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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恢复性司法

    时间:2019-06-01 03:23:1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恢复性司法或称刑事和解,是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加害人就加害人对其加害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并由办案机关据此对加害人作出宽缓处理的制度。该制度使罪犯能够在社会和被害人的宽容的环境下有尊严的接受改造,更好地融入社会,使受损的社会正义尽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回复。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在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下,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要求。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入手,对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理论基础、意义及其完善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恢复性司;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100-01
      恢复性司法是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兴起的一场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并在许多国家推行,这表明各国把关注重心逐渐转移到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被害人和社会关系上来。恢复性司法代表了各国刑事立法改革和刑事司法的发展走向,并继续深刻影响着各国的司法制度。然而,我国司法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仅处于起始阶段,难以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具有深远意义的指导功效。因此,加强对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探讨,无疑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恢复性司法概述
      (一)恢复性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新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这一运动目前仍在继续,并影响着这些国家的司法制度的走向。
      事实上,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恢复性司法的萌芽就已经出现。在很早的时候,许多国家就存在关于犯罪人赔偿、道歉或和解等现象。如罗马十二铜表法作为同态复仇的法律规定,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允许采用两种和缓的办法:第一是除非没有办法抚慰被害人,否则绝不判处报复性;第二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损害赔偿金,这样肉刑就变成罚金了。�豍日耳曼民族的法典规定了一种赔偿称为和解金。即当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受冒犯或受伤害的人的亲族就可以加入争吵;仇恨就通过赔偿来消除。赔偿付给受伤害的人,如果他有能力接受的话;如果亲族共同受到伤害或损害,则由亲族们共同接受赔偿;如果受冒犯或损害的人已死,也由亲族们接受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协议,来履行赔偿。②
      (二)恢复性司法的定义
      胡嘉金教授则将恢复性司法定义为“恢复性司法是一个所有与犯罪有关的人走到一起共同决定如何解决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影响的程度。”③
      二、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完善
      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我国虽有体现(如刑事诉讼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调解制度),但这并能说明我国已经具备了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形态,只能说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况且恢复性司法本来就是源于西方的一种制度,其产生的土壤与背景与中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状况不同,因此它在中国的适用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使之符合中国的国情,并最终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重新塑造恢复性司法的司法理念,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由于西方恢复性司法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先天存在有一定的问题和局限性,因此我们不应该简单机械地移植过来,而应该加以认真的分析,取其精华,使之符合本土的实际情况。
      其次,进一步完善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制度化建设。恢复性司法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大多是由于程序设计上的缺陷引起的,因此,我们应该着力加强恢复新司法在制度方面的建设,使之符合我国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关于完善恢复性司法在制度方面的建设,笔者有以下几方面建议:第一,明确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恢复性司法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其适用范围非常宽泛。第二,规范恢复性司法的调解运行机制。国外有关恢复性司法在这方面的普遍做法是依靠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中立力量来主持协商。在我国恢复性司法则应以广泛存在于社区中的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从中吸纳和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调解人员,建立专门的恢复性司法调解机制。第三,加强对恢复性司法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协议的达成、履行以及违背协议的制裁问题应当纳入到法律的程序范围之内,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另外,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反馈协议的执行情况,在犯罪人违背协议时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通过社会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来保障恢复性司法价值追求的实现。
      三、结束语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的产物,其是建立在具有浓烈的社会环境和人道主义盛行的氛围中的一项新兴刑事司法制度。我国虽不是恢复性司法的发源地,也不像西方国家一样受过人道主义的洗礼,甚至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我国缺少相应的有利因素来支撑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适用。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找不到一定得本土资源,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合和”“息诉”等思想都与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追求有某些契合之处。当然,在一个民众报复情结相当浓厚的国度,要想顺利地推行恢复性司法制度和使恢复性司法发挥其预期的抵制的效果,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我们要持之以恒地培育适合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发展的土壤,相信恢复性司法一定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
      
      注释:
      ①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111-112,381-387.
      ③胡嘉金.恢复性司法——以和谐社会为语境[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12.
      
      参考文献:
      [1] 王俊.恢复性司法及其本土化改造[J].人民检察,2006(2).
      [2]吴立志.论中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3).
      [3]陆虞霖、张燕燕.浅论恢复性司法及其本土化构建[J].司法天地,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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