放境外规模。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境外账户关闭

    1.企业应在关闭境外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1)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

    (2)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办理境外账户注销。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关闭境外账户。境外账户关闭前留有余额的,应当调回境内。

    3.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所在地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2)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3)超出《细则》规定的境外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细则》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4)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2.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3.外汇局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企业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1.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情况。

    境外账户收支报告具体内容包括:账户收入(分交易性质)、账户支出(分交易性质)、同名划入、同名划出、调回境内、月末账户余额、月末对账单余额、对账单日期以及其他情况说明。

    同一账户内部不同币种转换视同境外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月末对账单余额和对账单日期按境外开户行寄送的对账单填写。

    2.集团型业务应由主办企业和各成员公司分别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告自身通过主办企业境外账户发生的月度收支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区分不同开户行、账号和币种,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各境外账户上月的收支汇总情况。

    1.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核查信息申报规定,办理境外账户收支信息申报。

    2.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所在地外汇局地址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外开户行。

    3.企业境外账户当月未发生收支但月末余额大于零的,应当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月末余额情况。

    4.主办企业应当做好各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记录各成员公司通过境外账户的代垫代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应金额。

    5.存放境外资金运用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6.境外账户收支涉及贸易信贷等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细则》及本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7.外汇局留存境外开户行寄送的对账单原件5年备查。


    九、档案与公告信息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贸易企业档案信息管理

    档案新增

    1.外汇局为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建立贸易企业档案。
    2.外汇局根据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补充完善监测系统中的贸易企业档案信息。

    属地管理原则

    1.监测系统自动从公共档案库提取贸易企业档案信息;
    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新增贸易企业档案。对于监测系统中缺少档案的企业,外汇局应当在确认其为本外汇局所辖企业后进行档案信息的补充完善。
    2.已建立贸易企业档案的企业纳入非现场监测。

    档案修改

    外汇局根据企业办理名录变更时提交的材料修改相关贸易企业档案信息。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档案修改操作。

    档案注销

    企业因终止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注销名录的,外汇局可注销该企业的贸易企业档案。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档案注销操作。
    2.外汇局注销企业名录后,方可注销该企业档案。
    3.注销企业档案时,监测系统将同步删除该企业的特殊标识和联合监管专用标识。
    4.对于已注销名录的企业,自名录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办理名录登记的,监测系统自动注销其档案信息。

    金融机构档案信息管理

    网上开户

    需网上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

    属地管理原则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金融机构网上开户操作。
    2.外汇局留存金融机构情况说明5年备查。

    撤销开户

    需撤销网上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金融机构网上开户撤销操作。
    2.外汇局留存金融机构情况说明5年备查。

    公告发布

    外汇局需对外发布的材料或信息。

    属地管理原则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布公告。
    2.发布对象限于辖内企业、金融机构和下属外汇局。

    留言管理

    金融机构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和企业端向外汇局咨询业务和反馈意见。

    属地管理原则

    外汇局应指定专人定期查看并处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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