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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意见

    时间:2020-09-29 08:32:1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连云港市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意见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城市规划规范有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连云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措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方针,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管理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负责对其管辖区域内违反乡、村庄规划的各类违法建设实施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管辖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实施管理,并对市执法局下达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

     第四条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的查处工作实施管理。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向各区派驻的执法大队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对建成区内各类违法建设实施查处。

     第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查处。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查处。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监管,经劝告制止不停止建设的,应当及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进行查处;仍不停止建设的,及时向市执法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业主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人对侵害其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等不动产物权的违法建设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其它相关部门、产权人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有监管的职责,对经劝告制止仍不停止建设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执法部门反映,并为查处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条 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各类违法建设;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控告和其它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建设案件,要及时受理,派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交办、移送的单位和举报、控告的群众反馈处理情况。

     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一)侵占现有或规划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配电走廊、 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军事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的;

     (二)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擅自改建、扩建,导致建筑物经由市有权部门鉴定不能满足结构、抗震等要求,经整改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十条 市执法局没收的违法收入直接上交市财政;没收的实物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拍卖后,收入上交市财政。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违法建设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违法建设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建设的行为;

     (四)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后,应当及时在互联网上公示,同时告知市执法局,并为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无偿提供建设工程造价或者违法收入等相关资料。

     市相关部门接市执法局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等手续。待接市执法局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证明后,恢复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四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协调重大事项,帮助执法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见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多个部门、时间跨度大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市执法局应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案件会审,并根据会审结果,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以殴打或者聚众寻衅滋事等使用威胁、暴力的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查处。

     执法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档案备查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控告的违法建设案件要及时受理,在两个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及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连云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地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二)对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经查实,推诿扯皮、不及时查处的;

     (三)对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四)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的;

     (五)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收缴罚款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违法建设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请违法建设所在社区及工作人员签名盖章见证;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违法建设所在社区及工作人员签名盖章见证;

     (四)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由市执法局出具《查处违法建设协助函》交有关部门作出确定或者鉴定;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办法,保存的同时应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可以根据本意见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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