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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市宏观调控经济模式下的法制建设|宏观调控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0-02-17 09:03:2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当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冲击了传统的经济模式,原有的经济杠杆和价值规律已经不能完全精准的把握经济发展的脉搏,这样,放任自由不再是经济发展唯一的主题时,以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像一只无形的手,或拉动或缓和的作用于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尤其在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逐步消除经济大起大落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其中的经济和行政手段,随着越来越多的趋同于经济规律作用的模式,这样,法制作为刚性准绳的重要作用,就随之凸现出来,因此,如何加强宏观调控过程中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促进宏观调控突破体制性、政策性障碍,使市场经济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是今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一、法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往的政府为经济活动中心、以计划命令为主要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基本准则。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应当由直接的管理,转变为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运行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引导和服务、促进市场健康发育,积极维护市场秩序等宏观的、间接的管理方式,这样,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就成为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是说,法制是经济的产物;
    但同样的,我们也不可以忽视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的反作用,法制建设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
      (一)法制建设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模式一样,有其自身的随机性和复杂性,如何使其能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适时、合理并行之有效,是充分发挥法制的引导作用的重要意义所在。目前,我国法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使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政府立法程序,将实践中调控经济所需的具体手段,上升为法律、政策和规范,为调控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和权义界限,将其调控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第二、调控主体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大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二)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法制建设对宏观调控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法律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从而合理的确认政府职能以及随着经济发展的情况,政府职能相应的调整和转变,以促使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正确理顺并处理好政治关系、社会管理关系和经济关系等,既调动了调控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使市场经济进一步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稳定发展,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
      (三)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宏观调控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保障具体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确认和维护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模式和行为模式,引导调控主体的活动,预防、打击、制裁经济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并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秩序,平等地对待和处理好各种经济纠纷,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得到实现。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律秩序、法律环境,为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领域和环节提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标准和规范,为制裁和处理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准则,从而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四)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制约作用。通过法律的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强制性、盲目性和任意性等消极因素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波动性等倾向,这种制约作用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宏观调控经济对法律的需求。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是我市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增长,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本身不是灵丹妙药,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而法制的本身可以合理的补充宏观调控经济上的不足,为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紧密结合,是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显提升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
      (一)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现实性。第一,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的特殊功能只有在宏观调控中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因为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引导和必要的干预,而法律则是实现间接管理、必要干预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强制性的属性,它能有效地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宏观调控的对象是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市场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产业结构与公平分配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只有通过法才能调整、适应,引导和保障。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结合的重要意义。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把法律手段仅仅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观念已经逐渐远离经济发展的舞台,法制的作用越来越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凸现出来,因此,树立法制建设是宏观调控的依据、准则和保障的正确思想,全面认识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也就因此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如何合理的将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起来。第一,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要改变过去那种把三种手段,即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并重的观念,因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既要法律来确认、规定,也要法律来调整与保障,还要法律来解决使用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时所出现的矛盾、纠纷和具体问题。第二,我市的宏观调控既要借鉴外省市的经验与教训,更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并赋予它新的含义,即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对我市基本经济总量的调节,控制、组织市场经济的运行,引导经济的发展
      三、我市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法制建设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制工作的领域不宽,没有渗透到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去,法治政府的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管理就是权力,管理就是审批”的观念转变还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行政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任权力、权利义务不对等,甚至违法设置行政管理权或被管理者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发育和经济发展。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尚未到位。政务公开不全面,法定应公开的信息尚未完全公示,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及其程序和依据没有公开;
    电子政务的发展滞后,有的网页内容单薄、更新缓慢、功能单一;
    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集中办理、联审会办实现难度较大;
    应当统一在政务大厅受理、回复的事项存在“两头受理”、“两头回复”的现象;
    不依法、不按程序履行职责,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服务效能有待提高。
      (三)宏观调控职能与经济发展有脱节,法制工作受功利因素干扰。由于权力本位、利益本位的驱动,加之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能交叉,以及法制工作的机制不够健全等客观因素,在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权力掣肘,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现象时常出现。
      (四)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不完善。宏观调控主体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尚未严格贯彻执行到位,而已开展的监督范围偏重在行政处罚,对行政许可、收费等执法的监督相对薄弱,部门法制机构监督工作难以开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监督的效能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理顺宏观调控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宏观调控关系,克服职责交叉、相互掣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在各项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准、依法行政。将各种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聚集起来,发挥综合效能;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政府经济职能还给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除法律法规明确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以外,逐步将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行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行政决策、决定、政策等政务信息,都要通过能够为社会广为知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对于公众依法有权查询的政务信息,要创造便利、快捷的查询办法、渠道或条件。第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按照市政府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制订和完善决策程序和部门内部决策程序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第三,加速管理转型。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优化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动态管理等多种间接管理、市场化手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行事后监管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宏观调控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运用法律手段重新定义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管理。也就是要求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许可、命令向规划、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这样,我们就应该通过立法、制定规范等方式,逐步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塑造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新职能,这是形成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的重要条件。
      (四)加强对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工作。扩展监督范围,探索监督评议的机制,规范各种宏观调控行为,完善监督体系,严厉打击并且预防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调控机关要强化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 建立以行政效能监察、政府绩效量化评估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评议机制。确立完善科学可行的评估体系和标准,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作用。加强调控机关间的监督和制约,避免出现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真正将宏观调控工作纳入到法制轨道上。
      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增长,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保障.考察我市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十分薄弱.因此如何推进宏观调控中的法制建设,用法律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是保证当前我市宏观调控经济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体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的的重要任务。所以,在当前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和宏观调控、一手抓法制建设就更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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