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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电子文献传递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时间:2019-06-02 03:24: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电子文献传递极大地丰富了信息用户的电子信息需求, 它是传统馆际互借服务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拓展。然而, 由于电子文献本身具有易于复制和传播等特点, 电子信息资源共享还存在着许多版权障碍, 主要涉及电子文献在网络上的传递影响了原有的信息生产者、信息提供者以及信息利用者( 信息用户) 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这就造成图书馆在文献传递过程中畏首畏尾,信息用户获取信息难度加大,信息利用率低下。
      一、 百链云图书馆概况
      (一)百链云图书馆概念及意义。
      百链云图书馆是超星公司推出的基于云计算开发的服务平台。它将全国600多家图书馆内的各种数字资源联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囊括260多个中外文数据库、2.7亿条源数据的共享电子参考源。通过资源共享、互补,百链云图书馆可以弥补单个图书馆资源不足,大大提供本图书馆服务保障能力。在图书馆合理控制成本的同时,又能使图书馆的服务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为广大读者提供一种全新的利用图书馆的服务形式;使广大读者通过网络便可以检索、查找和获取海量信息资源;使图书馆真正成为享受现代图书馆多元服务的梦想。
      百链云图书馆的出现拓展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空间和服务模式,使多馆协作、资源共享不再是空想。它具有三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减轻了单个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过程中的巨额开支;第二,帮助信息用户实现信息跨库无缝链接与智能检索,一步到位,消除重复、冗余信息;第三,提高信息检索的查全率和查准率,使资源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百链云图书馆的服务模式。
      百链云图书馆是超星公司开发的商业应用平台,用户通过付费才能登陆平台,实现信息的检索和获取。百链云图书馆文献传递系统是与600多家图书馆OPAC系统、电子书系统、中文期刊、外文期刊、外文数据库系统集成,即用户检索、获取的信息并非百链云图书馆所开发或购买,而是由购买相关资源的图书馆提供。用户通过网上信息检索,检索到相关文献后,用户在具体文章页面输入自己邮箱地址,平台会将全文发送到指定邮箱。
      据超星公布,通过百链云图书馆的资源传递满足率为96%,外文资源传递满足率为81%,随着加入图书馆的数量和服务提升,满足率还有提高的余地。云图书馆中的文献传递将在1-2天内处理并答复。
      二、 百链云图书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一)在没有授权情况下的电子文献传递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根据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任何人未经许可而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在电子文献传播过程中,无数主体参与了复制;在传播的过程中有些复制行为是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的。可见,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网络电子文献传播,不管其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什么样的特点,由于其未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都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权。
      数据库提供商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图书馆在购买数据库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数据库购买者不得将数据库直接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破解乙方设置的限制甲方使用范围的技术措施。不得将数据库信息检索系统用于任何盈利之用途,亦不得使用数据库信息检索系统的数据汇编其他任何数据库。数据库信息检索系统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且不得转让该项权利。
      用户通过百链云图书馆的检索、获取全文就是对原始数据的复制获取,即通过百链云图书馆平台所进行的文献传递无疑侵犯了数据库所有者的复制权。虽然是平台使用中有对数据库购买者有明确的免责声明,但不足以规避数据库购买者的法律风险,数据库购买者有违反合同法及侵犯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虽然《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的条款,即图书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的不受法律限制,这一规定不仅为广大公众参加社会文化活动、学习知识、欣赏艺术提供便利,也为作者创作提供参考资料。这是法律赋予图书馆等文化机构的豁免权。但是“合理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它包括:(1)不得损害作者人身权利;(2)使用作品已经发表;(3)不得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研、宗教或慈善事业级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以上三点缺一不可。可见,基于百链云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活动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百链云图书馆作为一个商业开发平台,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付费使用明显不是公益行为。基于此,百链云图书馆有潜在的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
      (二) 基于未经授权的超级链接技术信息检索, 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活的作品的权力。2006年5月10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技术措施和和权力管理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
      百链云图书馆将各个数据库购买者的数据资源通过超链接技术整合在一个平台中,用户通过关键词检索在该平台中实现跨库检索。其实质就相当于信息链接的镶边技术。信息用户看到的是百链云图书馆整合后的信息,然而信息的源头则是数据库购买者的数据资源。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获得经济利益”。百链云图书馆的链接技术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围,具有潜在的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三) 未经授权下的链接集成平台,侵犯著作权人的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上可见,百链云图书馆将各数据库购买者的数据链接通过技术手段集合在一起,形成独特的数据库平台,属于汇编作品,百链云图书馆享有对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是这一著作权的行使明显是在侵犯链接数据库的著作权的情况下产生的,因而具有潜在的侵权风险。同样这一汇编作品也不满足“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应用范畴。
      三、电子文献传递中知识产权侵权规避措施
      (一) 建立非营利平台,合理使用法律豁免权。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是国家对图书馆等公益文化机构在传播文化知识过程中享有的独特的豁免权。各图书馆要积极利用这一难得空间,由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成立跨地区的跨数据库的公益性电子文献传递平台,有效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高电子文献利用效率。
      (二)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在当前著作权法规定中,获得作品使用的授权仍然是基于著作权人的自愿许可之上的。在海量需求与海量供给的前提下,逐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确实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和难以计算的成本。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法定许可而必须付费的,作品使用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一次性支付费用,解决付费难的问题。
      (三) 加强数据库管理。
      数据库购买者要加强对自己数据库的管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防止盗链情况出现。在签订数据库订购合同中明确数据资源可用于公益性质的文献传递,防止因咨询过程中的文献传递出现潜在的侵权风险。
      (作者:武汉大学数字图书馆在读研究生,管理学学士学位,现就职于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助理馆员)
      参考文献:
      [1]张丽芳. 电子文献传递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措施. 图书馆学研究,2007(10):79-82.
      [2]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第四版). 2011年4月.
      [3]胡芳,钟永恒. 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图书馆学研究,2007(6):83-85+89.
      [4]金晓祥. 网络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情报探索,2011(6):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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