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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研究反贪理论积极促进反贪工作

    时间:2020-02-19 09:51:4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这些年来,大家都感到从事反贪工作越来越难了,其中原因很复杂,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反贪理论素养不够深厚是这些因素中的重要的一个因素。我们反贪干警面对的大都是素质相对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多年处在领导岗位上的干部,这些人理论素养较高,这就要求我们战斗在一线的反贪干警也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否则案件难以突破,会影响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反贪干警的理论学习研究对促进反贪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反贪机制的概述
       众所周知,腐败被国际社会称为“全球性的灰色瘟疫”。鉴于当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反腐败在具体环节和手段上又存在着许多共同的“自然属性”,这就为我们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经验提供了可能。这些成功经验包括:

        (一)、制定完备严密的反贪法

        完善的反贪法律制度是开展反贪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廉政法制要求反贪污贿赂法律体系完备,条文缜密。我国政府一直非常注重反腐肃贪工作,并把它作为巩固政权,稳定大局,促进社会主义发展的头等大事。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多采取运动式反腐,如建国初的“三反”、“五反”运动和“文革”中的“一打三反运动”等,这些措施虽然在当时也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其存在着“短期性”的天然缺陷,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长期解决这一问题。同时,由于运动式反腐败往往都掺杂着一定程度的“人治”色彩,因而常常忽视甚至践踏民主法制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总结了过去反腐肃贪斗争中的经验和教训,确定了反腐肃贪的法制发展方向。1979年我国制定并通过了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对贪污罪、贿赂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接着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5年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决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6年和1997年又分别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多次就适用、判决等方面作了司法解释。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也出台了其它一些反腐肃贪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都为我国的反贪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和惩治贪污贿赂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由于党和政府对反腐肃贪立法工作的重视,这些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的确较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国外一些法制完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工作仍任重而道远。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国内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办案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法律和制度虽然制定了,但很不完善,这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难度。所以当前的任务是,一方面要加快立新法的步伐,另一方面又要抓紧完善旧的法律规章制度,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反贪法律体系,以满足反贪斗争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高效精干独立权威的反贪机构

        由于反贪机构的执法对象一般是位高权重的国家官员,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还伴有“官官相护”等问题,所以如果我们的反贪机构没有足够的权威,不能有效地排除这些干扰,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近些年来,我们经常发现西方一些国家的总统、首相、总理、国会议员等高层人物因腐败问题而被曝光处理,这一方面反映了这些国家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国家执法机构的威力。例如,新加坡政府负责反贪污的机构是贿赂调查局,该机构成员的地位、身份、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调查局的局长、副局长、助理局长都由总理任命,直接对总理负责,不受地方挟持。该机构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如逮捕权、调查权、对非可拘捕之罪的特别调查权、检察官命令调查财东帐册权、检察官提取材料权以及搜查扣押权等),极大地健全了反贪污机构的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提高了该机构的权威和反腐败的效率。

        我国实行的是多种监督系统并存和建立专门的反腐肃贪职能部门的体制,就前者而言,监督体系大体上包括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党纪和政纪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团组织监督、新闻舆论和公民监督等;就后者而言,反腐肃贪的职能机构主要由三个部门来履行: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查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行为;
    二是政府内部的监察机构,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是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构成犯罪的公务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应该说,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网还是比较庞大的,但是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却不尽如人意。姑且不论其它一般的监督机构,仅以上述三个专门的监督机构为例,就会发现这些监督机构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监督缺陷,特别是体制上的缺陷。地方纪委由于当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因而使其在监督同级党委中的主要领导时大打折扣。而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窘境则可从以下描述中找到答案。“在中国的政治系统中,执政党的机构与政府机构是高度契合在一起的。这是执政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体制基础,对司法机关来说也是同样的。“通过组织领导的方式即掌管重要的司法官员选任权的方式,这是党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的最为核心的方式。虽然法律规定了几乎所有的司法官员都须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选举和任免程序,但司法机关所在地的党委以及其内部的党组织在司法官员的选任,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官员的选任上有着实际的权力。“所以,无论是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还是征之于目前的一般实践,我国的司法独立均不意味着独立于共产党的领导。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司法机构也就是党的司法机构。”至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地位则更低,处于从属地位,曾有人把这种监督形容为“耗子监督猫”,效果可想而知。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一是是否应该将监督主体置于监督客体的领导之下;
    二是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之下保证反腐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是如何保证宪法赋予“一府两院”中的“两院”的独立的司法地位和与行政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自1989年后在全国各地检察机构内部成立了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反贪污贿赂局,但由于它只不过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因而它与国外一些政府的贿赂调查局在反贪力度上差距很大。针对我国当前反贪工作中的体制障碍,有的学者认为必须提高反贪机构的地位,增加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认为这是宪法的要求。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府两院同出一源,职能独立,完全是一种平行的规范安排。因此,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司法机关的地位普遍低于行政机关的情况是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违背的。对于其它反贪机构,也应着重强调垂直领导的力度,尽量减少横向上、地方上的干扰。

