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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20-08-15 08:03:3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解读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上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探索建立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为合作社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信用服务,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有利于公平竞争。

     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 《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办法》的立法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3.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具体而言,是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管理职责。《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局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谁登记,谁负责其年报工作。

     (三)关于报告和公示的时间及方式。

     报告和公示的时间。《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报告和公示的方式。《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有别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可以采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纸质书面方式两种报告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要全部公示。

     (四)关于报告内容。《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五)关于报告责任。《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九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随机抽查。省工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随机抽查的名单由哪一级抽取,由省级工商局决定,既可以由省级工商局抽取,也可以在省级工商局的指导下,由下级工商局抽取。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举报核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七)法律责任。《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种情况,《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种情况,《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法人组织,其相对交易人有了解其信用情况的需求,但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

     (八)救济途径。

     1、关于对年报公示不准确内容的更正。《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2、关于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救济。《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衔接,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以后,经申请及工商部门审核,可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对符合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九)异议处理。

     1、《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2、《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附则。《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的制定、《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选择“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金融贷款”公示或者不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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