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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时间:2020-02-20 10:26:0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一、   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通过调研,我们感到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有六个方面:(一)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
    (二)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
    (四)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
    (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六)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对人民内部矛盾进行重点调研分析,我们发现,利益纠纷占当前矛盾纠纷的绝大部分比例。统计资料显示,近两年来,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3730件,其中,征地、拆迁赔偿,婚姻、继承、扶养,合同、承包、债务,下岗职工劳资、老保,外出务工人员工资、工伤赔偿,基层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21986件,占92.6%,其它纠纷1744件,占7.4%。
            二、当前形势下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在总量上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并呈现出诸多新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是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因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而且形成矛盾纠纷的原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纠纷的彼此消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因此,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二是矛盾纠纷的群体性。在农村,由于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而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农民负担、不当集资收费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
    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
    在企地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
    在金融兑付、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因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矛盾纠纷的多样性。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企业改制、职工工资、金融风险、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是矛盾纠纷的社会性。如今,许多矛盾纠纷实质上是个社会性问题,如工厂破产、工人下岗、退休养老、医疗保健、下岗生活再就业等方面缺乏社会保障等都是城市最大的纠纷源。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给城市社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使社会治安难治理环境。另外,婚姻纠纷的激增,与社会风气不良、社会道德滑坡是密不可分的。


         三、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如有的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擅自违约,不履行经济合同或协议,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基层单位和行政组织为谋求小集体的经济利益,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和企业职工的负担,在公民、企事业单位、基层行政组织之间埋下了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


      2、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的基层干部素质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置若芒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有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特别在计划生育和集资收费等方面,态度强硬,作风蛮横,引起群众不满,伤害了干群之间的感情,从而引发干群矛盾,甚至民族之间的矛盾,造成了不好影响。


      3、企业改制中群众利益受损。一些国有企业改制致使一部分职工下岗后,没有实现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率不高,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特别是有关方面的人员,年龄大,工龄长,贡献多,在企业改制后没有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妥善照顾和应有的关心;
    一些企业乱集资,加重企业职工负担,并且到期后,不能按时兑现,引起职工不满;
    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能严格遵守劳动法,连续很长时间不发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等等。这些不当做法引发了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严重矛盾,有的甚至导致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4、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妥当。有些政府部门对出现的金融风险、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和怨恨;
    有的基层党政组织对群众反映的村(居)委会的财务、作风等方面问题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任意集资摊派、随意侵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处理不公;
    对企业与驻地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协调不力,处理不当等等。对于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5、群众对有的基层组织不信任。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存在官僚作风,不能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对群众关心不够,支持不力,干群关系疏远,不信任感加大。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之间、群众与基层行政部门之间有了矛盾纠纷,不愿找他们解决和处理,导致了群体越级上访,使小纠纷变成了大的上访事件,不仅影响和耽误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还牵扯了上级领导机关的大量精力。


          四、解决矛盾纠纷的思路与对策


          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的调处机制。从实际需要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这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各项政策和决策出台前,应进行听证,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信访行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和标准等相关事项。三是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主要有协商、合议、听证和办理、复查、复核的三级终审制等,以提高求决的效果,减少重复求决和越级求决,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


          2、建立超前联动的排查调处机制。人民内部矛盾涉及的行业多、领域广,仅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完成排查调处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联动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主动出击,准确排查。深入厂矿、乡村和社区街道,面对面地与群众交心谈心,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做到滚动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二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特点,认真研究处理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使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为保障城乡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基层组织应善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运用综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并在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建立矛盾的合力化解机制。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仅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去化解往往难以奏效,需要有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化解。首先,建立矛盾发生时的现场合力化解机制。尤其是已经上升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属地领导机关、涉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相互配合,做好接待、劝返和答复工作。其次,建立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依靠群众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富有正义感且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友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
    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建立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治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4、建立预防和处置矛盾的协调机制。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所涉及群众的利益,考虑所涉及群众的就业和后期扶持;
    对项目涉及的无生产能力和就业能力者,应促使其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的原则是,在发展中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社会矛盾的调处,应付出合理的调处成本,建立矛盾调处的利益分担机制,即由对引发矛盾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单位、当地政府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调处成本。通过当事人合理利益的实现,保证矛盾的有效调处。


          5、建立解决矛盾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对引发矛盾的责任追究,二是对矛盾调处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对引发矛盾的责任追究,一方面是从法律的角度落实对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责任问题;
    另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同时,只有坚持对矛盾调处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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