        (三)、打造清正严明的反贪队伍

        在国外一些国家中,以新家坡为例,由于受东西方文化的共同影响,新加坡既沿袭了许多西方文化的价值观念(如天赋人权,自由主义,理想主义,社会契约论等),又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如皇权主义、等级观念、清官思想等),这些对增强新加坡的民主治国思想、效忠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起到了一定的平衡作用。新加坡政府很注重政府官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先进人物的道德教化作用。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自身就是廉洁奉公的光辉典范,他严于律己,为政几十年两袖清风,反对派很难找到其把柄。新加坡贿赂调查局虽然拥有很广泛的权力,但其每一位成员同时也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调查局成员在办案过程中稍有不轨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处分。其用人政策也倾向于“能力主义”,注重吸收精英人才,不计较家庭背景,因而其公务员中较少携带官僚习气,整体综合素质较高。

        我国著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曾对防腐败和反腐败的优先次序作过排列,他认为防止和严厉打击反贪、纪检、检察等反腐部门的腐败是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和前提。其道理不言自明,己不正,焉能正人?当前,我们应着重强调“两手抓”,“软的一手”抓执法队伍自我素质的提高,使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廉洁奉公、谨慎从政的意识;
    “硬的一手”抓对执法队伍中循私枉法者的打击力度,坚决保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四)、培养果敢坚决的惩贪精神

        再完备的法律离开了实践中的运用也只是一纸空文。实践中的惩贪精神主要表现为惩贪的坚定性和惩贪的力度。国外有些国家的反贪斗争之所以能取得累累硕果,除了其拥有周密严厉的反贪污法律制度和精干高效的反贪机构外,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领导人铲除腐败的决心。这种决心主要包括两个内涵:一是政府领导人本身洁身自好;
    二是“刑必上大夫”的执法原则。前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在担任总理期间,就曾被人起诉而受到法庭传讯,而且他自己也曾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过他人,新加坡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由此可见一斑。相比之下,我国当前主要存在着反贪污立法力度和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在廉政立法方面,突出表现为对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过宽。比较贪污贿赂罪与盗窃、诈骗罪在定罪和量刑方面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定罪的数额准上,贪污罪、受贿罪比盗窃、诈骗罪高约4-5倍。因而在量刑时前者处罚远轻于后者。特别是1997年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新刑法第383条,还提高了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5000元。恐怕大多有识之士不能赞同腐败水准也应随经济发展水平“水涨船高”的观点,因为众多案子表明,这种做法无济于事。那些贪污者决不会因为法律放宽了警戒线,就会满足于贪污这区区5000元。相反,这只能纵容腐败现象的蔓延。古人常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唯物辩证法也告诉我们,事物的质变总是以量的积累为条件的。所以,对于腐败现象的防治,也许最好的办法是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另外,我国刑法第395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也存在着量刑过轻的现象,笼统地把该罪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许多贪污分子把这一罪名当做“筐”,假装糊涂向里装。在执法方面,突出表现为缺乏锲而不舍的精神,立法和执法严重脱节,从而导致那些仅有的、并还不够完善的廉政法规,都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客观上也是对腐败的助长,它还无异于向人们昭示:“为善者未必蒙福,作恶者未必罹祸。”这里,我们缺少的正是果敢坚定的惩贪精神。

        二、用“学习型组织”理论促进反贪工作

        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率,重点学习侦查方法、谋略和相关法律知识及会计业务知识,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用“学习型“理论指导检察实践、促进反贪工作不断发展应当成为反贪干警永恒的课题。这个永恒的课题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改变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激发干警的学习热情和办案热情。在学习活动中,我们应认识到要把人的思想意识放在首位,对一个组织而言,在缺少愿景的情况下,充其量只会产生“适应型的学习”,只有当人们致力于实现某种他们深深关切的事情时,才会产生“创造性学习”。为使科室产生向上张力,应以个人愿景为基础,以科室愿景为小目标,以全院愿景为大目标,提出三个争创,一是争创学习型干警、提升个人智慧;
    二是争创学习型科室,增强办案实力;
    三是争创学习型反贪队伍,走出办案立检新路,通过在个人愿景上构筑的共同愿景的努力实现,激发出科室强大的学习力、创造力。

        (二)、加强团体学习,实现自我超越。一是加强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反贪工作的相关理论及党的新时期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有关经济政策、理论,要将法律理论学作为必修课,并通过社会实践,强化理论学习效果,指导执法办案方向。二是加强业务学习。重点学习《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要熟悉、掌握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职务犯罪检察业务,全员性地参会计业务知识、计算机等相关技能培训,增强执法水平。三是学习典型。除了向检察系统要求的典型学习外,要向身边的同志学习,要善于发现同志们身上的亮点,以其之长,补己之短,不计得失,甘于奉献,争做办案能手,争做反贪英雄。

        (三)、用“学习型”理论推动办案。一是强化初查。由于加强了干警的笔录功底、审讯功底、财务查帐功底等方面的学习,使反贪干警在较短的时间内业务能力都能得到明显加强。二是强化质量。在反贪工作理论学习研究中,反贪干警应把严把办案质量关放在首位,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坚持把“三关”重“四证”,即:严把初查结案的审查关、侦查终结审查关和法定侦查时限关,重视及时调取关键证据、重视发展锁链证据、重视取证程序合法、重视对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采取对策。    三是强化团队精神,深挖窝案串案。鼓舞广大干警加强学习,增强本领,鼓舞广大干警查办大案要案的热情。我个人认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理论探讨,花大力气加强反贪工作各个方面的研究,就一定能提高侦查理论水平,推动反贪工作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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